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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4月出口退(免)税申报重要节点提醒!
来源:浙江税务 作者:

@出口企业,四月申报期,以下几项出口退(免)税申报节点,请重点关注哦

  @出口企业,四月申报期,以下几项出口退(免)税申报节点,请重点关注哦: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2024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退税申报期限为2025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2025年4月18日)。

  超过申报期限了,怎么办?

  ●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报关单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使已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企业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时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二、收汇时限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也就是说,2024年出口的货物,应在2025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2025年4月18日)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如何处理?

  ● 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 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时间晚于申报期截止日的: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限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时限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如果有关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齐,超过期限后收齐仍可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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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2024年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退税申报期限为2025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2025年4月18日)。

  超过申报期限了,怎么办?

  ●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报关单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使已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企业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时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二、收汇时限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也就是说,2024年出口的货物,应在2025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2025年4月18日)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如何处理?

  ● 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 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时间晚于申报期截止日的: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限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时限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如果有关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齐,超过期限后收齐仍可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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