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发布统计数据:今年1月—8月,74家重点监测船舶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3231.2亿元,同比增长23.8%。
近日,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发布统计数据:今年1月—8月,74家重点监测船舶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3231.2亿元,同比增长23.8%。其中,船舶制造产值1385.2亿元,同比增长42.5%;船舶修理产值173.7亿元,同比增长17.8%。这组数据彰显了我国船舶工业良好的发展形势。
宁波市象山县依托海岸资源优势,近年来大力发展船舶修造业。据统计,目前象山县船舶修造企业共25家,从业人员超万人,其中大型船舶修造企业有10家,年造船能力约146万载重吨,年修理能力约130万载重吨。在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部分船舶修造企业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未申报无票收入等涉税风险隐患,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此,相关企业应增强合规意识,及时修补涉税管理“漏洞”,才能更好地“扬帆远航”。
风险点一:未及时确认收入
从实践看,船舶修造行业产品价值较高,加工制造周期较长,特别是大型船舶的生产,工期一般会超过12个月。基于这样的特点,船舶修造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确认工期超过12个月船舶的建造收入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确认方式有所不同,相关企业须严格按照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的不同规定,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践中,由于船舶的生产工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船舶修造企业可能会遇到无法及时收到客户款项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一些船舶修造企业误以为未收到客户款项就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导致发生了涉税风险。
A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船舶建造业务。税务干部通过逐年分析核对税收数据发现,A企业增值税销售收入明显少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可能存在未及时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的风险。经调查核实,A企业2021年的一艘在建船舶由于一直未收到客户款项,增值税方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则按照完工进度确认了收入。最终,税务干部对A企业进行辅导,企业补缴相关税费共计470.51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风险点二:未申报无票收入
船舶修造企业的业务除了船舶委托建造外,还包括改造、维修保养和船台出租等业务。从实践看,当这些业务的委托方为个人时,船舶修造企业容易出现未申报无票收入的风险。比如,“船老大”个人委托船舶修造企业制造或维修保养渔船,有可能不索取发票,不需要凭发票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船舶修造企业可能未足额申报上述业务相关收入。此外,船舶修造企业在生产加工和维修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定数量的船用钢板、球扁钢、管材等“下脚料”,容易发生不报或少报“下脚料”销售收入的风险。
B企业主要经营渔业船舶建造和修理业务,2022年1月—6月累计增值税销售收入971.88万元,累计缴纳增值税款0.85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低于行业预警值下限。税务干部调查发现,B企业建造了渔船6艘,但仅申报了1艘渔船和1段船体分段,其余2艘渔运船、3艘渔用捕捞船均为B企业与客户个人签订的船舶修造合同收入,未开具发票,未申报无票销售收入共计3200万元。同时,税务干部还发现B企业未申报2022年1月—5月船台租赁收入52万元、船舶修理收入40万元。
结合该案例看,相关企业需要明白的是,“不开票就不用缴税”的想法是错误的,绝不可取。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将全部销售价款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如果销售对象为个人,不需要企业开具发票,则应将相应收入填报在增值税报表附表一第五列“未开具发票”列次。原材料转让、余废料销售,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如实、全部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此外,船台指的是具有修造船设备与建筑物的专用场地,属于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相关船舶修造企业在发生船台租赁业务并取得收入时,应当按该规定如实、准确适用相应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三:混淆印花税税目
实践中,一些船舶修造企业同时开展船舶生产、加工制造、船台租赁等多项业务,并签订了相关合同。但在申报缴纳印花税时,相关企业却未按照实际签订的应税合同列明的科目缴纳对应税目印花税,而是不加甄别地盲目申报印花税,导致发生了风险。
C企业主要经营船舶修造业务,2018年—2021年,共计签订加工承揽合同1500多万元、船台租赁合同60多万元。然而,C企业对于加工业务和租赁业务收入均错误地申报了买卖合同印花税,未按照合同实际分别申报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签订的业务合同类型不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很有可能也不相同——就本案例来说,C企业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应按万分之三税率申报印花税;签订的船台租赁合同,应按千分之一税率申报印花税(C企业加工承揽合同、船台租赁合同签订于2018年—2021年期间,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实际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征收),C企业将其加工承揽合同和船台租赁合同错误地按照买卖合同申报印花税,而买卖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这就出现少缴印花税款风险。
