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该税收优惠政策对出资企业没有行业限制,但对基础研究领域有明确要求: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础研究比重,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基础研究。企业出资,是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基础研究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近年来,我国投入基础研究的经费持续增长。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2212亿元,比上年增长9.3%,占研发经费支出比重为6.65%。在激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方面,税收政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出资方和接收方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2023年,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投入给北京某公办高校,用于对“大量实时数据一般算法的特性”的基础研究。根据32号公告,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1000万元,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1000万元,共计税前扣除2000万元。对于该公办高校接收的1000万元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自主立项的基础研究,也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于企业自行立项自主进行的基础研究,可按现行自主研究的相关规定,对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企业自行立项且委托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基础研究,可按现行税法关于委托研究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
出资方享受优惠不受行业限制
B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向某高校出资200万元用于基础研究。B公司财务总监认为,批发和零售业属于“科技含量不高的行业”,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限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行业,未主动适用32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扣除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六个行业,的确不能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但是,32号公告未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限制。因此,上述行业可以同等适用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而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笔者建议,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注意留存资料备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优惠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须备案或审批。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这些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基础研究领域有明确限制
C公司出资100万元,投入给上海某公办高校,用于一项语言学中的基础研究——不同语言交织在一起时的影响研究。C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100万元,并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
根据32号公告,出资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接收方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重要前提,是该笔费用支持的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在这方面,32号公告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方法: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具体来说,从研究目的看,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从类型上看,基础研究可细分为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和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前者是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成果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后者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从研究成果看,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从国际标准看,OECD编著的《弗拉斯卡蒂手册2015——研究与试验发展数据收集和报告指南》指出,语言学属于人文科学的范畴。从国内标准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明确,语言学属于人文与艺术科学的范畴。也就是说,无论是参考国际标准还是国内标准,语言学的基础研究都属于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属于32号公告规定的税收支持对象,C公司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作者单位: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该税收优惠政策对出资企业没有行业限制,但对基础研究领域有明确要求: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础研究比重,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基础研究。企业出资,是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基础研究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近年来,我国投入基础研究的经费持续增长。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2212亿元,比上年增长9.3%,占研发经费支出比重为6.65%。在激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方面,税收政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出资方和接收方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2023年,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投入给北京某公办高校,用于对“大量实时数据一般算法的特性”的基础研究。根据32号公告,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1000万元,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1000万元,共计税前扣除2000万元。对于该公办高校接收的1000万元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自主立项的基础研究,也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对于企业自行立项自主进行的基础研究,可按现行自主研究的相关规定,对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企业自行立项且委托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基础研究,可按现行税法关于委托研究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
出资方享受优惠不受行业限制
B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向某高校出资200万元用于基础研究。B公司财务总监认为,批发和零售业属于“科技含量不高的行业”,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限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行业,未主动适用32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扣除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六个行业,的确不能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但是,32号公告未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限制。因此,上述行业可以同等适用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而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笔者建议,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注意留存资料备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优惠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须备案或审批。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这些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基础研究领域有明确限制
C公司出资100万元,投入给上海某公办高校,用于一项语言学中的基础研究——不同语言交织在一起时的影响研究。C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100万元,并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
根据32号公告,出资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接收方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重要前提,是该笔费用支持的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在这方面,32号公告给出了明确的判断方法: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
具体来说,从研究目的看,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从类型上看,基础研究可细分为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和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前者是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成果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后者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从研究成果看,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从国际标准看,OECD编著的《弗拉斯卡蒂手册2015——研究与试验发展数据收集和报告指南》指出,语言学属于人文科学的范畴。从国内标准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明确,语言学属于人文与艺术科学的范畴。也就是说,无论是参考国际标准还是国内标准,语言学的基础研究都属于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属于32号公告规定的税收支持对象,C公司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作者单位: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