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新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更清晰,填报重细节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其中,主表的内容调整和2张表单的取消,将对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带来一些改变,需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主表“身份”得到进一步明确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并最终计算出年度应补(退)税款,由一张基础信息表、一张主表和多张二级明细表、三级明细表共同组成。

  本次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主表。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将其与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混淆。因此,1号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进一步明确此份表单的主表“身份”。

  同时,1号公告结合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新金融准则以及随之修订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新格式,优化调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部分行次,使其更能充分体现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流程。

  具体来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增设了与现行企业财务报表匹配的“减:研发费用”“加:其他收益”和“加: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损失均以‘-’号填列)”等5个行次。同时,在“应纳税额计算”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分别增设了可自主增加的子行次。在“实际应补(退)税额计算”部分增设了“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方便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进行更正申报。

  加计扣除填报方式调整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加计扣除填报方式的调整。

  一方面,1号公告取消了二级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板块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本次修订后,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以及相关计算结果,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下设子行次,分别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另一方面,1号公告微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行次,删除了2024年度汇算清缴已不适用的原第L行以及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举例来说,2024年,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130万元,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为130万元。如果按照以往的填报方式,A公司在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先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明细表在“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行次生成的金额,再过渡至《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三、加计扣除”行次的金额栏中。该项数据与可享受的其他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的金额汇总后,生成主表“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 A107010)”行次的数据。

  本次修订后,A公司仅需自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新增设的子行次中,填报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同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填报具体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填写的金额应为据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而非减免的税额。

  假设2024年,A公司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那么,在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既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增设的子行次中自行选择享受优惠的具体名称、自行计算本年累计金额进行填报,也要在三级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中填报具体情况。

  所得税减免填报方式调整

  本次修订取消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以往企业通过该表单汇总至主表的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改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下新增设的子行次进行填报。企业需要按规定填报其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对于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来说,在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既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设的子行次中,自行选择享受优惠的具体名称、自行计算本年累计金额进行填报,也要在三级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中填报具体情况。

  根据1号公告,优化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基于此,笔者建议纳税人加强对1号公告的学习,尽快熟悉优化后的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和重要变化点,确保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填报错误带来的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 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

  • “透视”限售股减持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治理,是一场围绕高额资本利得的复杂博弈。它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技术问题,更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 保持合理经济增长 促进高质量发展

    把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我国具有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的巨大优势。

  • 多维度协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向科学精确转变,提升执法效能,维护法治公平。

  •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国际税务多维解析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新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更清晰,填报重细节
中国税务报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其中,主表的内容调整和2张表单的取消,将对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带来一些改变,需要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主表“身份”得到进一步明确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并最终计算出年度应补(退)税款,由一张基础信息表、一张主表和多张二级明细表、三级明细表共同组成。

  本次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主表。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将其与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混淆。因此,1号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进一步明确此份表单的主表“身份”。

  同时,1号公告结合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新金融准则以及随之修订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新格式,优化调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部分行次,使其更能充分体现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流程。

  具体来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增设了与现行企业财务报表匹配的“减:研发费用”“加:其他收益”和“加: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损失均以‘-’号填列)”等5个行次。同时,在“应纳税额计算”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分别增设了可自主增加的子行次。在“实际应补(退)税额计算”部分增设了“稽查查补(退)所得税额”“特别纳税调整补(退)所得税额”行次,方便纳税人在稽查查处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后进行更正申报。

  加计扣除填报方式调整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加计扣除填报方式的调整。

  一方面,1号公告取消了二级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板块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本次修订后,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以及相关计算结果,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下设子行次,分别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另一方面,1号公告微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行次,删除了2024年度汇算清缴已不适用的原第L行以及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举例来说,2024年,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为130万元,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为130万元。如果按照以往的填报方式,A公司在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先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明细表在“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行次生成的金额,再过渡至《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三、加计扣除”行次的金额栏中。该项数据与可享受的其他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的金额汇总后,生成主表“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 A107010)”行次的数据。

  本次修订后,A公司仅需自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新增设的子行次中,填报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同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填报具体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填写的金额应为据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而非减免的税额。

  假设2024年,A公司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那么,在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既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增设的子行次中自行选择享受优惠的具体名称、自行计算本年累计金额进行填报,也要在三级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中填报具体情况。

  所得税减免填报方式调整

  本次修订取消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以往企业通过该表单汇总至主表的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改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下新增设的子行次进行填报。企业需要按规定填报其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对于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来说,在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既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设的子行次中,自行选择享受优惠的具体名称、自行计算本年累计金额进行填报,也要在三级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中填报具体情况。

  根据1号公告,优化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基于此,笔者建议纳税人加强对1号公告的学习,尽快熟悉优化后的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和重要变化点,确保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填报错误带来的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
“透视”限售股减持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治理,是一场围绕高额资本利得的复杂博弈。它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技术问题,更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保持合理经济增长 促进高质量发展
把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我国具有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的巨大优势。
多维度协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向科学精确转变,提升执法效能,维护法治公平。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国际税务多维解析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