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跨国公司高管表示,2023年,中国仍将是重要投资目的地。有关专家表示,中国经济韧性十足、市场规模优势明显、产业体系完善高效,是吸引外企投资中国的重要原因。
多家跨国公司高管表示,2023年,中国仍将是重要投资目的地。有关专家表示,中国经济韧性十足、市场规模优势明显、产业体系完善高效,是吸引外企投资中国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实打实的税收优惠和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既让准备来华投资的外企动心,也让已经来华投资的外企放心。
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月—11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560.9亿元人民币,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9.9%,引资规模超过2021年全年水平。苏伊士环境集团、德国汉高集团和施耐德电气等多家跨国公司的高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表示,2023年,仍将中国视为重要投资目的地。
有关专家表示,中国经济韧性十足、市场规模优势明显、产业体系完善高效,是吸引外企投资中国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实打实的税收优惠和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既让准备来华投资的外企动心,也让已经来华投资的外企放心——要么来华投资,要么追加投资,还有的设立了研发中心。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春晓提醒外企,为了更好地享受中国税收支持政策,外企在深耕中国市场的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对中国税收政策的学习,抓住关键点,享足优惠。
设立研发中心:依托硬核成果,享受诸多优惠
2022年,飞利浦家电全球创新研发中心、日立解决方案技术服务中心、卡赫全球研发中心等纷纷签约落户中国。据上海市商务委统计,2022年上海新认定外资研发中心25家,截至目前累计设立外资研发中心531家。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春晓长期服务上海外企。据他分析,一直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保障外企国民待遇,确保外企同等享受助企惠企政策。在税收方面,外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诸多优惠政策,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采购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免税等。顾春晓提醒,基于“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理念,我国部分税收优惠由纳税人自行判定、自行享受,这就要求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后,仔细研究中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掌握政策适用要点,准确判断自身研发行为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出现应享未享或误享优惠的情况。
2022年前11个月,我国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31.1%,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增长58.8%,高技术服务业增长23.5%。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外企为了享受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试图通过虚列研发费用、伪造知识产权信息等方式来满足认定条件。对此,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吴东明认为,“伪高新”终会露出马脚,只有依托硬核的研发成果,才能安安心心地享受优惠——这既是对内资企业的要求,也同样是对外企的要求。他建议外企及外资研发中心,要结合技术先进程度、研发创新力度、研发管理水平等情况,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研发人员数量、研发费用占比等关键指标,如实享受各项鼓励创新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副局长严涛告诉记者,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不少研发中心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人才,一些外资研发中心还会涉及跨境股权激励业务,相关税务处理需要引起企业注意——外资医药研发中心A公司就曾遇到类似的问题。
据了解,为鼓励研发团队,A公司向部分员工授予集团内境外上市公司B公司的股票。B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采用了境外集中结算并扣缴税款的方式,但境外税务机关并未给A公司获得现金股利的员工开具完税凭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获得现金股利的员工无法提供合规的纳税凭证,将面临重复纳税的风险。经主管税务机关提醒,A公司与B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为相关员工开具了完税证明,降低了员工的税收成本,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在华利润再投资:争取递延纳税,盘活流动资金
最近,瑞士消费品包装公司安姆科宣布将广东惠州基地升级为旗舰工厂;德国水泵系统供应商威乐集团在中国设立的第三家工厂拟于2023年初投产;德国光学器件制造企业蔡司集团在江苏苏州新设的研发生产基地正式奠基建设……这些外企在华建设新厂、扩大产能,以实际行动向中国市场投出“信任票”。
为促进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稳定外商在华投资信心,我国对境外投资者实行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境外投资者将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境内非禁止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总部位于美国的康宁公司,就是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受益者之一。
据康宁亚洲区税务总监王红燕介绍,康宁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环境科技产品供应商,于1999年在上海设立其全球第4家车辆催化转化器载体生产企业——康宁(上海)有限公司。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发布不久,康宁公司便开始筹备在安徽合肥投资新项目,其中部分境外股东的投资资金,为康宁(上海)有限公司分配的股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的辅导下,康宁(上海)有限公司境外股东享受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此后几年,康宁公司进一步增加在华投资。据企业财务部门统计,2018年以来,康宁(上海)有限公司境外股东累计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待遇的股息超过10亿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副局长严涛建议外企,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关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条件,比如资金来源、投资形式、投资领域等,准确判断境外投资者能否享受该政策。如果分配利润的外企没有按照要求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导致不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资者误享递延纳税政策,可能被追究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境外投资者则可能被追缴相应的税款。
近年来,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情形愈发复杂多样。比如,部分跨国公司采用“中国投”模式,在中国成立专门的投资公司,集中持有跨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负责统筹在我国境内的投资事务;有些跨国公司则在集团总部设立资金池,统一管理集团所有资金,需要对外投资时再将相应部分转出。德勤税务合伙人朱桉提醒,在某些特殊的再投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能否递延纳税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企业在再投资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工作,以证明业务实质及合理性;另一方面应就相关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开展关联交易:遵循核心原则,合理分配利润
