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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您真的了解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994年,为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城镇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将包括生育保险费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主要文件

  1.《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三、征收范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论男职工还是女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四、征收标准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1%。

  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统一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五、征收方式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征缴,由用人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六、征期安排

  生育保险费按月申报缴纳。

  七、预算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一致,编制预决算,生育保险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待遇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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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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