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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子客票与电子行程单有何不同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仔细对比8号公告、9号公告内容,笔者发现,铁路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在开票主体、发票票面、取得渠道等方面有所不同。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相继发布公告,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铁路电子客票);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对于企业财税人员来说,应关注两类客票的异同,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铁路电子客票和电子行程单有很多共同点,如发票号码相同、开具期限相同、抵扣规则相同、查验方式相同、申报操作相同、过渡期限相同等。仔细对比8号公告、9号公告内容,笔者发现,铁路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在开票主体、发票票面、取得渠道等方面有所不同。

  开票主体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铁路电子客票的开票主体,是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这些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电子行程单的开票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这些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

  笔者提醒,铁路电子客票的开具主体只能是铁路运输企业;电子行程单的开具主体除航空运输企业以外,还包括代理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的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铁路电子客票的开票范围涵盖了退票和改签业务,而电子行程单的开具范围“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

  发票票面不同

  根据8号公告,铁路电子客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根据9号公告,电子行程单的票面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可以看到,电子行程单会额外显示: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保险费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行程单合计栏为不含保险费的电子行程单总价。此外,电子行程单的票价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其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税额均已单独列明。而铁路电子客票注明的票价金额为含税金额,其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渠道不同

  根据8号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根据9号公告,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概括来讲,铁路电子客票的开具渠道是铁路12306;电子行程单的开票渠道较为多元,原则上讲,从哪个渠道购买机票,就从哪个渠道开具发票。

  此外,铁路电子客票的全面推广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电子行程单的全面推广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

  合规管理建议

  在“以数治税”的政策背景下,电子发票实现了发票信息的全面数字化、实时化以及共享化,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发票的开具、流转、报销效率,而且降低了企业成本。由于电子发票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纸质发票不同,笔者建议企业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全面实现电子发票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例如,企业可以通过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系统,特别是在智能化票据系统和全流程自动化等方面进行升级,推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开展,实现相关业务“网上办”,有效提升财务管理质效。

  同时,笔者建议企业加强对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发票取得要求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例如,在发票开具前,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发票信息,确保发票信息填写准确、完整。对于发票信息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应及时更正或重新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与此同时,建议企业密切关注财税部门发布的电子发票相关最新政策。对于不确定的相关发票业务,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或专业服务机构咨询,确保发票取得和开具的合规性。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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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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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铁路电子客票的开票主体,是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这些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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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提醒,铁路电子客票的开具主体只能是铁路运输企业;电子行程单的开具主体除航空运输企业以外,还包括代理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的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铁路电子客票的开票范围涵盖了退票和改签业务,而电子行程单的开具范围“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

  发票票面不同

  根据8号公告,铁路电子客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根据9号公告,电子行程单的票面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可以看到,电子行程单会额外显示: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保险费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行程单合计栏为不含保险费的电子行程单总价。此外,电子行程单的票价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其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税额均已单独列明。而铁路电子客票注明的票价金额为含税金额,其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渠道不同

  根据8号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根据9号公告,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概括来讲,铁路电子客票的开具渠道是铁路12306;电子行程单的开票渠道较为多元,原则上讲,从哪个渠道购买机票,就从哪个渠道开具发票。

  此外,铁路电子客票的全面推广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电子行程单的全面推广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

  合规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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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笔者建议企业加强对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发票取得要求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例如,在发票开具前,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发票信息,确保发票信息填写准确、完整。对于发票信息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应及时更正或重新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与此同时,建议企业密切关注财税部门发布的电子发票相关最新政策。对于不确定的相关发票业务,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或专业服务机构咨询,确保发票取得和开具的合规性。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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