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籍税的纳税主体,应为退籍的本国公民。但仅仅以国籍作为标准,还不够充分,居住时间也应该纳入考量。实施了弃籍税制度的国家,往往设置一定的免征额,以实现对于富人的精准筛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及资本的跨国流通日益频繁。大量高净值人口以移民为手段,将在国内创造的生产收益或非法所得转移至国外,以逃避纳税义务或司法审查。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税收主权,多个国家研究制定弃籍税制度。
弃籍税旨在避免资产流失以及打击避税行为
今年6月18日,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IOM)发布了《世界移民报告2024》。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球移民人数显著增长,目前全球范围内移民数量已达到约2.81亿人,占全球总人口的3.6%。相较于1990年全球范围内移民数量,已经翻一番。
为避免资产流失以及打击避税行为,多个国家对于弃籍税设计不同的制度规定。关于弃籍税的性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即弃籍税并不是一项单独税种,而是一项税制安排。目前,设置了弃籍税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1972年)、德国(1972年)、瑞典(1983年)、澳大利亚(1985年)、丹麦(1987年)、新西兰(1988年)、美国(1992年)、挪威(1992年)、奥地利(1994年)、荷兰(1997年)、法国(1998年)、英国(1998年)等。
美国弃籍税体现“从富而征”特征
从各国制度设计来看,美国的弃籍税最具代表性。美国弃籍税制度的雏形始见于1966年《外国投资者税收法案》。20世纪末期,大量高净值美国人以放弃国籍的方式逃避税收义务。为此,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健康保险隐私及责任法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弃籍税制度。2008年美国对弃籍税制度进行了彻底的变革。
目前,美国的弃籍税制度更加体现“从富而征”的制度特征。例如,其征税条件包括了近5年年均所得税超过规定数额、个人全球净资产超过200万美金、无法提供近5年足额缴税证明等。此外,美国实行全球征税制度。弃籍税也是美国全球征税制度的一部分,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高净值人群通过放弃美国身份实现避税。
科学构建弃籍税制度的几个要素
基本原则。从各国经验来看,弃籍税制度的构建围绕以下原则展开。一是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中,均规定了公民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有权离开任何国家,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国籍。弃籍税的设置应以促使纳税人承担相应社会义务为目的,而不可成为禁止纳税人离开一国的手段。二是合理行使税收主权。充分考量经济关联性,包括财富来源地、财富所在地点、执行地和所有人居住地四要素,以增进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协调运行,避免双重征税。三是充分保障税收公平。既要保障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也要保障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确保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与纳税能力一致。
纳税主体。概括来说,弃籍税的纳税主体,应为退籍的本国公民。但仅仅以国籍作为标准,还不够充分,居住时间也应该纳入考量。实施了弃籍税制度的国家,往往设置一定的免征额,以实现对于富人的精准筛查。在确定弃籍税纳税主体时,应综合考量其总资产、净所得等,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标准适时调整。
征税客体。考虑到弃籍税的主要制度意义在于抑制资本外流,对于弃籍者留在国内的资产应在征税额度中予以抵扣或减免。在征税范围方面,各国实践有所不同,是否将基本报酬和转移收入都纳入弃籍税范畴,或是仅将转移收入纳入弃籍税范畴,还需通过总体评估加以确定以实现税收公平。
纳税期限。当弃籍者变更居民纳税人身份时,即产生此项纳税义务。目前征收弃籍税的主要国家,均设置了递延纳税规则,一般期限在10年—15年。弃籍税的纳税期限应结合税制特点加以适当限制,例如设置最低缴税额度、缴税比例、担保条件等,作为申请递延纳税的前置条件。
惩罚机制。各国对于违反弃籍税制度有着不同的处罚规定。总体而言,通常包括补缴税款、予以罚款、缴纳滞纳金、禁止入境、再次入籍限制以及处以刑罚等。例如,2020年,俄罗斯富豪奥列格·廷科夫因在放弃美国国籍时隐瞒了资产并虚报收入,被美国司法部和国内收入局指控涉嫌税务欺诈。
作者:周子涵(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经过合并,收购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增发股票方式吸收合并,是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合并前、合并中和合并后,均涉及不少重要涉税事项…
