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全区光电信息产业产值同比增长42%,全面迈上发展快车道。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产业发展,光电信息企业在具体适用政策时,需注意常见涉税问题,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光电信息技术是由光学、光电子、微电子等技术结合而成的多学科综合技术,涉及光信息的辐射、传输、探测以及光电信息的转换、存储、处理与显示等众多内容。光电信息产业是长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产业,也是孕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已形成产业特色突出、技术领先、配套服务完善的光电产业园区。据统计,全区光电信息产业产值同比增长42%,全面迈上发展快车道。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产业发展,光电信息企业在具体适用政策时,需注意常见涉税问题,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出口业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A公司是生产激光类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2024年7月,A公司根据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提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上重新提交了申请,经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后进入2024年度可享受该项政策的名单。A公司按月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每月享受优惠金额约45万元左右。2024年8月,A公司在电子税务局上收到了风险提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存在出口对应进项税额未剔除。A公司对此不解,向主管税务机关表达了疑问:企业是根据申报系统中自动带出的“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本期发生额进行的填报,怎么会出现风险疑点?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第五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主管税务机关分析,A公司主营业务中有出口业务,企业在增值税主表申报了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但在申报表附表四“二、加计抵减项目”第八行“本期调减额”中未申报相关数据。因此,风险指标直接筛出A公司6月存在出口货物行为,但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未进行加计抵减额调减。经主管税务机关辅导后,企业调整申报补缴税款23.48万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风控建议◆
笔者提示,先进制造业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时,应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对于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尤其要特别关注和单独核算。如果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系统中带出的数据,是以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为计提基数,未剔除出口业务对应进项税额等不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故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核实后再申报,如果和企业实际情况不符,需要企业自行修改后再确认申报。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盲目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清单外企业不能按120%比例加计扣除
B公司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已经申请并被列入2023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中。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转发的“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中,并没有该公司。B公司已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120%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是,B公司不在“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中,意味着B公司需要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100%,并补税74.45万元。
◆政策分析◆
B公司为什么不能享受研发费用120%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和“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是两个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的清单,企业需要分别在地方发改委和工信部门网站上进行申请,清单也会分别列名,不可混用。只有被列入“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中,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20%在税前扣除。
◆风控建议◆
笔者提示,目前针对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且多数需要企业在工信部网站上申请,并经多部门联合确认后才可享受,不同类型的优惠政策有不同的申请途径,企业需要仔细研读税收政策文件,准确适用政策。企业想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同时,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应重新申报。
外籍科研人员享受协定待遇不相同
C公司是一家从事光学研发的高科技企业,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科研能力,聘请外籍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发活动。由于C公司与外籍科研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均在3年以上,外籍科研人员已构成我国居民纳税人。C公司财务人员为外籍科研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清楚这些科研人员的所得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政策分析◆
为鼓励跨境教学与研究、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税收协定中绝大部分订立了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教研人员从事跨国(境)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但是,不同的税收协定(安排)对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规定不尽相同,外籍科研人员享受协定待遇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在按免税条件规定的协定中,我国与保加利亚的协定限定从其到达之日起,5年内对其报酬免予征税;与法国、英国的协定规定从其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的,对其报酬免予征税。按照免税期限规定的协定中,我国与波兰、阿联酋、科威特约定的免税期为5年;与日本、印度、西班牙等国约定的免税期为3年;与白俄罗斯、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约定的免税期为2年;与叙利亚约定的免税期为1年。因此,C公司需要根据每名外籍科研人员的国籍以及我国与对应国家的税收协定,对照该名科研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判断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风控建议◆
笔者提醒,企业自行判定其外籍科研人员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需要注意留存外籍科研人员所属国税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籍科研人员与企业的劳务合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企业的科研机构证明等资料备查。
作者:何爽 吴盼(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集团内劳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衡量标准之一,是受益性,即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光电信息技术是由光学、光电子、微电子等技术结合而成的多学科综合技术,涉及光信息的辐射、传输、探测以及光电信息的转换、存储、处理与显示等众多内容。光电信息产业是长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产业,也是孕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已形成产业特色突出、技术领先、配套服务完善的光电产业园区。据统计,全区光电信息产业产值同比增长42%,全面迈上发展快车道。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产业发展,光电信息企业在具体适用政策时,需注意常见涉税问题,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出口业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A公司是生产激光类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2024年7月,A公司根据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提示,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上重新提交了申请,经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后进入2024年度可享受该项政策的名单。A公司按月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每月享受优惠金额约45万元左右。2024年8月,A公司在电子税务局上收到了风险提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存在出口对应进项税额未剔除。A公司对此不解,向主管税务机关表达了疑问:企业是根据申报系统中自动带出的“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本期发生额进行的填报,怎么会出现风险疑点?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第五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主管税务机关分析,A公司主营业务中有出口业务,企业在增值税主表申报了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但在申报表附表四“二、加计抵减项目”第八行“本期调减额”中未申报相关数据。因此,风险指标直接筛出A公司6月存在出口货物行为,但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未进行加计抵减额调减。经主管税务机关辅导后,企业调整申报补缴税款23.48万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风控建议◆
笔者提示,先进制造业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时,应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对于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尤其要特别关注和单独核算。如果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系统中带出的数据,是以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为计提基数,未剔除出口业务对应进项税额等不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故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核实后再申报,如果和企业实际情况不符,需要企业自行修改后再确认申报。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盲目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清单外企业不能按120%比例加计扣除
B公司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已经申请并被列入2023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中。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转发的“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中,并没有该公司。B公司已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120%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是,B公司不在“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中,意味着B公司需要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100%,并补税74.45万元。
◆政策分析◆
B公司为什么不能享受研发费用120%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和“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是两个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的清单,企业需要分别在地方发改委和工信部门网站上进行申请,清单也会分别列名,不可混用。只有被列入“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中,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20%在税前扣除。
◆风控建议◆
笔者提示,目前针对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且多数需要企业在工信部网站上申请,并经多部门联合确认后才可享受,不同类型的优惠政策有不同的申请途径,企业需要仔细研读税收政策文件,准确适用政策。企业想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同时,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应重新申报。
外籍科研人员享受协定待遇不相同
C公司是一家从事光学研发的高科技企业,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科研能力,聘请外籍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发活动。由于C公司与外籍科研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均在3年以上,外籍科研人员已构成我国居民纳税人。C公司财务人员为外籍科研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清楚这些科研人员的所得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政策分析◆
为鼓励跨境教学与研究、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税收协定中绝大部分订立了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教研人员从事跨国(境)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但是,不同的税收协定(安排)对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规定不尽相同,外籍科研人员享受协定待遇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在按免税条件规定的协定中,我国与保加利亚的协定限定从其到达之日起,5年内对其报酬免予征税;与法国、英国的协定规定从其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的,对其报酬免予征税。按照免税期限规定的协定中,我国与波兰、阿联酋、科威特约定的免税期为5年;与日本、印度、西班牙等国约定的免税期为3年;与白俄罗斯、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约定的免税期为2年;与叙利亚约定的免税期为1年。因此,C公司需要根据每名外籍科研人员的国籍以及我国与对应国家的税收协定,对照该名科研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判断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风控建议◆
笔者提醒,企业自行判定其外籍科研人员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需要注意留存外籍科研人员所属国税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籍科研人员与企业的劳务合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企业的科研机构证明等资料备查。
作者:何爽 吴盼(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