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5%,增幅较工业平均水平高2.9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5%,增幅较工业平均水平高2.9个百分点。十种有色金属产量为7470万吨,同比增长7.1%,首次突破7000万吨。有色金属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显示,2018年至2023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公示的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等信息中,有色金属行业涉税行政案件527起。
据了解,有色金属行业的采购源头中,有大量来源于工业产废的再生有色金属,作为源头的产废企业出于账外销售、规避税收等目的,不带票销售废旧物资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增值税链条环环相扣,上游企业存在不规范的涉税行为会将风险层层传导至下游企业。“在有色金属行业购销交易链条中,一个企业虚开,风险向全链条传导的现象尤其突出一些。”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说。
常见风险点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税警双方联合查实,某团伙以“黄金票”为进项,通过票货分离和变票手段,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994张,金额9.55亿元,税额1.24亿元。从公开信息看,近年来披露的类似案例还有不少。
《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分析指出,有色金属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鲜明特点之一,是通过第三方仓库完成货权转移不被认可。有色金属行业多采用第三方仓库划转的方式进行货权转移,此类货权交割方式能够大幅降低物流成本。在交易过程中,中间各贸易环节不涉及货物地理位置的实际变动,即货物始终处于仓库中,未发生实际运输。同时,在进项不足的情况下,部分有色金属企业采取向第三方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发票,即通常所说的“如实代开”。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发票所载货物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税务机关认为开票方与货物销售方不一致,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机关进入刑事程序。
企业参与黄金票变票虚开,税务风险尤其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规定,经过深加工的黄金制品,只要原材料成本在规定范围内便能够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是,从近年来爆发的黄金票虚开案件中发现,多数案件都是利用黄金与其他有色金属易结合的特性,通过变票的方式对外虚开黄金发票。具体作案手法,是黄金经销企业将发票开给变票公司,变票公司伪造加工环节后变更品名为合金,开票至下游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王思慧认为,黄金本身价值高,保值性强,交易过程中,不法分子常在税收环节“大做文章”。对此,有色金属行业企业应主动开展自查工作,从业务真实性、货物真实性、资金收付、票货一致、完税情况、上下游业务单位审查等方面开展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历史问题业务的剥离,对有风险的历史业务造成少缴税款的,应及时补缴税款。
常见风险点2:供应商不带票销售
M公司系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白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至2016年期间,M公司多次从散户、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购进电解铜、电解镍、锌锭等货物,金额约为3000万元,并产生运输费400余万元。由于采购及运输时相关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但公司在销售时必须开具发票,导致公司税负激增。通过李某介绍,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8%—9%的费用,从方某公司等9家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20万元。法院认为,白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
有色金属行业的采购源头中有大量的再生有色金属,而再生有色金属来源于工业产废,我国的再生资源市场长期处于卖方市场,产废企业出于账外销售、规避税收等目的,不带票销售废旧物资,并由众多零散的个体经营者承接收购后进行倒卖。由于产废企业源头销售不开票,再生有色金属分散到众多散户手中,散户对外销售时也不开具发票。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倩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散户自身纳税意识不足,另一方面在可能增加税收负担的情况下,散户选择“视而不见”。在从事新开采或进口有色金属购销业务的主体中,同样存在大量个人、个体经营者,可能出于降低自身税负的考量,通常也不愿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就可能面临进项发票不足的问题。
《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分析指出,对于从事再生有色金属贸易的企业而言,由于难以取得进项发票,因此其向下游小型生产企业销售时,通常也会不带票销售,而且未将销售收入列入账簿,也未进行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随着税务部门税收征管能力的持续增强,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很容易发现企业销售不开发票、私户收款等行为。
作为长期从事有色金属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常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副所长滕钰建议再生有色金属企业,在收购废旧金属时,应从源头上做好风险管控,按照规定将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采购业务及成本的真实性。有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合规部门,将税务风险化解在前端,做到重大交易事项均有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并由合规部门向业务、财务、行政管理层定期开展涉税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强化经营合规意识。若企业难以组建独立合规团队,则建议与外部团队进行合作。同时,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税务师帮助有色金属企业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从会计、税务与法律等多重角度排查企业经营流程中的税务问题。
常见风险点3:开票方走逃失联
《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分析指出,增值税链条环环相扣,上游企业是否合法合规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期足额地缴纳增值税税款,直接影响到下游企业能否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影响到抵扣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在有色金属行业虚开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由于上游企业出现虚开问题进而牵连到下游企业,下游受票企业轻者接受税务检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重者可能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开发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相关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统计的有色金属行业涉税行政案件中,涉及不少上游企业走逃失联的案件。
在实践中,如果开票方走逃,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将开票方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并告知受票方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受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比对时,如果发现“失控发票”,可能会要求企业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不得抵扣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责令企业限期补开、换开发票。如果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企业需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果这些证明材料符合规定,允许税前扣除;若不符合规定,企业则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风险。
“上游企业的案件,很可能使下游企业的涉税风险浮出水面。”刘天永分析,从虚开类案件的缘起来看,一些企业的上游企业(或上游企业的上游企业),涉嫌虚开的刑事案件已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下游企业的涉税风险,很容易通过案件协查牵连出来。就有色金属行业而言,一旦购销交易链条中的某一企业被定性为虚开,风险可能会向全链条传导,进而对上、下游有色金属企业的经营产生冲击。
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二级主办段文涛建议,有色金属企业生产、销售、出口业务涉及多个环节,流程复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充分考察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对供应商有无实体经营,有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在交易过程中,应加强对上下游企业的考察与评定,防范因上游虚开发票、走逃失联或非正常注销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自身损失,同时应防范上下游企业相互勾结,引发税务风险。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5%,增幅较工业平均水平高2.9个百分点。十种有色金属产量为7470万吨,同比增长7.1%,首次突破7000万吨。有色金属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涉税问题。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显示,2018年至2023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公示的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等信息中,有色金属行业涉税行政案件527起。
