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物品是指通过货物、旅客携带或邮递出入境的,在传染病传播方面有特殊意义,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此类物品具有价值高、风险高、冷链运输,以及对通关速度要求高等特点。
特殊物品
特殊物品是指通过货物、旅客携带或邮递出入境的,在传染病传播方面有特殊意义,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此类物品具有价值高、风险高、冷链运输,以及对通关速度要求高等特点。
检疫审批
入/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通过“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http://tswp.customs.gov.cn)审批并提供材料。
货主或代理人申请审批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3、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注册证书
4、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5、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6、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7、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8、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进入风险评估程序的,须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是单位,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海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特殊物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海关予以受理。受理海关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检疫查验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报。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口岸海关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
对需实验室检测的入境特殊物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将特殊物品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储存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者使用。
后续监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特殊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管理,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特殊物品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
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陶青、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戴诗友介绍…
特殊物品
特殊物品是指通过货物、旅客携带或邮递出入境的,在传染病传播方面有特殊意义,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此类物品具有价值高、风险高、冷链运输,以及对通关速度要求高等特点。
检疫审批
入/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通过“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http://tswp.customs.gov.cn)审批并提供材料。
货主或代理人申请审批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3、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注册证书
4、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5、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6、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7、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8、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进入风险评估程序的,须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是单位,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海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特殊物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海关予以受理。受理海关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检疫查验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报。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口岸海关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
对需实验室检测的入境特殊物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口岸海关的要求,将特殊物品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储存场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移运或者使用。
后续监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特殊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物品生产、使用、销售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管理,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特殊物品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不同的卫生检疫监管方式。
需实施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其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到目的地海关申报,由目的地海关实施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