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24年1月—8月,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为74.0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为136.0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为41.0万件。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24年1月—8月,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为74.0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为136.0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为41.0万件。在知识产权开发创造、转化运用、成果转让等不同阶段,我国均出台了相关的税费支持政策。笔者提醒,知识产权从开发创造到成果转让不同阶段,税收优惠不一样,重点事项也有差异。
研发创新阶段: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为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国家推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不断扩围提率,充分释放政策红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准确判定研发活动、合理归集研发费用。准确判定研发活动和所属行业,是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前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即“三新”活动支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以正列举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在列举范围内的研发费用才可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这就要求纳税人完整、清晰地记录研发全流程,合理、准确地做好费用归集,进而正确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如果企业发生委托研发业务,还应注意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限额进行准确核算,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转化运用阶段:合规递延缴纳税款
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是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在鼓励技术成果转化方面,我国出台了递延纳税政策,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等,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如果在5年内转让投资股权、投资收回或注销,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投资收回或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另外,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相应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成果转让阶段: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知识产权转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交易形式,也是推动创新发展和价值实现的重要手段。国家在鼓励技术成果转让方面,主要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出台了减免优惠。增值税方面,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和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2015年10月1日起,将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免征增值税优惠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的技术转让范围不同。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以及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和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据此,企业在从事技术转让的业务时,要分别对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范围来确定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须关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限定条件,且其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并只能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需注意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如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正定县税务局)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集团内劳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衡量标准之一,是受益性,即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24年1月—8月,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为74.0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为136.0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为41.0万件。在知识产权开发创造、转化运用、成果转让等不同阶段,我国均出台了相关的税费支持政策。笔者提醒,知识产权从开发创造到成果转让不同阶段,税收优惠不一样,重点事项也有差异。
研发创新阶段: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为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国家推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不断扩围提率,充分释放政策红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准确判定研发活动、合理归集研发费用。准确判定研发活动和所属行业,是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前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即“三新”活动支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以正列举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在列举范围内的研发费用才可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这就要求纳税人完整、清晰地记录研发全流程,合理、准确地做好费用归集,进而正确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如果企业发生委托研发业务,还应注意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限额进行准确核算,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转化运用阶段:合规递延缴纳税款
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是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在鼓励技术成果转化方面,我国出台了递延纳税政策,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等,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如果在5年内转让投资股权、投资收回或注销,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投资收回或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另外,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相应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成果转让阶段: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知识产权转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交易形式,也是推动创新发展和价值实现的重要手段。国家在鼓励技术成果转让方面,主要围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出台了减免优惠。增值税方面,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和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2015年10月1日起,将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免征增值税优惠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的技术转让范围不同。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以及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和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据此,企业在从事技术转让的业务时,要分别对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范围来确定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须关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限定条件,且其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并只能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需注意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如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正定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