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很多日常物品如家里的乘用车、点外卖附赠的一次性木筷、节日焰火、直播间5分钟内售罄的15000支国际大牌口红等,这些大家非常熟悉的事物,背后都涉及消费税的征收。
消费税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很多日常物品如家里的乘用车、点外卖附赠的一次性木筷、节日焰火、直播间5分钟内售罄的15000支国际大牌口红等,这些大家非常熟悉的事物,背后都涉及消费税的征收。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消费品进行征收,属于商品劳务税中的一个重要类型。
我国征收消费税的历史久远。据文献记载,早在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了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将酒的专卖制度改为征收酒税,允许老百姓酿酒和按营业额缴税。有学者认为,这可能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实行的消费税。现行消费税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征的货物税和特种消费税的基础上,经过半个世纪逐步发展而成。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的法律依据为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是中央税,近年来消费税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为8%,是我国的重要税种。总的来说,有以下5个特征。一是征税对象具有选择性。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国家可以有目的、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进而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只对包括烟、酒等在内的15种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而并非对全部消费品征收。二是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除了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其他特定消费品都只在单一环节,如生产环节或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三是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消费税的征收往往出于特殊的调控目的,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例如,对诸如香烟等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就比较重。四是计税方式具有灵活性。国家根据课税目标、征税对象的不同特点,对不同消费品选择不同的征收方式。对有的消费品,如黄酒采用单位税额,以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对有的消费品,如大牌口红按照一定的比例税率,以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五是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消费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具有间接、稳定的特点。
有人可能会问,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为什么还要加征一道消费税?这是因为消费税有其特殊的征收意义和作用。首先,筹集资金,保障财政收入。这是消费税的一个重要功能,消费税税源稳定、税率水平较高,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自1994年开征以来,我国消费税收入逐年递增,近年消费税收入贡献在18个税种中排名第三。其次,限制有害需求,引导合理消费。比如烟、酒等商品的消费会危害人们身体健康,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有效提高其市场价格,有利于限制消费者对此类商品的需求,引导消费者合理健康消费。再次,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消费税选择对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征收,有利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最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环境保护。消费税选择对成品油、小汽车、电池等消费品征收,有利于促进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环境的保护。
作为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迄今已历经多次重大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多轮税改增强了消费税的调控职能,体现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为未来消费税进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这一改革不仅应审慎平衡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充分考量税收征管能力,还应确保消费税调节职能的持续有效发挥,推进高质量发展。具体而言,建议分品目、分阶段逐步推进改革,选取部分税目作为先行试点,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至所有相关税目,以确保改革过程平稳有序,最大限度地减轻市场波动。同时,考虑将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与征税环节后移相结合,如将污染类消费品、含糖、盐过高的饮料及其他非健康食品等在合适时机逐步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通过消费税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引导,推动社会形成绿色、环保、健康、节能的良好消费风尚,助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亚马逊中国副总裁、亚马逊全球开店亚太区市场及合作拓展负责人邱胜近日在发布《全方位创新,高质量出海——2024中国出口跨境电商发展趋势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时表示。
消费税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很多日常物品如家里的乘用车、点外卖附赠的一次性木筷、节日焰火、直播间5分钟内售罄的15000支国际大牌口红等,这些大家非常熟悉的事物,背后都涉及消费税的征收。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消费品进行征收,属于商品劳务税中的一个重要类型。
我国征收消费税的历史久远。据文献记载,早在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了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将酒的专卖制度改为征收酒税,允许老百姓酿酒和按营业额缴税。有学者认为,这可能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实行的消费税。现行消费税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征的货物税和特种消费税的基础上,经过半个世纪逐步发展而成。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的法律依据为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是中央税,近年来消费税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为8%,是我国的重要税种。总的来说,有以下5个特征。一是征税对象具有选择性。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国家可以有目的、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进而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只对包括烟、酒等在内的15种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而并非对全部消费品征收。二是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除了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其他特定消费品都只在单一环节,如生产环节或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三是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消费税的征收往往出于特殊的调控目的,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例如,对诸如香烟等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就比较重。四是计税方式具有灵活性。国家根据课税目标、征税对象的不同特点,对不同消费品选择不同的征收方式。对有的消费品,如黄酒采用单位税额,以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对有的消费品,如大牌口红按照一定的比例税率,以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五是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消费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具有间接、稳定的特点。
有人可能会问,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为什么还要加征一道消费税?这是因为消费税有其特殊的征收意义和作用。首先,筹集资金,保障财政收入。这是消费税的一个重要功能,消费税税源稳定、税率水平较高,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自1994年开征以来,我国消费税收入逐年递增,近年消费税收入贡献在18个税种中排名第三。其次,限制有害需求,引导合理消费。比如烟、酒等商品的消费会危害人们身体健康,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有效提高其市场价格,有利于限制消费者对此类商品的需求,引导消费者合理健康消费。再次,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消费税选择对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征收,有利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最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环境保护。消费税选择对成品油、小汽车、电池等消费品征收,有利于促进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环境的保护。
作为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迄今已历经多次重大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多轮税改增强了消费税的调控职能,体现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为未来消费税进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这一改革不仅应审慎平衡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充分考量税收征管能力,还应确保消费税调节职能的持续有效发挥,推进高质量发展。具体而言,建议分品目、分阶段逐步推进改革,选取部分税目作为先行试点,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至所有相关税目,以确保改革过程平稳有序,最大限度地减轻市场波动。同时,考虑将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与征税环节后移相结合,如将污染类消费品、含糖、盐过高的饮料及其他非健康食品等在合适时机逐步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通过消费税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引导,推动社会形成绿色、环保、健康、节能的良好消费风尚,助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