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升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共商共治共享水平,不断加大税收支持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发展的力度
进一步提升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共商共治共享水平,不断加大税收支持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发展的力度。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并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大领域谋篇布局。金融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从金融大国迈向金融强国,需要秉承共治理念,着眼全局统筹谋划,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助推金融高质量发展。
提升税收与金融协同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税务系统与金融系统具有精诚共治的空间,主要体现在税收支持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发展等方面。
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科技金融应助力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满足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需求,推动信贷资源投向科技创新关键领域。近年来,税务部门在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引入创业投资、鼓励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多作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在助力“科技信贷”方面尚有挖掘空间。长期以来,企业贷款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为降低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企业的融资成本,可试点科创企业贷款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并予以推广,通过税收政策与信贷政策协同联动,助力科技金融发展。此外,科创企业涉及信贷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服务,涉税主体和运行机制差异化较大,应结合不同类型科技金融服务的特点,制定匹配的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目前,我国在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4个方面实施了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应进一步优化政策:一是对节能低碳设备实施特别折旧政策,在设备原有折旧计提的基础上,提高折旧比例,允许节能低碳设备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参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现行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等业务项目的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三是在绿色金融运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现碳排放权定价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税收调控碳排放、影响碳定价的职能作用,通过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实现碳减排,探索构建“碳税+碳交易”协同互补的复合减排驱动机制,通过货币化的经济手段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从“麦克米伦缺陷”提出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受到普遍关注,随着“税银互动”不断拓展和深化,纳税信用与企业信用相挂钩,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信用资产。未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优化“税银互动”机制:一是增加参与主体,扩大税收共治“朋友圈”。目前,“税银互动”参与主体由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组成,可以再增加人民银行、发改部门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引入担保机构,建立与商业银行关于小微企业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创造和释放更多信用贷款的可能性。二是丰富信息共享内容,提升信用数据有效性。现行纳税信用数据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数据为主,缺乏社保和企业财务数据,建设全口径的纳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能够对中小微企业融资予以更全面有效的支持。三是促进税务数据与信贷数据的融合与挖掘,助力银行优化信贷产品。现行“税银互动”信贷产品是无抵押信用贷款,通过对税务数据和信贷数据进一步共享和挖掘,能够更加精准地对中小微企业偿付能力予以精准评估和画像,进而帮助银行有针对性地设计贷款额度、贷款周期等指标,通过出台多样化的信贷产品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支持养老金融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个人养老金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备受市场关注。2022年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启动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进,需要税收与金融协同。前期,重点在于税收激励。通过在个人养老金缴费阶段、投资阶段、领取阶段实施灵活多样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提升民众参与积极性,同时为我国资本市场引入“长钱”。后期,重点在于加强资本市场运作。以个人养老金为代表的中长期资金,可以平抑短期情绪化投资造成的市场波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进而保障养老金可持续增值。个人养老金制度试点已一年,现采用EET(缴费阶段免税、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征税)的税收优惠模式,税收政策仍有加力提效的空间:
一是提高EET模式的税前扣除标准。投资养老是发达国家养老金市场与资本市场协同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的路径选择。先进制造业的研发、生产、应用是一个长周期过程,通过以个人养老金为代表的长期资金投资,可以分享因企业发展和估值提升而产生的投资收益,进而保障养老金保值增值。因此,提高每年12000元税前扣除额度,为个人养老金参与者减轻税负的同时,还可增加财产性收入,进一步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是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增设TEE(缴费阶段征税、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免税)和EEE(缴费阶段免税、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免税)的税收优惠模式。针对中高收入群体增设TEE模式,通过缴费阶段征税、投资和领取阶段不征税的“让利”,吸引中高收入群体将储蓄养老转为投资养老,并将年缴存额度与参与者应税收入相关联,避免TEE模式成为“富人俱乐部”。同时,因为现行个人养老金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为主的参保激励措施,那么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群体,很难享受到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为扩大个人养老金覆盖面,针对该群体可增设EEE模式。
