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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建房,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大连税务 作者:

委托建房,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某房地产公司刘总和财务王会计发生了以下对话:

  问:王会计,咱们公司2018年3月买的A地皮,之后委托乙房地产公司建造的办公楼B,2020年3月就验收竣工了,之后12月装修完投入使用,才开始交税的吗?最近税务人员正在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咱们这个处理是否有风险啊?

  答:咱买完A地皮,4月份就开始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了,房产税也是从装修完次月开始交的,这么做没问题的。

  第一步:症状分析

  ○ 症状情况: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3月在市内以转让方式取得的A地皮500平,于4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后委托乙房地产公司建造自用房产B办公楼,于2020年3月验收竣工,房产原值为2000万,装修修缮后于2020年12月投入使用,于2021年1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 诊断项目:甲房地产公司B房产的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如何界定?

  第二步:诊断意见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问题:

  甲公司以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甲公司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甲公司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甲公司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三步:处方建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规定: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本案例中,甲房地产公司委托乙房地产公司建造自用房产B办公楼,于2020年3月验收竣工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故甲房地产公司应补缴2020年4月~12月的房产税。

  另外,上述案例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无问题,相关政策也有具体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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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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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中,甲房地产公司委托乙房地产公司建造自用房产B办公楼,于2020年3月验收竣工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故甲房地产公司应补缴2020年4月~12月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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