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税收案例二十六:公司清算,何种情形下股息分配适用零税率
一、案例简介
GmbH公司是一家在德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向其卢森堡母公司分配股息,股息分配的时间发生在德国公司正式决定清算之后、公司商业登记注销之前,分配的股息来自德国公司在清算程序启动前产生的营业利润。
GmbH公司主张上述股息分配可依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有关条款规定,适用预提所得税零税率政策。当地税务局则认为,清算期内分配的股息不得享受《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零税率待遇,应根据德国-卢森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科隆地方税务法院支持了GmbH公司的主张,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裁决。
二、争议焦点
当地税务局表示: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第4条第(1)款和《德国所得税法》(ITC)第43b条第(1)款的规定,“在公司清算时”进行的股息分配不适用该指令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零税率政策。税务局强调上述法令所指的“清算时”应从该公司作出清算决议开始起算,在此期间进行的股息分配都与清算相关,不属于《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中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适用零税率的优惠范围。
GmbH公司则认为:对《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第4条第(1)款和《德国所得税法》(ITC)第43b条第(1)款中所指的“在公司清算时”进行的股息分配应理解为与清算过程直接相关的分配,企业清算期之前产生的且不与清算直接相关的利润分配,可享受预提所得税零税率优惠。
三、最终裁决
2022年10月,德国科隆地方税务法院就本案作出裁决,未支持当地税务局有关主张。法院认为,《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第4条第(1)款和《德国所得税法》(ITC)第43b条第(1)款中提及的“在公司清算时”进行的股息分配应适用狭义解释,即与清算过程直接相关的分配。GmbH公司的股息分配源于清算前产生的利润,且与清算活动无直接关联,即使分配决议和股息支付是在清算期间完成,仍可享受预提所得税零税率优惠。
但是,对于德国公司在清算期结束时向其母公司支付的第二笔股息,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裁定。法院认为企业在股东决议中明确指出,第二笔股息支付是企业清算的最后一项“行动”,从决议表述上看该股息分配与清算过程直接相关,属于《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第4条第(1)款和《德国所得税法》(ITC)第43b条第(1)款中所指的“在公司清算时”发生的股息分配,即使这次分配也源于清算前产生的利润,却不能享受预提所得税零税率优惠。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用好税收优惠。企业走出去投资经营时,要充分了解本国、东道国和东道国所在区域的税收政策,以及已签订生效的税收协定,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做好合法规划。例如,本案中《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中规定股息预提所得税适用零税率,但同时规定了“在公司清算时”的股息分配不适用上述优惠的限制条款。企业在起草涉及股息分配的股东决议时,应关注分配时点是否会对享受税收优惠产生影响,明确股息所属时间,同时注意措辞和表述,做好事前防范,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减少涉税争议。
三是善用法律救济。在和东道国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企业应积极梳理法律依据,保存关键证据,适时寻求司法救济。本案中,地方税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企业的裁决,为企业在涉税争议中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有效支撑,显示了司法救济在保护企业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审校
一、案例简介
GmbH公司是一家在德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向其卢森堡母公司分配股息,股息分配的时间发生在德国公司正式决定清算之后、公司商业登记注销之前,分配的股息来自德国公司在清算程序启动前产生的营业利润。
GmbH公司主张上述股息分配可依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有关条款规定,适用预提所得税零税率政策。当地税务局则认为,清算期内分配的股息不得享受《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零税率待遇,应根据德国-卢森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科隆地方税务法院支持了GmbH公司的主张,作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裁决。
二、争议焦点
当地税务局表示: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第4条第(1)款和《德国所得税法》(ITC)第43b条第(1)款的规定,“在公司清算时”进行的股息分配不适用该指令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零税率政策。税务局强调上述法令所指的“清算时”应从该公司作出清算决议开始起算,在此期间进行的股息分配都与清算相关,不属于《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中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适用零税率的优惠范围。
GmbH公司则认为:对《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第4条第(1)款和《德国所得税法》(ITC)第43b条第(1)款中所指的“在公司清算时”进行的股息分配应理解为与清算过程直接相关的分配,企业清算期之前产生的且不与清算直接相关的利润分配,可享受预提所得税零税率优惠。
三、最终裁决
2022年10月,德国科隆地方税务法院就本案作出裁决,未支持当地税务局有关主张。法院认为,《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第4条第(1)款和《德国所得税法》(ITC)第43b条第(1)款中提及的“在公司清算时”进行的股息分配应适用狭义解释,即与清算过程直接相关的分配。GmbH公司的股息分配源于清算前产生的利润,且与清算活动无直接关联,即使分配决议和股息支付是在清算期间完成,仍可享受预提所得税零税率优惠。
但是,对于德国公司在清算期结束时向其母公司支付的第二笔股息,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裁定。法院认为企业在股东决议中明确指出,第二笔股息支付是企业清算的最后一项“行动”,从决议表述上看该股息分配与清算过程直接相关,属于《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第4条第(1)款和《德国所得税法》(ITC)第43b条第(1)款中所指的“在公司清算时”发生的股息分配,即使这次分配也源于清算前产生的利润,却不能享受预提所得税零税率优惠。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用好税收优惠。企业走出去投资经营时,要充分了解本国、东道国和东道国所在区域的税收政策,以及已签订生效的税收协定,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做好合法规划。例如,本案中《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中规定股息预提所得税适用零税率,但同时规定了“在公司清算时”的股息分配不适用上述优惠的限制条款。企业在起草涉及股息分配的股东决议时,应关注分配时点是否会对享受税收优惠产生影响,明确股息所属时间,同时注意措辞和表述,做好事前防范,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减少涉税争议。
三是善用法律救济。在和东道国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企业应积极梳理法律依据,保存关键证据,适时寻求司法救济。本案中,地方税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企业的裁决,为企业在涉税争议中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有效支撑,显示了司法救济在保护企业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