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通过个税App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时,如对某笔收入有疑问,应当先就该笔收入纳税情况与支付单位联系核实。如属于支付单位申报错误,可由支付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如双方确实对该笔收入有争议,纳税人可就该笔收入信息进行申诉。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有自然人在登录个税App或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时,发现自己的“任职受雇信息有误”或者“身份信息被冒用”,此时需要更正申报。但是,有时“被任职”或“被收入”可能并非冒用,无需更正申报。对此,笔者建议纳税人仔细甄别,妥善处理。
离职时间与税款所属期间隔不超过2个月
个人所得税申报涉及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这些与工资所属期并无直接关联。工资发放期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工资实际发放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次月的征期,为该笔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例如,小赵2024年8月从原单位离职,该单位发放工资模式为次月15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即小赵8月的工资在9月15日前发放,工资所属期为2024年8月;但是,工资实际发放日期为9月15日前,税款所属期为9月;税款所属期次月(10月)的征期,为该笔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也就是说,小赵8月的工资在9月发放、于10月征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正常现象,无需更正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可通过银行流水核实工资到账日期或者核实工资所属期,一般情况下,若离职时间与申报记录间隔不超过2个月,无需进行申诉。
扣缴单位变更公司名称
单位变更名称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一些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将单位更名,特别是当新名称与原名差异较大时,易出现“被任职”情况。例如,某省旅游集团某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某省某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员工可能会误以为被其他单位任职,这属于正常现象,无需更正申报。
实际上,这仅是名称变更,员工可通过企查查等网络平台搜索单位名称,查看企业公开信息中的曾用名,或者查询前后两个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一致,以判断是否被误任职。
劳务派遣方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据此可知,依据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将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给员工。所以,原则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来发放。
例如,小钱入职某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岗位,按照当时的招聘约定,小钱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某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并按规定预扣预缴小钱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无需更正申报。
实务中,劳动者有时可能被派遣到外地工作。为了方便劳动者支取工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从而解决劳务派遣公司向异地劳动者支付工资的问题。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实务中还存在其他“被收入”的情况,也无需更正申报。
例如,小孙参加某五星级饭店组织的酒店业研讨会并演讲,次月通过个税App发现有一笔来自某商业管理公司的缴税记录。据小孙回忆,自己从未参加过该商业管理公司的任何活动,故打电话给研讨会的组织方——某五星级饭店核实。五星级饭店工作人员称:五星级饭店仅为“招牌名称”,其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名称为商业管理公司,因此,小孙取得该研讨会演讲的劳务报酬所得,由该商业管理公司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以前任职所在单位还有未结清收入事项的情况,离职后扣缴义务人仍需发放收入并进行扣缴申报。例如,小李2024年9月离职,原单位于2024年12月发放了其2023年某项目兑现奖金,按规定应于2025年1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纳税人在通过个税App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时,如对某笔收入有疑问,应当先就该笔收入纳税情况与支付单位联系核实。如属于支付单位申报错误,可由支付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如双方确实对该笔收入有争议,纳税人可就该笔收入信息进行申诉。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申诉之前,应认真阅读申诉须知,对申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请保存好相关佐证材料,以备后续税务机关核实。
作者:占伟(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有自然人在登录个税App或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时,发现自己的“任职受雇信息有误”或者“身份信息被冒用”,此时需要更正申报。但是,有时“被任职”或“被收入”可能并非冒用,无需更正申报。对此,笔者建议纳税人仔细甄别,妥善处理。
离职时间与税款所属期间隔不超过2个月
个人所得税申报涉及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这些与工资所属期并无直接关联。工资发放期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工资实际发放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次月的征期,为该笔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例如,小赵2024年8月从原单位离职,该单位发放工资模式为次月15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即小赵8月的工资在9月15日前发放,工资所属期为2024年8月;但是,工资实际发放日期为9月15日前,税款所属期为9月;税款所属期次月(10月)的征期,为该笔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也就是说,小赵8月的工资在9月发放、于10月征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正常现象,无需更正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可通过银行流水核实工资到账日期或者核实工资所属期,一般情况下,若离职时间与申报记录间隔不超过2个月,无需进行申诉。
扣缴单位变更公司名称
单位变更名称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一些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将单位更名,特别是当新名称与原名差异较大时,易出现“被任职”情况。例如,某省旅游集团某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某省某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员工可能会误以为被其他单位任职,这属于正常现象,无需更正申报。
实际上,这仅是名称变更,员工可通过企查查等网络平台搜索单位名称,查看企业公开信息中的曾用名,或者查询前后两个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一致,以判断是否被误任职。
劳务派遣方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据此可知,依据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将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给员工。所以,原则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来发放。
例如,小钱入职某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岗位,按照当时的招聘约定,小钱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某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并按规定预扣预缴小钱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无需更正申报。
实务中,劳动者有时可能被派遣到外地工作。为了方便劳动者支取工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从而解决劳务派遣公司向异地劳动者支付工资的问题。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实务中还存在其他“被收入”的情况,也无需更正申报。
例如,小孙参加某五星级饭店组织的酒店业研讨会并演讲,次月通过个税App发现有一笔来自某商业管理公司的缴税记录。据小孙回忆,自己从未参加过该商业管理公司的任何活动,故打电话给研讨会的组织方——某五星级饭店核实。五星级饭店工作人员称:五星级饭店仅为“招牌名称”,其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名称为商业管理公司,因此,小孙取得该研讨会演讲的劳务报酬所得,由该商业管理公司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以前任职所在单位还有未结清收入事项的情况,离职后扣缴义务人仍需发放收入并进行扣缴申报。例如,小李2024年9月离职,原单位于2024年12月发放了其2023年某项目兑现奖金,按规定应于2025年1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纳税人在通过个税App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时,如对某笔收入有疑问,应当先就该笔收入纳税情况与支付单位联系核实。如属于支付单位申报错误,可由支付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如双方确实对该笔收入有争议,纳税人可就该笔收入信息进行申诉。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申诉之前,应认真阅读申诉须知,对申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请保存好相关佐证材料,以备后续税务机关核实。
作者:占伟(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