中国是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重要的外贸伙伴,也是全球第二大吸收利用外资的国家,在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中的地位不断提升,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布局的中心市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春晓表示,从最初看重中国的成本优势,到如今关注中国的供应链优势和市场优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深耕中国市场。在此过程中,跨国公司需要重点关注关联交易中潜在的转让定价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公布的一项关于外企的检查结果,印证了这一观点。据检查,个别外企通过瞒报利润、内部分摊费用、关联交易等方式降低应纳税额,采用隐性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故意抬高或压低转让价格、费用分摊等方式,达到避税或逃税目的。专业人士分析,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跨国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安排时,没有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江苏常州某外企M公司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据了解,M公司是跨国公司K集团在中国设立的生产研发基地,每年向K集团支付大额关联劳务费用,并将这些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应该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对于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在检查交易合同和相关业务资料后发现,M公司与K集团的关联劳务交易,主要是为了保障K集团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活动,部分费用不符合受益性劳务的要求。最终,M公司对其非受益性关联劳务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应税款。
“除了关联支出的合理性,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同样需要引起跨国公司的关注。”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吴东明告诉记者,一些外企可能会将其在中国的生产线整体出售,进而产生较大的增值收益。而集团总部在分配利润时,往往倾向于将溢价部分转移至税率较低或有税收优惠的地方,以降低税收负担——这样的安排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根据6号公告,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会重点关注具有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等特征的企业。如果跨国公司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其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很可能引发转让定价风险。
结合国际国内实践,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副局长严涛分析,尽管国际税收规则不断变化,但“独立交易原则”仍是转让定价技术体系的核心原则。对于一些重大业务,可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申请税务辅导或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等方式,提前明确可能承担的纳税义务,增强税务处理的确定性。
据台湾《旺报》11月18日报道,据陆媒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17日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研究近期房地产金融、信贷投放、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等重点工作。
多家跨国公司高管表示,2023年,中国仍将是重要投资目的地。有关专家表示,中国经济韧性十足、市场规模优势明显、产业体系完善高效,是吸引外企投资中国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实打实的税收优惠和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既让准备来华投资的外企动心,也让已经来华投资的外企放心。
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月—11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560.9亿元人民币,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9.9%,引资规模超过2021年全年水平。苏伊士环境集团、德国汉高集团和施耐德电气等多家跨国公司的高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表示,2023年,仍将中国视为重要投资目的地。
有关专家表示,中国经济韧性十足、市场规模优势明显、产业体系完善高效,是吸引外企投资中国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实打实的税收优惠和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既让准备来华投资的外企动心,也让已经来华投资的外企放心——要么来华投资,要么追加投资,还有的设立了研发中心。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春晓提醒外企,为了更好地享受中国税收支持政策,外企在深耕中国市场的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对中国税收政策的学习,抓住关键点,享足优惠。
设立研发中心:依托硬核成果,享受诸多优惠
2022年,飞利浦家电全球创新研发中心、日立解决方案技术服务中心、卡赫全球研发中心等纷纷签约落户中国。据上海市商务委统计,2022年上海新认定外资研发中心25家,截至目前累计设立外资研发中心531家。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春晓长期服务上海外企。据他分析,一直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保障外企国民待遇,确保外企同等享受助企惠企政策。在税收方面,外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诸多优惠政策,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采购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免税等。顾春晓提醒,基于“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的理念,我国部分税收优惠由纳税人自行判定、自行享受,这就要求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后,仔细研究中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掌握政策适用要点,准确判断自身研发行为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出现应享未享或误享优惠的情况。
2022年前11个月,我国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31.1%,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增长58.8%,高技术服务业增长23.5%。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外企为了享受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试图通过虚列研发费用、伪造知识产权信息等方式来满足认定条件。对此,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吴东明认为,“伪高新”终会露出马脚,只有依托硬核的研发成果,才能安安心心地享受优惠——这既是对内资企业的要求,也同样是对外企的要求。他建议外企及外资研发中心,要结合技术先进程度、研发创新力度、研发管理水平等情况,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研发人员数量、研发费用占比等关键指标,如实享受各项鼓励创新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副局长严涛告诉记者,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不少研发中心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人才,一些外资研发中心还会涉及跨境股权激励业务,相关税务处理需要引起企业注意——外资医药研发中心A公司就曾遇到类似的问题。
