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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代收、代付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部分才是不征税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其凯 朱恭平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月缴纳的水费,除了基本水费外,还包含了由自来水公司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代收、代付污水处理费是自来水公司的一项常规业务,所得税和增值税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甲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范围包括自来水生产与销售、水质检测、自来水管网安装。2024年,甲公司自来水销售额4200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管网安装服务、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共计48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用水客户收取污水处理费1320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其中,甲公司1月—11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2200万元,已于2024年上缴财政部门,12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000万元,于2025年1月上缴财政部门。甲公司当年发生行政办公支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00万元。

  可鉴之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甲公司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按照税法规定须计入收入总额。其中,甲公司1月—11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2200万元,已于2024年上缴财政部门,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甲公司应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栏次,在“调减金额”栏次填写12200万元。

  甲公司12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000万元,由于未在2024年上缴财政,故在计算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025年1月,甲公司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000万元上缴财政部门,在计算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笔者提醒,企业应及时将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上缴财政部门,避免产生错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甲公司代政府部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定义和确认条件,在甲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实际上缴财政部门时,直接通过减少“其他应付款”核算,无须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笔者提醒,此处存在税会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甲公司向客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构成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在甲公司实际将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部门时,才构成一项支出,且只有取得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以此作为合法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甲公司按国务院、省级、市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文件规定,向自来水用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3200万元,符合财税〔2001〕97号文件规定,应按免税收入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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