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否将各类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Y企业的王会计与税务干部小刘发生以下对话:
小刘:王会计,你公司提供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学生校外托管等服务,是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呢?
王会计:我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是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小刘:那你公司是把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收入,一并纳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了吗?
王会计:对呀,这样在财务处理时比较简便,而且很多同类型的企业不都是这么做的吗?
本期案例: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将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第一步: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Y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学生校外托管的培训机构,该企业2022年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收入140万元。Y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额4.08万元[140÷(1+3%)×3%]。
具体表现:税务机关对Y企业相关业务及收入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的140万收入中,含培训费收入100万元、加盟企业服务费20万元、住宿费和餐食费等杂费收入20万元。该企业将上述多项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诊断项目:Y企业可否将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多项收入,全部按照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第二步:诊断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列举: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上述案例中的教育机构获取的培训收入,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范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但是在税务稽查检查中,纳税人为了核算简便,在财务处理时将“鱼龙混杂”的各类收入混在一起,导致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十分常见。很多教育机构将取得的诸如品牌加盟费、餐食费、住宿费、内部讲义资料费、教室使用费、国际游学费等各种收入,全部纳入培训收入中,均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未正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导致少缴相应税款。
第三步:处方建议
教育机构应明确政策适用口径,避免出现税收风险。本案例中Y企业的140万收入,应按培训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
培训收入100万元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范畴,可以选择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培训费收入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
加盟服务费收入20万元是Y企业将教育品牌等使用权授予加盟方收取的使用费,并非教育服务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加盟服务费收入应纳税额=20÷(1+6%)×6%=1.13(万元);
住宿费、餐食费等杂费收入20万元也非教育服务收入,而属于提供生活服务收入,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杂费收入应纳税额=20÷(1+6%)×6%=1.13(万元);
Y企业合计应纳税额=2.91+1.13+1.13=5.17(万元)。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具有用工灵活的特点,能满足企业对临时性、辅助性工作的需求。
笔者近段时间注意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注销”之便,进行涉税违法行为后快速退出市场,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如何查处已经注销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如何防范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执法风险?
Y企业的王会计与税务干部小刘发生以下对话:
小刘:王会计,你公司提供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学生校外托管等服务,是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呢?
王会计:我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是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小刘:那你公司是把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收入,一并纳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了吗?
王会计:对呀,这样在财务处理时比较简便,而且很多同类型的企业不都是这么做的吗?
本期案例: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将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第一步: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Y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学生校外托管的培训机构,该企业2022年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收入140万元。Y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额4.08万元[140÷(1+3%)×3%]。
具体表现:税务机关对Y企业相关业务及收入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的140万收入中,含培训费收入100万元、加盟企业服务费20万元、住宿费和餐食费等杂费收入20万元。该企业将上述多项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诊断项目:Y企业可否将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多项收入,全部按照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第二步:诊断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列举: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上述案例中的教育机构获取的培训收入,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范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但是在税务稽查检查中,纳税人为了核算简便,在财务处理时将“鱼龙混杂”的各类收入混在一起,导致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十分常见。很多教育机构将取得的诸如品牌加盟费、餐食费、住宿费、内部讲义资料费、教室使用费、国际游学费等各种收入,全部纳入培训收入中,均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未正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导致少缴相应税款。
第三步:处方建议
教育机构应明确政策适用口径,避免出现税收风险。本案例中Y企业的140万收入,应按培训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
培训收入100万元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范畴,可以选择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培训费收入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
加盟服务费收入20万元是Y企业将教育品牌等使用权授予加盟方收取的使用费,并非教育服务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加盟服务费收入应纳税额=20÷(1+6%)×6%=1.13(万元);
住宿费、餐食费等杂费收入20万元也非教育服务收入,而属于提供生活服务收入,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杂费收入应纳税额=20÷(1+6%)×6%=1.13(万元);
Y企业合计应纳税额=2.91+1.13+1.13=5.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