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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带货”暗藏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全国活跃代购账号超过850万个,其中超过75%为个人经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全国活跃代购账号超过850万个,其中超过75%为个人经营。在交通物流日益发达的今天,除批量成规模的进出口贸易外,个人从境外帮忙“带货”的行为屡见不鲜。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从境外帮忙采购并携带物品入境,可能暗藏税务风险。

  剧情介绍

  《大河之水》中,梁锦秋回国下飞机后,遇到了大学生严一琳。在过机场安检和海关时,严一琳以自己行李太多为由,请求梁锦秋帮她带一些行李过关。梁锦秋从严一琳手腕上戴的两块贵重手表及反常行为,察觉出了她企图走私逃税的目的,并协助有关部门锁定了证据。

  根据海关法、《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等规定,个人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如果个人携带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须按进口货物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剧中,严一琳从境外携带的物品数量明显超出自用需求,且未通过物品通关渠道申报,还试图通过请他人帮忙带行李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最终被处罚。

  政策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境外携带用以销售的物品,在进行销售取得相关收入之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申报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要区分个人是以何种身份进行“带货”。个人如果办理商事登记,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身份从事“带货”活动,其取得的收入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项目,其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的余额,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须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带货”个人如果与商家或平台签订劳务合同,则其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在付款时进行预扣预缴。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按照800元减除费用;超过4000元的,按照20%计算减除费用,之后按照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计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额。年度终了,该部分所得应与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带货”个人如果与商家或者平台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则其相关收入应归入工资薪金所得,由其任职受雇单位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前如实进行申报及缴纳。扣缴义务人应采用累计预扣法,综合考虑个人取得的收入、免税收入,减除费用及有关扣除等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3%—45%的预扣率计算预扣预缴税额。年度终了,该部分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笔者提醒,无论个人是以何种身份进行“带货”,均应准确记录相关收入、费用、成本等,并按照海关和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长期从事“带货”业务的个人,建议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进一步规范涉税事项管理。

  风险提示

  对于境外商品购买者而言,须注重保护个人身份信息,谨慎对待他人“帮忙带货”等请求,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笔者提醒,个人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时应关注不同的免税额度。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2000元人民币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明确,自港澳进境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个人合理自用物品的免税额度为12000元人民币;叠加口岸免税店免税购物额度,总免税额度为15000元人民币。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栾川县税务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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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栾川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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