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往往与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相伴而生。需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激发创新活力,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带来正向的激励效应。
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为新时代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过程中,应合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让税收与其他公共政策工具形成合力,为新质生产力添力赋能。
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它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可以认为,新质生产力的起点是“新”,是传统生产力在数智化条件下实现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突破而产生的新型生产力;关键是“质”,强调生产力质的跃迁,是依靠科技创新驱动形成的生产力。当前,科技创新进入新时期,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量子信息、基因技术等领域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呈现融合交叉、多点突破的态势,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数字化变革又赋予了生产力更多的时代特征和创新内涵,以上特征使新质生产力更具有融合性。
新质生产力的提出体现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生产力是其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也是理解社会发展动力的关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生产力要素进行充分论述——生产力的实体性要素包括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非实体性要素由科学技术、科学管理、劳动的热情和积极性等组成,其中科学技术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
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是新质生产力的动力源泉。一方面,从生产力层面看,科学技术发展依靠高素质人才。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工具是劳动资料成为现实物质生产力的前提条件,这一过程得益于劳动者素质的提升。相应地,培养一批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从生产关系的层面看,需要通过完善公平竞争、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让生产关系更好地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为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条件。
税收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应通过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效能,使生产关系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一方面,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是要素质量提升和资源配置效率改善的过程,往往与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相伴而生。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正外部性的特征,当创新收益率低于社会边际水平时,可能抑制经济活动主体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因此,通过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对经济活动主体所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能够降低研发风险,激发创新活力,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带来正向的激励效应。另一方面,政府只有准确研判经济活动主体创新投入和税收政策积极效应,才能制定和出台精准有效的税收政策,降低其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潜在风险,激励其加大研发投入,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相反,如果无法准确判断经济活动主体创新过程中的行为方式和资源配置倾向,或者不能通过税收要素的合理设计引导资源配置,就会导致税收激励政策的无效性和政府财政收入的损失。
塑造适应新质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合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注意通过精准设计和引导,避免税收激励可能带来的征管成本和经济效率损失。
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作为一种无法预知结果的行为,科技创新在领域、内容、结果等方面都具有不确定性。为避免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和决策产生干扰和扭曲,税收应保持中性。尽量避免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税收负担引起资源错配问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通过推进财税体制改革降低经济活动主体负担和国家治理成本。税收是经济活动主体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现代社会的税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国家治理的成本。而税负水平的降低可以使经济活动主体将更多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应通过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提高财政支出效率,降低国家治理成本,为通过减税降费支持经济活动主体从事科技创新和培育新质生产力创造条件。
在确定会产生效果的领域完善税收激励政策。促进经济活动主体科技创新,大力扶持对国家发展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技术领域。应逐步构建和完善涵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包括不同优惠模式和类型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培育创新动能,激发创新活力,助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
定期评估税收政策效果。为避免财政收入的过度损失和对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扭曲,提高税收激励政策的有效性,有必要定期对税收激励政策体系进行评估,为税制改革提供更科学、有价值的参考,确保税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精准性,持续增强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逐步减弱企业对税收激励政策的依赖性,更好地服务有创新需求的企业。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于现代国家治理的税收理论体系创新研究”(18ZDA0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往往与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相伴而生。需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激发创新活力,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带来正向的激励效应。
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为新时代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在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过程中,应合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让税收与其他公共政策工具形成合力,为新质生产力添力赋能。
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它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可以认为,新质生产力的起点是“新”,是传统生产力在数智化条件下实现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突破而产生的新型生产力;关键是“质”,强调生产力质的跃迁,是依靠科技创新驱动形成的生产力。当前,科技创新进入新时期,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量子信息、基因技术等领域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呈现融合交叉、多点突破的态势,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数字化变革又赋予了生产力更多的时代特征和创新内涵,以上特征使新质生产力更具有融合性。
新质生产力的提出体现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生产力是其中最为核心的概念,也是理解社会发展动力的关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生产力要素进行充分论述——生产力的实体性要素包括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非实体性要素由科学技术、科学管理、劳动的热情和积极性等组成,其中科学技术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
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是新质生产力的动力源泉。一方面,从生产力层面看,科学技术发展依靠高素质人才。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工具是劳动资料成为现实物质生产力的前提条件,这一过程得益于劳动者素质的提升。相应地,培养一批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从生产关系的层面看,需要通过完善公平竞争、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让生产关系更好地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为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条件。
税收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应通过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效能,使生产关系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一方面,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是要素质量提升和资源配置效率改善的过程,往往与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相伴而生。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正外部性的特征,当创新收益率低于社会边际水平时,可能抑制经济活动主体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因此,通过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对经济活动主体所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能够降低研发风险,激发创新活力,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带来正向的激励效应。另一方面,政府只有准确研判经济活动主体创新投入和税收政策积极效应,才能制定和出台精准有效的税收政策,降低其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潜在风险,激励其加大研发投入,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相反,如果无法准确判断经济活动主体创新过程中的行为方式和资源配置倾向,或者不能通过税收要素的合理设计引导资源配置,就会导致税收激励政策的无效性和政府财政收入的损失。
塑造适应新质生产力的生产关系,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合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注意通过精准设计和引导,避免税收激励可能带来的征管成本和经济效率损失。
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作为一种无法预知结果的行为,科技创新在领域、内容、结果等方面都具有不确定性。为避免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和决策产生干扰和扭曲,税收应保持中性。尽量避免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税收负担引起资源错配问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通过推进财税体制改革降低经济活动主体负担和国家治理成本。税收是经济活动主体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现代社会的税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国家治理的成本。而税负水平的降低可以使经济活动主体将更多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应通过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提高财政支出效率,降低国家治理成本,为通过减税降费支持经济活动主体从事科技创新和培育新质生产力创造条件。
在确定会产生效果的领域完善税收激励政策。促进经济活动主体科技创新,大力扶持对国家发展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技术领域。应逐步构建和完善涵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包括不同优惠模式和类型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培育创新动能,激发创新活力,助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
定期评估税收政策效果。为避免财政收入的过度损失和对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扭曲,提高税收激励政策的有效性,有必要定期对税收激励政策体系进行评估,为税制改革提供更科学、有价值的参考,确保税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精准性,持续增强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逐步减弱企业对税收激励政策的依赖性,更好地服务有创新需求的企业。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于现代国家治理的税收理论体系创新研究”(18ZDA0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