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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销中的赠品与免单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春节假期市场消费旺,为吸引消费者,商家推出一系列促销活动。

  春节假期市场消费旺,为吸引消费者,商家推出一系列促销活动。那您知道促销中的赠品和免单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需要视同销售吗?需要扣缴个税吗?快跟着小编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

  (一)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对于采用“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如果符合国税函〔2010〕56号文件对于折扣销售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特别说明:“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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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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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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