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24年三季度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达51.1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高出各项贷款3.2个百分点,金融已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驱动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24年三季度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达51.1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高出各项贷款3.2个百分点,金融已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驱动力。根据税收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发生涉农贷款损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然而,涉农贷款“不涉农”,是近年来金融行业暴露出的相对集中的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近期核查的一起银行风险应对案例,就十分典型。
关键指标:贷款资产损失占比1%
根据浙江省税务部门制定的《金融行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风险分析应对指引》,台州市税务局将“无依据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作为风险指标,从金融行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抓取“贷款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和“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进行关联比对,并计算金融企业申报的贷款损失占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允许金融企业按照全部贷款资产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金融企业贷款1%的损失率,被认为是一个相对安全合理、风险较为可控的阈值,符合税务部门对于金融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预期。一旦超过这个阈值,表明贷款资产的质量可能存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从台州市税务局以往实务核查经验来看,金融企业申报实际发生的贷款资产损失占比超过1%的,可能存在违规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的情况,涉及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T银行2023年度申报的贷款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占比超过2%,触发了风险预警。故税务部门要求该银行提供贷款资产损失明细清册,作进一步核查。
共性风险:贷款损失违规税前扣除
针对T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风险疑点,税务部门进一步检查T银行贷款资产损失明细清册,根据承贷主体居住地、原始追索记录等信息综合判断,发现T银行部分贷款损失的承贷主体实际为未死亡、未失踪、未走司法程序的非涉农自然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条件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般贷款只有在经过追索、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才可以作为损失,并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与其他贷款相比,涉农贷款的鉴损程序更加便捷。
案例中,T银行经常将不满足鉴损条件的非涉农贷款作为涉农贷款,实行简易鉴损程序并进行税前扣除,不满足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增加了企业贷款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产生了税务风险疑点。对此,税务部门对T银行进行了约谈,该银行最终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共计1207.05万元。
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案例,笔者认为,银行业涉农贷款具有与其他一般贷款的共性,但因其承贷主体的特殊性,可适用特殊的税收政策。这就要求税务部门需要事先深入了解,并准确把握涉农贷款相关政策口径及执行标准,重点关注银行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规定、纳税管理规章等制度体系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可能带来的趋势性税收风险点作出预先判断,针对性优化税收风险指标,积极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
同时,笔者提醒,银行业作为适用涉农贷款相关税收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当进一步健全贷款资产认定、核销和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和系统操作流程;还应建立贷款资产专项监督制度,定期对相关认定、管理、风险防范等程序进行自查,对弄虚作假确认贷款损失或进行税前扣除的,严肃追责问责,避免增加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

后来已经把税款和滞纳金都补齐了,在公告内容中仍然可能保留“曾经发生欠税并产生滞纳金”的记录。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先拖后补”的习惯,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先拖一拖”的做法,合规成本已经远远不止滞纳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破产程序涉及的税费债权申报、征收管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等关键事项予以明确。
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案件名称包含“骗取出口退税”的1918份判决书中,96%的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24年三季度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达51.13万亿元,同比增长10.8%,高出各项贷款3.2个百分点,金融已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驱动力。根据税收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发生涉农贷款损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然而,涉农贷款“不涉农”,是近年来金融行业暴露出的相对集中的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近期核查的一起银行风险应对案例,就十分典型。
关键指标:贷款资产损失占比1%
根据浙江省税务部门制定的《金融行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风险分析应对指引》,台州市税务局将“无依据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作为风险指标,从金融行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抓取“贷款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和“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进行关联比对,并计算金融企业申报的贷款损失占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允许金融企业按照全部贷款资产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金融企业贷款1%的损失率,被认为是一个相对安全合理、风险较为可控的阈值,符合税务部门对于金融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预期。一旦超过这个阈值,表明贷款资产的质量可能存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从台州市税务局以往实务核查经验来看,金融企业申报实际发生的贷款资产损失占比超过1%的,可能存在违规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的情况,涉及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T银行2023年度申报的贷款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占比超过2%,触发了风险预警。故税务部门要求该银行提供贷款资产损失明细清册,作进一步核查。
共性风险:贷款损失违规税前扣除
针对T银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风险疑点,税务部门进一步检查T银行贷款资产损失明细清册,根据承贷主体居住地、原始追索记录等信息综合判断,发现T银行部分贷款损失的承贷主体实际为未死亡、未失踪、未走司法程序的非涉农自然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条件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般贷款只有在经过追索、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部分才可以作为损失,并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明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与其他贷款相比,涉农贷款的鉴损程序更加便捷。
案例中,T银行经常将不满足鉴损条件的非涉农贷款作为涉农贷款,实行简易鉴损程序并进行税前扣除,不满足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增加了企业贷款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产生了税务风险疑点。对此,税务部门对T银行进行了约谈,该银行最终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共计1207.05万元。
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案例,笔者认为,银行业涉农贷款具有与其他一般贷款的共性,但因其承贷主体的特殊性,可适用特殊的税收政策。这就要求税务部门需要事先深入了解,并准确把握涉农贷款相关政策口径及执行标准,重点关注银行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规定、纳税管理规章等制度体系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对可能带来的趋势性税收风险点作出预先判断,针对性优化税收风险指标,积极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
同时,笔者提醒,银行业作为适用涉农贷款相关税收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当进一步健全贷款资产认定、核销和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和系统操作流程;还应建立贷款资产专项监督制度,定期对相关认定、管理、风险防范等程序进行自查,对弄虚作假确认贷款损失或进行税前扣除的,严肃追责问责,避免增加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