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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发展需要税制发生适应性变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蒋震

前瞻性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需要把握变与不变:税制在筹集收入、开展调控等方面的功能不变,但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变化,无形数字产品领域的税制要素可能有所变化。

  前瞻性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需要把握变与不变:税制在筹集收入、开展调控等方面的功能不变,但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变化,无形数字产品领域的税制要素可能有所变化。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制度,税收制度应进一步提升其与数字经济相关新业态发展的适配性。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需要深入思考税收制度演变的一般规律,站在未来看现在,研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

  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来看,劳动价值创造始终是推动税制演变的核心动力之一。随着数字经济相关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劳动价值创造方式发生较大变化。笔者认为,税收制度的变化可能体现在三个方面:

  税源结构逐渐发生变化,无形数字产品课税在税源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税收本质上反映了国家和社会成员的分配关系,社会成员创造的劳动价值是税收分配的主要对象。即税收履行筹集收入职能时,往往是将劳动价值创造的主体部门作为税源的主要部门。在不同时期,劳动价值创造的主体部门和税源的主要部门会发生改变。工业社会时代,有形物质要素,特别是化石燃料往往是劳动价值的主要来源,也是这个时期社会产品创造的主要来源,因而有形物质要素参与社会化生产所凝结的劳动价值,成为这个时期的主要税源。

  随着数字经济相关新业态不断发展,数据要素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数字经济本质上体现着数据信息的社会化生产方式,孤立、静态的数据无法创造价值。个体的数据信息以“连通”的方式创造价值,数据信息承载人们的认知与创意性劳动,人们的聪明才智成为劳动价值创造的主要来源,并推动形成新的社会化生产机制。这样的劳动价值创造方式与工业社会时代以技术、技能为主要手段的方式形成差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字经济相关新业态的发展,使得劳动价值创造方式发生了变化,从物质要素的社会化生产不断转向数据信息的社会化生产。相应地,资产形态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工业社会时代的资产形态往往体现为有形物质资产,而数字经济时代的资产形态可能更多表现为无形数字资产。简言之,数字经济相关新业态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创造出劳动价值的新源泉,无形数字产品在社会产品创造的比重将不断提升,税源结构会随之改变。

  税制结构发生一定程度变化,针对个人课征的直接税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逐渐提高。随着数字经济相关新业态发展,特别是各类数字平台的出现,极大拓宽了个人直接参与社会化生产的渠道和方式,个人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地位得到提升,作用也逐渐增强。更为重要的是,工业社会时代主要依赖于技术、技能手段生产的工业产品往往呈现出标准化特征,企业组织形态成为开展社会化生产的主要生产组织方式及载体,个人在企业组织内部参与分工、创造劳动价值。而无形数字产品的生产特征显著不同,由于这类产品主要由人们的认知与创意性劳动来创造,而认知与创意往往是个性化的,甚至独一无二的,难以满足工业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特征,与之相适应,生产组织形态也会发生巨大变化。在数据信息的社会化生产中,企业组织形态可能不再是最优的生产组织方式,个人可以通过数字平台直接创造劳动价值。

  现在已经出现这样的趋势,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网络来实现。可以预计,随着数字经济相关新业态的持续发展,社会化生产方式将发生巨大变化,相当比例的无形数字产品的生产从线下物理空间不断转向线上虚拟空间。此外,随着个人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地位持续提升,新增的劳动价值在社会产品价值中的比重会逐渐提高,相关税源也会随之扩大。这意味着,数字经济相关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将会影响税制结构,针对个人课征的直接税或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直接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将逐渐提高。

  新业态与传统业态不断融合,税收制度更加呈现包容性、多元性的特点。随着数字经济相关新业态的发展,人类社会又一次开启了大分工。这次分工主要表现为认知与创意性劳动从劳动要素中进一步独立出来,由此不断衍生出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社会化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随着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不断融合,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稳步推进,数字经济相关新业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业态形成替代,但不能完全替代。笔者认为,无形数字产品生产和工业产品生产是并行不悖、相互衔接、相互转换的关系。与有形物质要素相关的工业产品仍然在线下物理空间生产,而无形数字产品的生产主要在线上虚拟空间开展,生产关系的形态将更加包容、多元。

  与之相适应,税收制度也将呈现出包容性、多元性的特征。原有的工业社会时代的税制体系还会继续适用,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制将进一步创新,可能与工业社会税制有一定差异。需要把握税制设计的变与不变:税收制度在筹集收入、开展调控等方面的功能始终不变,但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变化,无形数字产品领域的税制要素可能有所变化,应围绕劳动价值创造与税制要素变化的内在逻辑开展前瞻性研判。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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