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是通过虚构公司虚开发票,另一种是虚开农产品发票。从公开案例看,部分药企的虚开行为依然存在,的确值得警惕。
3月1日,《中国税务报》B3税收实务版刊发了题为《“两票制”后,警惕部分药企虚开风险》的文章,指出了部分药企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种是通过虚构公司虚开发票,另一种是虚开农产品发票。从公开案例看,部分药企的虚开行为依然存在,的确值得警惕。
“两票制”实施后,药品销售环节的灰色销售费用难以像过去一样,通过多次开票进行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散。但是,医药生产和销售企业以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的“带金销售”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医药企业通过注册虚假医药推广和咨询服务公司,向自身开票套取资金,以支付返利、回扣等费用。
2024年1月,公安部公布了2023年度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10大典型案例,其中苏某钊等人虚开发票案令笔者印象深刻。经查,苏某钊等人与有关医药生产厂家合谋,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天津某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等14家空壳公司,以“咨询费”等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下游医药生产厂家,厂家再将套取的资金返利给代理商,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金额之大令人咋舌。
近年来,国家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力度不断加大,监管广度不断拓展,监管深度不断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下的情报交换、数据共享、联合惩戒也将成为趋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医药企业带来严重后果。
根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药企业除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在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如属于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一方,涉案价税合计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涉案价税合计金额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在带量采购常态化下,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或面临一票否决制,失去集采资格。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除此之外,医院的上下游企业还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值得警惕。例如,在医院的设备采购环节,个别医院采购部门的人员与设备供应商结成“利益同盟”,由医院根据供应商的资质、成立年限、机械参数等条件,量身定制采购门槛,纳入标书,抬高价格,确保意向公司中标。采购完成后,设备供应商虚增的利润,可以通过取得各种虚开的发票冲账套取资金,再作为支付给院方的回扣,有的设备回扣高达上千万元。“定制式”招投标、“规避式”委托采购、“供股式”入股分红、“福利式”研讨培训等隐形变异的利益输送方式,背后很可能都有虚开发票的行为。
在实务中,还存在大量游离于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之外的医药销售代表——他们和医药企业或医药流通企业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企业按照销售量的标准与其结算。有的医药销售代表就选择与灵活用工平台签约,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开案例显示,某网络科技灵活用工平台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份,涉税金额2000多万元。此外,一些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在无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虚构劳务派遣合同,采用伪造员工工资表等方式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公开案例显示,2023年9月,某市公安局破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该公司向71家下游企业虚开了1404份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24亿元。
笔者提醒医药企业,应强化自身合规制度建设,评估本企业上下游经营合作风险,谨慎选择供应商。同时,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和掌握,完善企业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及信息的一体化融合建设,将税务合规融入全面预算管理和业绩评价,有效防范自身风险和“外围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3月1日,《中国税务报》B3税收实务版刊发了题为《“两票制”后,警惕部分药企虚开风险》的文章,指出了部分药企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种是通过虚构公司虚开发票,另一种是虚开农产品发票。从公开案例看,部分药企的虚开行为依然存在,的确值得警惕。
“两票制”实施后,药品销售环节的灰色销售费用难以像过去一样,通过多次开票进行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散。但是,医药生产和销售企业以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的“带金销售”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医药企业通过注册虚假医药推广和咨询服务公司,向自身开票套取资金,以支付返利、回扣等费用。
2024年1月,公安部公布了2023年度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10大典型案例,其中苏某钊等人虚开发票案令笔者印象深刻。经查,苏某钊等人与有关医药生产厂家合谋,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天津某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等14家空壳公司,以“咨询费”等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下游医药生产厂家,厂家再将套取的资金返利给代理商,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金额之大令人咋舌。
近年来,国家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力度不断加大,监管广度不断拓展,监管深度不断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下的情报交换、数据共享、联合惩戒也将成为趋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医药企业带来严重后果。
根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药企业除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在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如属于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一方,涉案价税合计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中等”;涉案价税合计金额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在带量采购常态化下,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或面临一票否决制,失去集采资格。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除此之外,医院的上下游企业还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值得警惕。例如,在医院的设备采购环节,个别医院采购部门的人员与设备供应商结成“利益同盟”,由医院根据供应商的资质、成立年限、机械参数等条件,量身定制采购门槛,纳入标书,抬高价格,确保意向公司中标。采购完成后,设备供应商虚增的利润,可以通过取得各种虚开的发票冲账套取资金,再作为支付给院方的回扣,有的设备回扣高达上千万元。“定制式”招投标、“规避式”委托采购、“供股式”入股分红、“福利式”研讨培训等隐形变异的利益输送方式,背后很可能都有虚开发票的行为。
在实务中,还存在大量游离于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之外的医药销售代表——他们和医药企业或医药流通企业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企业按照销售量的标准与其结算。有的医药销售代表就选择与灵活用工平台签约,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开案例显示,某网络科技灵活用工平台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份,涉税金额2000多万元。此外,一些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在无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虚构劳务派遣合同,采用伪造员工工资表等方式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公开案例显示,2023年9月,某市公安局破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该公司向71家下游企业虚开了1404份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24亿元。
笔者提醒医药企业,应强化自身合规制度建设,评估本企业上下游经营合作风险,谨慎选择供应商。同时,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和掌握,完善企业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及信息的一体化融合建设,将税务合规融入全面预算管理和业绩评价,有效防范自身风险和“外围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