三是保持个人证券投资所得和个人养老金投资所得税收政策的一致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现行政策规定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时按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退休时积累下的本金和收益比较多,尽管实行低税率征收,但偏高的税基仍将导致养老金领取时产生较大的税收成本,降低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减少个人养老金账户内外投资收益的税收成本差异。
四是统一养老保险第二、第三支柱税收政策。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虽然都采用EET模式,但领取时企业职业年金适用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人养老金适用3%的比例税率,差异化的税率设计不利于第二、第三支柱账户资金流转。
支持数字金融发展。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手段与传统金融服务业态紧密结合,以互联网金融业为例,包含网络借贷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与传统金融业有很大不同。为保障数字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应在以下方面发力:
一是提升数字化税务监管能力。相较于银行等线下金融机构较为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税务监管而言,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税务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税务部门应利用多元化主体共享的数据信息,强化部门间协作,共同监管、协同治理。
二是推动数字经济货物与服务适用税率的协同。数字经济在技术、人力、资本等方面的投入与日俱增,货物与服务实现高度融合及价值重构。通过推动数字经济同一征税对象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税率统一,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租赁服务等增值税税率统一,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有机融合。
三是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数字人民币采用智能合约机制,可自行执行税收规则,包括自动算税、自动纳税、自动审计等。目前,我国已进入“以数治税”时代,智慧税务和金税工程逐步形成了政府间、企业间、个人间的涉税数据互联互通机制,税收征管效能大幅提升。可以说,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为数字人民币推广奠定了良好的数据和社会基础。
税收与金融协同形成税收共治新格局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摆在重要位置,对金融支付、税银互动等工作进行部署,强调金融在税收共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金融与税收之间的协同发展,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为契机,应进一步提升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共商共治共享水平,协同打造税收金融创新合作新格局,实现税收金融管理高效运行。
首先,应深化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间的长期合作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加强沟通协调与互联互通;其次,进一步提升数字治理水平和利用信息技术的专业能力,提高信息共享质量与数据处理效率,在保证信息传输安全的同时,注重保护相对人隐私;最后,加强系统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交流,提升相关人员专业素质和合作能力。
(作者单位: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4年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不断巩固稳中向好的基础。
进一步提升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共商共治共享水平,不断加大税收支持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发展的力度。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并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大领域谋篇布局。金融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从金融大国迈向金融强国,需要秉承共治理念,着眼全局统筹谋划,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助推金融高质量发展。
提升税收与金融协同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税务系统与金融系统具有精诚共治的空间,主要体现在税收支持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发展等方面。
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科技金融应助力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满足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需求,推动信贷资源投向科技创新关键领域。近年来,税务部门在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引入创业投资、鼓励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多作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在助力“科技信贷”方面尚有挖掘空间。长期以来,企业贷款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为降低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企业的融资成本,可试点科创企业贷款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并予以推广,通过税收政策与信贷政策协同联动,助力科技金融发展。此外,科创企业涉及信贷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服务,涉税主体和运行机制差异化较大,应结合不同类型科技金融服务的特点,制定匹配的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目前,我国在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4个方面实施了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应进一步优化政策:一是对节能低碳设备实施特别折旧政策,在设备原有折旧计提的基础上,提高折旧比例,允许节能低碳设备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参照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现行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等业务项目的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三是在绿色金融运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实现碳排放权定价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税收调控碳排放、影响碳定价的职能作用,通过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实现碳减排,探索构建“碳税+碳交易”协同互补的复合减排驱动机制,通过货币化的经济手段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从“麦克米伦缺陷”提出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受到普遍关注,随着“税银互动”不断拓展和深化,纳税信用与企业信用相挂钩,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信用资产。