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日前,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10年前,原保监会曾发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对广泛,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产品,不仅面临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等。”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国际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尚缺乏通行的规则。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实行五分类法,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同时,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对金融产品风险分类提出了穿透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的风险分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例如,按照穿透原则对不动产金融产品进行风险分类,不仅要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还要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
相比之下,旧版《指引》对不动产进行风险分类的规定则简单得多,即主要考虑不动产的公允评估价值。“从过往经验来看,一些保险企业的资产在账面上是值钱的,但实际上已经一文不值了。所以,简单地通过核算资本数字的多少和增减,而不对资产穿透考虑其实质,是无法有效实现资本管理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说。
陈辉认为,虽然“管资本”是全球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通用做法,但偿付能力监管不应停留在“管资本”上,而应该要强化“管资金”,即有效地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在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右下角的权益数字即企业的资本,是左边资产总额减去右上角负债的结果。单管右下角的权益数字,是无法达到偿付能力管理目标的。如果要管好资本,还必须管到资产负债表的左方,管到保险企业的资产活动中去,避免保险资金运用超出监管者的视野。”
除此之外,此次修订还调整了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等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了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优化了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新增审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内外部审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如何运用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监管定期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占比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进行早期干预,并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管以及非现场监测等,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
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据了解,该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
日前,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10年前,原保监会曾发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对广泛,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产品,不仅面临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等。”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国际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尚缺乏通行的规则。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实行五分类法,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同时,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对金融产品风险分类提出了穿透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的风险分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例如,按照穿透原则对不动产金融产品进行风险分类,不仅要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还要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
相比之下,旧版《指引》对不动产进行风险分类的规定则简单得多,即主要考虑不动产的公允评估价值。“从过往经验来看,一些保险企业的资产在账面上是值钱的,但实际上已经一文不值了。所以,简单地通过核算资本数字的多少和增减,而不对资产穿透考虑其实质,是无法有效实现资本管理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说。
陈辉认为,虽然“管资本”是全球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通用做法,但偿付能力监管不应停留在“管资本”上,而应该要强化“管资金”,即有效地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在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右下角的权益数字即企业的资本,是左边资产总额减去右上角负债的结果。单管右下角的权益数字,是无法达到偿付能力管理目标的。如果要管好资本,还必须管到资产负债表的左方,管到保险企业的资产活动中去,避免保险资金运用超出监管者的视野。”
除此之外,此次修订还调整了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等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了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优化了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新增审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内外部审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如何运用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监管定期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占比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进行早期干预,并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管以及非现场监测等,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