最终,经税务干部辅导,C企业共补缴2018年—2021年期间印花税款8300多元。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
近日,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发布统计数据:今年1月—8月,74家重点监测船舶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3231.2亿元,同比增长23.8%。其中,船舶制造产值1385.2亿元,同比增长42.5%;船舶修理产值173.7亿元,同比增长17.8%。这组数据彰显了我国船舶工业良好的发展形势。
宁波市象山县依托海岸资源优势,近年来大力发展船舶修造业。据统计,目前象山县船舶修造企业共25家,从业人员超万人,其中大型船舶修造企业有10家,年造船能力约146万载重吨,年修理能力约130万载重吨。在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部分船舶修造企业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未申报无票收入等涉税风险隐患,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此,相关企业应增强合规意识,及时修补涉税管理“漏洞”,才能更好地“扬帆远航”。
风险点一:未及时确认收入
从实践看,船舶修造行业产品价值较高,加工制造周期较长,特别是大型船舶的生产,工期一般会超过12个月。基于这样的特点,船舶修造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确认工期超过12个月船舶的建造收入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确认方式有所不同,相关企业须严格按照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的不同规定,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践中,由于船舶的生产工期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船舶修造企业可能会遇到无法及时收到客户款项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一些船舶修造企业误以为未收到客户款项就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导致发生了涉税风险。
A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船舶建造业务。税务干部通过逐年分析核对税收数据发现,A企业增值税销售收入明显少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可能存在未及时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的风险。经调查核实,A企业2021年的一艘在建船舶由于一直未收到客户款项,增值税方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则按照完工进度确认了收入。最终,税务干部对A企业进行辅导,企业补缴相关税费共计470.51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风险点二:未申报无票收入
船舶修造企业的业务除了船舶委托建造外,还包括改造、维修保养和船台出租等业务。从实践看,当这些业务的委托方为个人时,船舶修造企业容易出现未申报无票收入的风险。比如,“船老大”个人委托船舶修造企业制造或维修保养渔船,有可能不索取发票,不需要凭发票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船舶修造企业可能未足额申报上述业务相关收入。此外,船舶修造企业在生产加工和维修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定数量的船用钢板、球扁钢、管材等“下脚料”,容易发生不报或少报“下脚料”销售收入的风险。
B企业主要经营渔业船舶建造和修理业务,2022年1月—6月累计增值税销售收入971.88万元,累计缴纳增值税款0.85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低于行业预警值下限。税务干部调查发现,B企业建造了渔船6艘,但仅申报了1艘渔船和1段船体分段,其余2艘渔运船、3艘渔用捕捞船均为B企业与客户个人签订的船舶修造合同收入,未开具发票,未申报无票销售收入共计3200万元。同时,税务干部还发现B企业未申报2022年1月—5月船台租赁收入52万元、船舶修理收入40万元。
结合该案例看,相关企业需要明白的是,“不开票就不用缴税”的想法是错误的,绝不可取。应税货物或劳务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将全部销售价款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如果销售对象为个人,不需要企业开具发票,则应将相应收入填报在增值税报表附表一第五列“未开具发票”列次。原材料转让、余废料销售,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如实、全部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此外,船台指的是具有修造船设备与建筑物的专用场地,属于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相关船舶修造企业在发生船台租赁业务并取得收入时,应当按该规定如实、准确适用相应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三:混淆印花税税目
实践中,一些船舶修造企业同时开展船舶生产、加工制造、船台租赁等多项业务,并签订了相关合同。但在申报缴纳印花税时,相关企业却未按照实际签订的应税合同列明的科目缴纳对应税目印花税,而是不加甄别地盲目申报印花税,导致发生了风险。
C企业主要经营船舶修造业务,2018年—2021年,共计签订加工承揽合同1500多万元、船台租赁合同60多万元。然而,C企业对于加工业务和租赁业务收入均错误地申报了买卖合同印花税,未按照合同实际分别申报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签订的业务合同类型不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很有可能也不相同——就本案例来说,C企业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应按万分之三税率申报印花税;签订的船台租赁合同,应按千分之一税率申报印花税(C企业加工承揽合同、船台租赁合同签订于2018年—2021年期间,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实际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征收),C企业将其加工承揽合同和船台租赁合同错误地按照买卖合同申报印花税,而买卖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这就出现少缴印花税款风险。
最终,经税务干部辅导,C企业共补缴2018年—2021年期间印花税款83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