交易行为的完成通常会产生双重法律后果:在私法领域,会产生财产利益流转的效果;在税法领域,则会发生相应的税收效果。交易行为的有序开展主要依靠民商事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的指引和评价。
10月1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对外发布,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人口及资本的跨国流通日益频繁。大量高净值人口以移民为手段,将在国内创造的生产收益或非法所得转移至国外,以逃避纳税义务或司法审查。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税收主权,多个国家研究制定弃籍税制度。
弃籍税旨在避免资产流失以及打击避税行为
今年6月18日,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IOM)发布了《世界移民报告2024》。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球移民人数显著增长,目前全球范围内移民数量已达到约2.81亿人,占全球总人口的3.6%。相较于1990年全球范围内移民数量,已经翻一番。
为避免资产流失以及打击避税行为,多个国家对于弃籍税设计不同的制度规定。关于弃籍税的性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即弃籍税并不是一项单独税种,而是一项税制安排。目前,设置了弃籍税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1972年)、德国(1972年)、瑞典(1983年)、澳大利亚(1985年)、丹麦(1987年)、新西兰(1988年)、美国(1992年)、挪威(1992年)、奥地利(1994年)、荷兰(1997年)、法国(1998年)、英国(1998年)等。
美国弃籍税体现“从富而征”特征
从各国制度设计来看,美国的弃籍税最具代表性。美国弃籍税制度的雏形始见于1966年《外国投资者税收法案》。20世纪末期,大量高净值美国人以放弃国籍的方式逃避税收义务。为此,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健康保险隐私及责任法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弃籍税制度。2008年美国对弃籍税制度进行了彻底的变革。
目前,美国的弃籍税制度更加体现“从富而征”的制度特征。例如,其征税条件包括了近5年年均所得税超过规定数额、个人全球净资产超过200万美金、无法提供近5年足额缴税证明等。此外,美国实行全球征税制度。弃籍税也是美国全球征税制度的一部分,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高净值人群通过放弃美国身份实现避税。
科学构建弃籍税制度的几个要素
基本原则。从各国经验来看,弃籍税制度的构建围绕以下原则展开。一是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中,均规定了公民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有权离开任何国家,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国籍。弃籍税的设置应以促使纳税人承担相应社会义务为目的,而不可成为禁止纳税人离开一国的手段。二是合理行使税收主权。充分考量经济关联性,包括财富来源地、财富所在地点、执行地和所有人居住地四要素,以增进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协调运行,避免双重征税。三是充分保障税收公平。既要保障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也要保障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公平,确保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与纳税能力一致。
纳税主体。概括来说,弃籍税的纳税主体,应为退籍的本国公民。但仅仅以国籍作为标准,还不够充分,居住时间也应该纳入考量。实施了弃籍税制度的国家,往往设置一定的免征额,以实现对于富人的精准筛查。在确定弃籍税纳税主体时,应综合考量其总资产、净所得等,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标准适时调整。
征税客体。考虑到弃籍税的主要制度意义在于抑制资本外流,对于弃籍者留在国内的资产应在征税额度中予以抵扣或减免。在征税范围方面,各国实践有所不同,是否将基本报酬和转移收入都纳入弃籍税范畴,或是仅将转移收入纳入弃籍税范畴,还需通过总体评估加以确定以实现税收公平。
纳税期限。当弃籍者变更居民纳税人身份时,即产生此项纳税义务。目前征收弃籍税的主要国家,均设置了递延纳税规则,一般期限在10年—15年。弃籍税的纳税期限应结合税制特点加以适当限制,例如设置最低缴税额度、缴税比例、担保条件等,作为申请递延纳税的前置条件。
惩罚机制。各国对于违反弃籍税制度有着不同的处罚规定。总体而言,通常包括补缴税款、予以罚款、缴纳滞纳金、禁止入境、再次入籍限制以及处以刑罚等。例如,2020年,俄罗斯富豪奥列格·廷科夫因在放弃美国国籍时隐瞒了资产并虚报收入,被美国司法部和国内收入局指控涉嫌税务欺诈。
作者:周子涵(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