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砂石行业将开采与经营分开设立企业,认定经营价格是以开采企业的销售价为基准,还是以经营企业的最终售价为基准,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存在分歧。
河道里的砂石,被誉为水中“软黄金”。近年来,随着建安行业的发展,河道砂石业成为部分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河道砂石经营收益)成为非税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征管实践中,因河道砂石行业存在一定的经营乱象,对税务部门合理有序规范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湘阴县税务局探索出一条“税式”管理路径,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开展行业分析、协同共治、风险防范,推动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征管规范升级。
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征管面临的困境
一是费基认定不够统一。不少砂石行业将开采与经营分开设立企业,认定经营价格是以开采企业的销售价为基准,还是以经营企业的最终售价为基准,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存在分歧。同时,单靠税务部门很难对砂石开采量、耗电量、船舶吨位等涉税数据进行有效监测,有的砂石开采企业将开采的砂石以河道整治、清淤疏浚、防汛备料、尾堆清理等产生的砂石副产品入账,影响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的费基核算。
二是财务核算不够规范。砂石开采公司往往将采挖业务分包给多条采挖船,而采挖船又由多个自然人股东成立多个个体户,向出包企业开具河道疏浚或砂石开采发票,业务层层分解,衍生真假业务混杂、收入化整为零等问题。砂石开采公司集中对挂靠的采挖船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将多艘采挖船的收入、成本与企业自身的财务数据进行混合,以达到转移利润、调节税负的目的。
三是地方共治不够协同。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与税务部门在规范管理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的规范征管。
“税式”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湘阴县税务局从“盯紧源头、协同共管、防范风险”三方面着力,规范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的征管。
源头把控,明底数,抓费基。派驻专人对工程作业进行现场监管,同步通过水利部门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综合监管系统,对挖砂船的运行轨迹、开关机时间及工作效率进行全天候监管,全面掌握挖砂船的开采数量。由发改、财政、水利、砂石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定价小组,充分咨询、听取物价和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综合考虑成本、税费缴纳及适当利润基础,确定砂石价格调节方案,参考周边省、市近两年砂石市场价格实行浮动定价策略,保障砂石价格合理、稳定,准确核算河道砂石经营收益费基。
协同共管,聚合力,促规范。推动成立水利、税务、财政、生态等13个部门为成员的河道砂石管理领导小组,互通共享砂石企业上下游名单、作业情况、销售结算数据等涉砂信息。加强税费申报数据联审联查,实现税费同征共管。部门联动走访调研,收集意见建议,提前介入招募公告发布、合同条款制定、经营模式选择,一事一议、一户一策,消除政策误区,提高遵从度。水利水务、交通、海事等部门改多头执法为执法联盟,合力打击盗采、滥挖、黑销现象,提升监管效能。
防范风险,建模型,堵漏洞。以大数据平台、金税工程核心业务数据结构为基础,完善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建立经营评估模型异常预警,防范管理风险。开展税费种联动数据归集和分析比对,建立税费比对模型,防止异常偏离。利用加油台账、砂石开采台账,建立平均能耗模型,核查开采量的真实性。利用湖南省河道采砂综合监管系统的数据和电子票据建立风险模型,确保票据开具的真实性、全面性。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通过探索“税式”管理路径,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实现管理规范、服务优化、共治提效的正向效应,但因其管理部门多样,业务流程复杂,笔者认为,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的管理和服务。
健全立法,同步完善砂石收益执法和政府考核体系。建议完善征管制度,修订《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赋予税务部门处理、处罚和移送权限,明确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征收期限、征收基数、法律责任等事项,确保征管有据、执行有权、震慑有力。完善政府考核制度,优化政府标准收入计算,对原属于标准收入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不与转移支付额度挂钩,提高政府对规范征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精准监管,同步织密砂石收益事前事中事后防控网络。针对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征管范围界定难、采挖销售监管难等长期困扰基层的管理问题,建议事前明确界定疏浚砂等其他品目的适用范围。事中强化分析比对,依托市级大数据中心,对砂石开采计划、实际开采量、耗电量、收入等关键数据定期进行传递,建设个性化监控指标,开展税费比对和收入分析,提升费源监管精度。事后开展定期检查,必要时提请政府牵头督导,引入相应考核机制,提高震慑力。
深化共治,同步构建内外协同联动征管格局。对内,依托“税费皆重、税费协同、税费一体”的齐抓共管机制,强化非税与税政、收核、风管、纳服等部门在业务征管、收入监测、风险扫描、服务升级方面的协作,提升砂石经营联控联管质效。对外,构建“政府主导、平台为轴、税务专责、部门联动、应收尽收”共治机制,拓宽数据共享部门和类别,逐步推动数据共享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联合执法,定期核查砂石运输船申报缴费数据,提升砂石经营协同共治成效。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湘阴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经过合并,收购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增发股票方式吸收合并,是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合并前、合并中和合并后,均涉及不少重要涉税事项…
