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戎归申城后也有创业就业的打算,那么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政策吧~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如果您戎归申城后也有创业就业的打算,那么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政策吧~
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具体该如何操作呢?一起来看看吧。
如果您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准备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如果您打算入职企业工作的话,那么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
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问:如果我去企业入职,企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享受多少税费扣减呢,该如何计算呀?
答:相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扣减限额;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以本年度招用相关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后续随着实际经营时间或招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相应增加。
【案例】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甲于2024年1月创办个体工商户A,假设当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A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那么其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3=6000(元)。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本年度累计扣减的税费款,不能超过扣减限额。如纳税人在前期由于限额不足导致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因适用该政策而扣减增值税,不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基的计算。
问:企业同时招用脱贫人口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
答:可以,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核算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的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应当单独拿出来作纳税调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原因是,虽然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九条没有直接被宣布废止,但财会〔2016〕2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
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优惠,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对六税两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 依法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对出售者而言,在销售报废产品时若同意回收企业适用“反向开票”,则应当准确掌握”反向开票”下的税收征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相关的税费事项,避免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甚至处以罚款的风险。
“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是对税制改革应体现发展导向的重要要求。其中,市场统一影响经济增长,社会公平关乎社会进步,只有有效解决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如果您戎归申城后也有创业就业的打算,那么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政策吧~
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具体该如何操作呢?一起来看看吧。
如果您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准备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如果您打算入职企业工作的话,那么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
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问:如果我去企业入职,企业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享受多少税费扣减呢,该如何计算呀?
答:相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扣减限额;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以本年度招用相关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后续随着实际经营时间或招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相应增加。
【案例】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甲于2024年1月创办个体工商户A,假设当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A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那么其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3=6000(元)。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本年度累计扣减的税费款,不能超过扣减限额。如纳税人在前期由于限额不足导致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因适用该政策而扣减增值税,不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基的计算。
问:企业同时招用脱贫人口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
答:可以,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