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今年上半年,税务总局陆续推出一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为纳税人…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今年上半年,税务总局陆续推出一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
具体内容:
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启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介绍税务部门持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行“首违不罚”清单等情况,推出10大类30项100条具体措施,为纳税人缴费人解难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
具体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落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优化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通知,共同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惠苗政策进万家”“助苗服务优体验”“护苗成长促发展”等3大类主题活动12项行动措施,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21〕23号)
具体内容:
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具体内容: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具体内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具体内容: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报表稳定性,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便利化、智能化、个性化水平,结合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了点击图片查看主要变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具体内容:
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具体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通知》明确,对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或者买方住所地进行二手车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
政策依据: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陶青、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戴诗友介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今年上半年,税务总局陆续推出一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解难题。
具体内容:
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启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介绍税务部门持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行“首违不罚”清单等情况,推出10大类30项100条具体措施,为纳税人缴费人解难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
具体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落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优化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通知,共同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惠苗政策进万家”“助苗服务优体验”“护苗成长促发展”等3大类主题活动12项行动措施,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21〕23号)
具体内容:
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具体内容: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具体内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具体内容: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报表稳定性,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便利化、智能化、个性化水平,结合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了点击图片查看主要变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具体内容:
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首违不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具体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通知》明确,对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或者买方住所地进行二手车交易;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
政策依据: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