交易行为的完成通常会产生双重法律后果:在私法领域,会产生财产利益流转的效果;在税法领域,则会发生相应的税收效果。交易行为的有序开展主要依靠民商事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的指引和评价。
10月1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对外发布,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河道里的砂石,被誉为水中“软黄金”。近年来,随着建安行业的发展,河道砂石业成为部分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河道砂石经营收益)成为非税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征管实践中,因河道砂石行业存在一定的经营乱象,对税务部门合理有序规范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湘阴县税务局探索出一条“税式”管理路径,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开展行业分析、协同共治、风险防范,推动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征管规范升级。
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征管面临的困境
一是费基认定不够统一。不少砂石行业将开采与经营分开设立企业,认定经营价格是以开采企业的销售价为基准,还是以经营企业的最终售价为基准,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存在分歧。同时,单靠税务部门很难对砂石开采量、耗电量、船舶吨位等涉税数据进行有效监测,有的砂石开采企业将开采的砂石以河道整治、清淤疏浚、防汛备料、尾堆清理等产生的砂石副产品入账,影响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的费基核算。
二是财务核算不够规范。砂石开采公司往往将采挖业务分包给多条采挖船,而采挖船又由多个自然人股东成立多个个体户,向出包企业开具河道疏浚或砂石开采发票,业务层层分解,衍生真假业务混杂、收入化整为零等问题。砂石开采公司集中对挂靠的采挖船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将多艘采挖船的收入、成本与企业自身的财务数据进行混合,以达到转移利润、调节税负的目的。
三是地方共治不够协同。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与税务部门在规范管理上还没有达成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的规范征管。
“税式”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湘阴县税务局从“盯紧源头、协同共管、防范风险”三方面着力,规范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的征管。
源头把控,明底数,抓费基。派驻专人对工程作业进行现场监管,同步通过水利部门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综合监管系统,对挖砂船的运行轨迹、开关机时间及工作效率进行全天候监管,全面掌握挖砂船的开采数量。由发改、财政、水利、砂石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定价小组,充分咨询、听取物价和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综合考虑成本、税费缴纳及适当利润基础,确定砂石价格调节方案,参考周边省、市近两年砂石市场价格实行浮动定价策略,保障砂石价格合理、稳定,准确核算河道砂石经营收益费基。
协同共管,聚合力,促规范。推动成立水利、税务、财政、生态等13个部门为成员的河道砂石管理领导小组,互通共享砂石企业上下游名单、作业情况、销售结算数据等涉砂信息。加强税费申报数据联审联查,实现税费同征共管。部门联动走访调研,收集意见建议,提前介入招募公告发布、合同条款制定、经营模式选择,一事一议、一户一策,消除政策误区,提高遵从度。水利水务、交通、海事等部门改多头执法为执法联盟,合力打击盗采、滥挖、黑销现象,提升监管效能。
防范风险,建模型,堵漏洞。以大数据平台、金税工程核心业务数据结构为基础,完善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建立经营评估模型异常预警,防范管理风险。开展税费种联动数据归集和分析比对,建立税费比对模型,防止异常偏离。利用加油台账、砂石开采台账,建立平均能耗模型,核查开采量的真实性。利用湖南省河道采砂综合监管系统的数据和电子票据建立风险模型,确保票据开具的真实性、全面性。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通过探索“税式”管理路径,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实现管理规范、服务优化、共治提效的正向效应,但因其管理部门多样,业务流程复杂,笔者认为,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的管理和服务。
健全立法,同步完善砂石收益执法和政府考核体系。建议完善征管制度,修订《湖南省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赋予税务部门处理、处罚和移送权限,明确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征收期限、征收基数、法律责任等事项,确保征管有据、执行有权、震慑有力。完善政府考核制度,优化政府标准收入计算,对原属于标准收入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不与转移支付额度挂钩,提高政府对规范征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精准监管,同步织密砂石收益事前事中事后防控网络。针对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征管范围界定难、采挖销售监管难等长期困扰基层的管理问题,建议事前明确界定疏浚砂等其他品目的适用范围。事中强化分析比对,依托市级大数据中心,对砂石开采计划、实际开采量、耗电量、收入等关键数据定期进行传递,建设个性化监控指标,开展税费比对和收入分析,提升费源监管精度。事后开展定期检查,必要时提请政府牵头督导,引入相应考核机制,提高震慑力。
深化共治,同步构建内外协同联动征管格局。对内,依托“税费皆重、税费协同、税费一体”的齐抓共管机制,强化非税与税政、收核、风管、纳服等部门在业务征管、收入监测、风险扫描、服务升级方面的协作,提升砂石经营联控联管质效。对外,构建“政府主导、平台为轴、税务专责、部门联动、应收尽收”共治机制,拓宽数据共享部门和类别,逐步推动数据共享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联合执法,定期核查砂石运输船申报缴费数据,提升砂石经营协同共治成效。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湘阴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