据了解,为鼓励研发团队,A公司向部分员工授予集团内境外上市公司B公司的股票。B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采用了境外集中结算并扣缴税款的方式,但境外税务机关并未给A公司获得现金股利的员工开具完税凭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获得现金股利的员工无法提供合规的纳税凭证,将面临重复纳税的风险。经主管税务机关提醒,A公司与B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积极沟通,为相关员工开具了完税证明,降低了员工的税收成本,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在华利润再投资:争取递延纳税,盘活流动资金
最近,瑞士消费品包装公司安姆科宣布将广东惠州基地升级为旗舰工厂;德国水泵系统供应商威乐集团在中国设立的第三家工厂拟于2023年初投产;德国光学器件制造企业蔡司集团在江苏苏州新设的研发生产基地正式奠基建设……这些外企在华建设新厂、扩大产能,以实际行动向中国市场投出“信任票”。
为促进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稳定外商在华投资信心,我国对境外投资者实行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境外投资者将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境内非禁止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总部位于美国的康宁公司,就是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受益者之一。
据康宁亚洲区税务总监王红燕介绍,康宁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环境科技产品供应商,于1999年在上海设立其全球第4家车辆催化转化器载体生产企业——康宁(上海)有限公司。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发布不久,康宁公司便开始筹备在安徽合肥投资新项目,其中部分境外股东的投资资金,为康宁(上海)有限公司分配的股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的辅导下,康宁(上海)有限公司境外股东享受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此后几年,康宁公司进一步增加在华投资。据企业财务部门统计,2018年以来,康宁(上海)有限公司境外股东累计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待遇的股息超过10亿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副局长严涛建议外企,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关注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条件,比如资金来源、投资形式、投资领域等,准确判断境外投资者能否享受该政策。如果分配利润的外企没有按照要求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导致不符合要求的境外投资者误享递延纳税政策,可能被追究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境外投资者则可能被追缴相应的税款。
近年来,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情形愈发复杂多样。比如,部分跨国公司采用“中国投”模式,在中国成立专门的投资公司,集中持有跨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负责统筹在我国境内的投资事务;有些跨国公司则在集团总部设立资金池,统一管理集团所有资金,需要对外投资时再将相应部分转出。德勤税务合伙人朱桉提醒,在某些特殊的再投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能否递延纳税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企业在再投资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工作,以证明业务实质及合理性;另一方面应就相关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开展关联交易:遵循核心原则,合理分配利润
中国是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重要的外贸伙伴,也是全球第二大吸收利用外资的国家,在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中的地位不断提升,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布局的中心市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春晓表示,从最初看重中国的成本优势,到如今关注中国的供应链优势和市场优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深耕中国市场。在此过程中,跨国公司需要重点关注关联交易中潜在的转让定价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公布的一项关于外企的检查结果,印证了这一观点。据检查,个别外企通过瞒报利润、内部分摊费用、关联交易等方式降低应纳税额,采用隐性或变相的股息分配、故意抬高或压低转让价格、费用分摊等方式,达到避税或逃税目的。专业人士分析,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跨国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安排时,没有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江苏常州某外企M公司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据了解,M公司是跨国公司K集团在中国设立的生产研发基地,每年向K集团支付大额关联劳务费用,并将这些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明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应该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对于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在检查交易合同和相关业务资料后发现,M公司与K集团的关联劳务交易,主要是为了保障K集团的投资利益而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活动,部分费用不符合受益性劳务的要求。最终,M公司对其非受益性关联劳务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应税款。
“除了关联支出的合理性,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同样需要引起跨国公司的关注。”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吴东明告诉记者,一些外企可能会将其在中国的生产线整体出售,进而产生较大的增值收益。而集团总部在分配利润时,往往倾向于将溢价部分转移至税率较低或有税收优惠的地方,以降低税收负担——这样的安排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根据6号公告,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会重点关注具有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等特征的企业。如果跨国公司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其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很可能引发转让定价风险。
结合国际国内实践,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副局长严涛分析,尽管国际税收规则不断变化,但“独立交易原则”仍是转让定价技术体系的核心原则。对于一些重大业务,可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申请税务辅导或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等方式,提前明确可能承担的纳税义务,增强税务处理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