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序幕已经拉开,部分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填报《报告表》,报送境外投资相关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相关规定,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应报告信息的企业,需要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序幕已经拉开,部分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填报《报告表》,报送境外投资相关信息。
两类企业需要报送《报告表》
根据17号公告,两类企业需要报送《报告表》。
第一类是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达到规定份额的居民企业,即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报告表》填报义务。举例来说,2023年,居民企业B公司是居民企业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居民企业C公司是居民企业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居民企业C公司直接持有外国企业D公司100%的股权,符合17号公告的规定。此时,由于C公司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A公司和B公司未直接持有外国D公司股权,无须就间接持有外国D公司股权情况填写《报告表》。
第二类需要报送《报告表》的企业,是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达到规定份额的居民企业,即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比如,境内合伙企业Y公司持有外国企业Z公司20%股份,Y公司的合伙企业分别是居民企业M公司和居民企业N公司。根据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份额,M公司的出资比例为60%,N公司的出资比例为40%。此时,M公司视同持有外国Z公司12%的股份(60%×20%),N公司视同持有外国Z公司8%的股份(40%×20%)。根据17号公告规定,M公司应当作为报告人,就境外投资Z公司的情况填写《报告表》。
注意两种持股比例情形
根据17号公告,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比如,居民企业P公司直接持有外国企业Q公司100%的股权,Q公司持有外国企业W公司60%的股份,W公司直接持有外国企业R公司10%的股份。在判定控制时,P公司间接持有W公司的股份为60%(100%×60%),P公司间接持有R公司的股份为10%(100%×100%×10%)。根据17号公告,P公司应就持有外国企业Q公司、W公司和R公司股权分别填报《报告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17号公告的解读,若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报告人在填报“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时,可以填报转让前最近一期的数据。假设居民企业S公司在2023年5月取得外国企业T公司20%的股份,并于2023年8月转让其中15%的股份,2023年末持有T公司5%的股份。由于S公司在2023年度持有外国企业T公司的股份超过10%,符合17号公告规定条件,S公司应就T公司填报《报告表》,其中第10栏“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应填写5%。
掌握外国企业信息填报口径
《报告表》主要由报告人信息和外国企业信息两部分构成。其中,外国企业信息又细分为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居民企业在填报外国企业信息时,需要准确掌握填报口径。
在外国企业基本信息部分,第10栏“报告人持股比例”栏填写所属期末对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直接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应按照1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即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第11栏“报告人实际投资额”栏,仅在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时才需要填写。对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所属期末账载金额人民币数填报,填写年末数。第13栏“外国企业所在层级”栏,填写报告人与境外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架构中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层级。当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1”;间接持有第一层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2”,以此类推。如果外国企业既被报告人直接持有,也被报告人通过多个链条间接持有,则以其直接持股层级填列。如果外国企业被报告人通过多个链条间接持有,则以其最高层级填列。
在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部分,除第19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外,其他栏次均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比如,居民企业E公司直接持有外国企业F公司股份,超过10%,符合17号公告规定。F公司所在税收管辖区纳税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一致,E公司在2024年汇算清缴期间填报2023年度《报告表》时,因F公司纳税年度截止日在2023年3月31日,所以应填报E公司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所属年度的数据。
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部分,第25栏“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为必填项,包括股份控制、实质控制和不构成控制三项,企业须自行判定是否构成受控外国企业及控制类型并勾选相应选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报告表信息,如果第10栏“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和“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间接持股”之和大于等于50%时,“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栏自动勾选“股份控制”。如果第10栏“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与“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间接持股”之和小于50%,且第25栏“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勾选“股份控制”时,报告人必须在“股东一”列第26栏~28栏填写“持股股东名称”“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和“持股比例”。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相关规定,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应报告信息的企业,需要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序幕已经拉开,部分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填报《报告表》,报送境外投资相关信息。
两类企业需要报送《报告表》
根据17号公告,两类企业需要报送《报告表》。
第一类是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达到规定份额的居民企业,即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报告表》填报义务。举例来说,2023年,居民企业B公司是居民企业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居民企业C公司是居民企业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居民企业C公司直接持有外国企业D公司100%的股权,符合17号公告的规定。此时,由于C公司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A公司和B公司未直接持有外国D公司股权,无须就间接持有外国D公司股权情况填写《报告表》。
第二类需要报送《报告表》的企业,是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达到规定份额的居民企业,即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比如,境内合伙企业Y公司持有外国企业Z公司20%股份,Y公司的合伙企业分别是居民企业M公司和居民企业N公司。根据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份额,M公司的出资比例为60%,N公司的出资比例为40%。此时,M公司视同持有外国Z公司12%的股份(60%×20%),N公司视同持有外国Z公司8%的股份(40%×20%)。根据17号公告规定,M公司应当作为报告人,就境外投资Z公司的情况填写《报告表》。
注意两种持股比例情形
根据17号公告,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比如,居民企业P公司直接持有外国企业Q公司100%的股权,Q公司持有外国企业W公司60%的股份,W公司直接持有外国企业R公司10%的股份。在判定控制时,P公司间接持有W公司的股份为60%(100%×60%),P公司间接持有R公司的股份为10%(100%×100%×10%)。根据17号公告,P公司应就持有外国企业Q公司、W公司和R公司股权分别填报《报告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17号公告的解读,若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报告人在填报“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时,可以填报转让前最近一期的数据。假设居民企业S公司在2023年5月取得外国企业T公司20%的股份,并于2023年8月转让其中15%的股份,2023年末持有T公司5%的股份。由于S公司在2023年度持有外国企业T公司的股份超过10%,符合17号公告规定条件,S公司应就T公司填报《报告表》,其中第10栏“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应填写5%。
掌握外国企业信息填报口径
《报告表》主要由报告人信息和外国企业信息两部分构成。其中,外国企业信息又细分为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居民企业在填报外国企业信息时,需要准确掌握填报口径。
在外国企业基本信息部分,第10栏“报告人持股比例”栏填写所属期末对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直接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应按照1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即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第11栏“报告人实际投资额”栏,仅在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时才需要填写。对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所属期末账载金额人民币数填报,填写年末数。第13栏“外国企业所在层级”栏,填写报告人与境外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架构中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层级。当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1”;间接持有第一层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2”,以此类推。如果外国企业既被报告人直接持有,也被报告人通过多个链条间接持有,则以其直接持股层级填列。如果外国企业被报告人通过多个链条间接持有,则以其最高层级填列。
在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部分,除第19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外,其他栏次均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比如,居民企业E公司直接持有外国企业F公司股份,超过10%,符合17号公告规定。F公司所在税收管辖区纳税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一致,E公司在2024年汇算清缴期间填报2023年度《报告表》时,因F公司纳税年度截止日在2023年3月31日,所以应填报E公司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所属年度的数据。
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部分,第25栏“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为必填项,包括股份控制、实质控制和不构成控制三项,企业须自行判定是否构成受控外国企业及控制类型并勾选相应选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报告表信息,如果第10栏“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和“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间接持股”之和大于等于50%时,“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栏自动勾选“股份控制”。如果第10栏“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与“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间接持股”之和小于50%,且第25栏“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勾选“股份控制”时,报告人必须在“股东一”列第26栏~28栏填写“持股股东名称”“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和“持股比例”。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