未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优化“税银互动”机制:一是增加参与主体,扩大税收共治“朋友圈”。目前,“税银互动”参与主体由税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组成,可以再增加人民银行、发改部门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引入担保机构,建立与商业银行关于小微企业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创造和释放更多信用贷款的可能性。二是丰富信息共享内容,提升信用数据有效性。现行纳税信用数据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数据为主,缺乏社保和企业财务数据,建设全口径的纳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能够对中小微企业融资予以更全面有效的支持。三是促进税务数据与信贷数据的融合与挖掘,助力银行优化信贷产品。现行“税银互动”信贷产品是无抵押信用贷款,通过对税务数据和信贷数据进一步共享和挖掘,能够更加精准地对中小微企业偿付能力予以精准评估和画像,进而帮助银行有针对性地设计贷款额度、贷款周期等指标,通过出台多样化的信贷产品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支持养老金融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个人养老金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备受市场关注。2022年11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启动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进,需要税收与金融协同。前期,重点在于税收激励。通过在个人养老金缴费阶段、投资阶段、领取阶段实施灵活多样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提升民众参与积极性,同时为我国资本市场引入“长钱”。后期,重点在于加强资本市场运作。以个人养老金为代表的中长期资金,可以平抑短期情绪化投资造成的市场波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进而保障养老金可持续增值。个人养老金制度试点已一年,现采用EET(缴费阶段免税、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征税)的税收优惠模式,税收政策仍有加力提效的空间:
一是提高EET模式的税前扣除标准。投资养老是发达国家养老金市场与资本市场协同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的路径选择。先进制造业的研发、生产、应用是一个长周期过程,通过以个人养老金为代表的长期资金投资,可以分享因企业发展和估值提升而产生的投资收益,进而保障养老金保值增值。因此,提高每年12000元税前扣除额度,为个人养老金参与者减轻税负的同时,还可增加财产性收入,进一步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是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增设TEE(缴费阶段征税、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免税)和EEE(缴费阶段免税、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免税)的税收优惠模式。针对中高收入群体增设TEE模式,通过缴费阶段征税、投资和领取阶段不征税的“让利”,吸引中高收入群体将储蓄养老转为投资养老,并将年缴存额度与参与者应税收入相关联,避免TEE模式成为“富人俱乐部”。同时,因为现行个人养老金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为主的参保激励措施,那么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群体,很难享受到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为扩大个人养老金覆盖面,针对该群体可增设EEE模式。
三是保持个人证券投资所得和个人养老金投资所得税收政策的一致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现行政策规定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时按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退休时积累下的本金和收益比较多,尽管实行低税率征收,但偏高的税基仍将导致养老金领取时产生较大的税收成本,降低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减少个人养老金账户内外投资收益的税收成本差异。
四是统一养老保险第二、第三支柱税收政策。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虽然都采用EET模式,但领取时企业职业年金适用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人养老金适用3%的比例税率,差异化的税率设计不利于第二、第三支柱账户资金流转。
支持数字金融发展。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手段与传统金融服务业态紧密结合,以互联网金融业为例,包含网络借贷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与传统金融业有很大不同。为保障数字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应在以下方面发力:
一是提升数字化税务监管能力。相较于银行等线下金融机构较为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税务监管而言,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税务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税务部门应利用多元化主体共享的数据信息,强化部门间协作,共同监管、协同治理。
二是推动数字经济货物与服务适用税率的协同。数字经济在技术、人力、资本等方面的投入与日俱增,货物与服务实现高度融合及价值重构。通过推动数字经济同一征税对象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税率统一,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租赁服务等增值税税率统一,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有机融合。
三是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数字人民币采用智能合约机制,可自行执行税收规则,包括自动算税、自动纳税、自动审计等。目前,我国已进入“以数治税”时代,智慧税务和金税工程逐步形成了政府间、企业间、个人间的涉税数据互联互通机制,税收征管效能大幅提升。可以说,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为数字人民币推广奠定了良好的数据和社会基础。
税收与金融协同形成税收共治新格局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摆在重要位置,对金融支付、税银互动等工作进行部署,强调金融在税收共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金融与税收之间的协同发展,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为契机,应进一步提升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共商共治共享水平,协同打造税收金融创新合作新格局,实现税收金融管理高效运行。
首先,应深化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间的长期合作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加强沟通协调与互联互通;其次,进一步提升数字治理水平和利用信息技术的专业能力,提高信息共享质量与数据处理效率,在保证信息传输安全的同时,注重保护相对人隐私;最后,加强系统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交流,提升相关人员专业素质和合作能力。
(作者单位: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