据了解,有色金属行业的采购源头中,有大量来源于工业产废的再生有色金属,作为源头的产废企业出于账外销售、规避税收等目的,不带票销售废旧物资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增值税链条环环相扣,上游企业存在不规范的涉税行为会将风险层层传导至下游企业。“在有色金属行业购销交易链条中,一个企业虚开,风险向全链条传导的现象尤其突出一些。”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说。
常见风险点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税警双方联合查实,某团伙以“黄金票”为进项,通过票货分离和变票手段,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994张,金额9.55亿元,税额1.24亿元。从公开信息看,近年来披露的类似案例还有不少。
《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分析指出,有色金属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鲜明特点之一,是通过第三方仓库完成货权转移不被认可。有色金属行业多采用第三方仓库划转的方式进行货权转移,此类货权交割方式能够大幅降低物流成本。在交易过程中,中间各贸易环节不涉及货物地理位置的实际变动,即货物始终处于仓库中,未发生实际运输。同时,在进项不足的情况下,部分有色金属企业采取向第三方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发票,即通常所说的“如实代开”。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发票所载货物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税务机关认为开票方与货物销售方不一致,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机关进入刑事程序。
企业参与黄金票变票虚开,税务风险尤其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规定,经过深加工的黄金制品,只要原材料成本在规定范围内便能够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是,从近年来爆发的黄金票虚开案件中发现,多数案件都是利用黄金与其他有色金属易结合的特性,通过变票的方式对外虚开黄金发票。具体作案手法,是黄金经销企业将发票开给变票公司,变票公司伪造加工环节后变更品名为合金,开票至下游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王思慧认为,黄金本身价值高,保值性强,交易过程中,不法分子常在税收环节“大做文章”。对此,有色金属行业企业应主动开展自查工作,从业务真实性、货物真实性、资金收付、票货一致、完税情况、上下游业务单位审查等方面开展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历史问题业务的剥离,对有风险的历史业务造成少缴税款的,应及时补缴税款。
常见风险点2:供应商不带票销售
M公司系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白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至2016年期间,M公司多次从散户、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购进电解铜、电解镍、锌锭等货物,金额约为3000万元,并产生运输费400余万元。由于采购及运输时相关企业没有开具发票,但公司在销售时必须开具发票,导致公司税负激增。通过李某介绍,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8%—9%的费用,从方某公司等9家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20万元。法院认为,白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
有色金属行业的采购源头中有大量的再生有色金属,而再生有色金属来源于工业产废,我国的再生资源市场长期处于卖方市场,产废企业出于账外销售、规避税收等目的,不带票销售废旧物资,并由众多零散的个体经营者承接收购后进行倒卖。由于产废企业源头销售不开票,再生有色金属分散到众多散户手中,散户对外销售时也不开具发票。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倩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散户自身纳税意识不足,另一方面在可能增加税收负担的情况下,散户选择“视而不见”。在从事新开采或进口有色金属购销业务的主体中,同样存在大量个人、个体经营者,可能出于降低自身税负的考量,通常也不愿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有色金属贸易企业就可能面临进项发票不足的问题。
《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分析指出,对于从事再生有色金属贸易的企业而言,由于难以取得进项发票,因此其向下游小型生产企业销售时,通常也会不带票销售,而且未将销售收入列入账簿,也未进行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随着税务部门税收征管能力的持续增强,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很容易发现企业销售不开发票、私户收款等行为。
作为长期从事有色金属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常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副所长滕钰建议再生有色金属企业,在收购废旧金属时,应从源头上做好风险管控,按照规定将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采购业务及成本的真实性。有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合规部门,将税务风险化解在前端,做到重大交易事项均有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并由合规部门向业务、财务、行政管理层定期开展涉税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强化经营合规意识。若企业难以组建独立合规团队,则建议与外部团队进行合作。同时,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税务师帮助有色金属企业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从会计、税务与法律等多重角度排查企业经营流程中的税务问题。
常见风险点3:开票方走逃失联
《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分析指出,增值税链条环环相扣,上游企业是否合法合规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期足额地缴纳增值税税款,直接影响到下游企业能否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影响到抵扣行为是否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在有色金属行业虚开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由于上游企业出现虚开问题进而牵连到下游企业,下游受票企业轻者接受税务检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重者可能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开发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相关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有色金属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4)》统计的有色金属行业涉税行政案件中,涉及不少上游企业走逃失联的案件。
在实践中,如果开票方走逃,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将开票方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失控发票”,并告知受票方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受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比对时,如果发现“失控发票”,可能会要求企业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不得抵扣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会责令企业限期补开、换开发票。如果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企业需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果这些证明材料符合规定,允许税前扣除;若不符合规定,企业则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风险。
“上游企业的案件,很可能使下游企业的涉税风险浮出水面。”刘天永分析,从虚开类案件的缘起来看,一些企业的上游企业(或上游企业的上游企业),涉嫌虚开的刑事案件已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下游企业的涉税风险,很容易通过案件协查牵连出来。就有色金属行业而言,一旦购销交易链条中的某一企业被定性为虚开,风险可能会向全链条传导,进而对上、下游有色金属企业的经营产生冲击。
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二级主办段文涛建议,有色金属企业生产、销售、出口业务涉及多个环节,流程复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充分考察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对供应商有无实体经营,有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在交易过程中,应加强对上下游企业的考察与评定,防范因上游虚开发票、走逃失联或非正常注销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自身损失,同时应防范上下游企业相互勾结,引发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