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此前,在没有监测数据、无法按照实测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时,很多企业财税人员都会对这一问题感到棘手。
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此前,在没有监测数据、无法按照实测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时,很多企业财税人员都会对这一问题感到棘手。
5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称“16号公告”)开始施行。该公告就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作了进一步完善,提高了环境保护税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整个公告虽然只有短短700余字,却很有信息量。”中翰税务首席环境保护税专家刘伟说。
核心内容是什么?
16号公告重新明确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让一些原来找不到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排污单位,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能有“章”可循。刘伟表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排污单位应尽可能选择精准的数据进行计算,否则会影响最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体来看,16号公告根据排污单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否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等情况,明确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3种主要计算方法,即有证(指排污许可证,下同)有系数(指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排污或产污系数,下同),有证无系数和无证无系数。同时,还明确了兜底性的办法——实务中如果找不到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局长李军表示,16号公告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不同情形下排污单位如何在确定排(产)污系数时“对号入座”,找到具体的方法和数据来源。同时,新增了计算环境保护税所必需的基础数据确定方法。比如,实务中,在码头装卸、堆存煤炭、矿石等散流货物时,相关主体会向环境中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16号公告的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中,添加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HJ 1107),明确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许可证排放限值确定方法等具体内容,使码头行业的排污单位更加准确地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16号公告施行后,《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称“81号公告”)同时废止。李军告诉记者,81号公告由环境保护部单独印发,16号公告则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透露出三部委将强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合作的重要信号。
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16号公告的发布,大大增强了排污单位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的确定性。
与其他税种按照财务数据计税不同,环境保护税是按照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最理想的状态,是企业能够安装全部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装置,那么就可以根据监测数据比较准确地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监测装置不全或没有监测装置的情形大量存在,这就给环境保护税的准确计算带来了障碍。
没有准确的监测数据,可以采用估算的方法——排污系数法就是其中之一。排污系数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何东介绍,实务中,确定了企业某种污染物的排(产)污系数,乘以企业产品产量、消耗物料数量,即可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应税大气或者水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当量数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即为企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根据81号公告,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以及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66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分别适用不同的方法,确定排(产)污系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唐永锋介绍,81号公告涵盖的行业和应税污染物种类都较少,导致部分纳税人因找不到相应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只能支付高额检测费用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16号公告解决了使用技术规范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合法性问题,将会有效减轻纳税人监测费用负担。
实操中应该注意什么?
刘伟提醒,排污单位在具体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时,要善于运用16号公告的两个附件和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需要的关键信息。
16号公告的两个附件详细列示了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技术规范清单和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具体来说,附件1中列示了75个具体技术规范,包括《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846)等。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该附件为技术规范的清单,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需要借助生态环境部网站,搜寻具体的技术规范要求。
同时,16号公告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详细列示了272个行业的排(产)污系数,包括每个行业的注意事项、区域条件分类表、与地区分类对应表以及排污系数表等表格。纳税人可对应自身所处行业、工艺类型和地区,明确排(产)污系数,进而结合其产品产量、消耗物料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陶青、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戴诗友介绍…
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此前,在没有监测数据、无法按照实测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时,很多企业财税人员都会对这一问题感到棘手。
5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以下称“16号公告”)开始施行。该公告就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作了进一步完善,提高了环境保护税政策适用的确定性。“整个公告虽然只有短短700余字,却很有信息量。”中翰税务首席环境保护税专家刘伟说。
核心内容是什么?
16号公告重新明确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让一些原来找不到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排污单位,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能有“章”可循。刘伟表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排污单位应尽可能选择精准的数据进行计算,否则会影响最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体来看,16号公告根据排污单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否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等情况,明确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3种主要计算方法,即有证(指排污许可证,下同)有系数(指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排污或产污系数,下同),有证无系数和无证无系数。同时,还明确了兜底性的办法——实务中如果找不到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局长李军表示,16号公告的核心内容,是明确不同情形下排污单位如何在确定排(产)污系数时“对号入座”,找到具体的方法和数据来源。同时,新增了计算环境保护税所必需的基础数据确定方法。比如,实务中,在码头装卸、堆存煤炭、矿石等散流货物时,相关主体会向环境中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16号公告的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清单”中,添加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HJ 1107),明确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许可证排放限值确定方法等具体内容,使码头行业的排污单位更加准确地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16号公告施行后,《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称“81号公告”)同时废止。李军告诉记者,81号公告由环境保护部单独印发,16号公告则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透露出三部委将强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合作的重要信号。
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16号公告的发布,大大增强了排污单位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的确定性。
与其他税种按照财务数据计税不同,环境保护税是按照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最理想的状态,是企业能够安装全部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装置,那么就可以根据监测数据比较准确地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监测装置不全或没有监测装置的情形大量存在,这就给环境保护税的准确计算带来了障碍。
没有准确的监测数据,可以采用估算的方法——排污系数法就是其中之一。排污系数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何东介绍,实务中,确定了企业某种污染物的排(产)污系数,乘以企业产品产量、消耗物料数量,即可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应税大气或者水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当量数与适用税率的乘积,即为企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根据81号公告,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以及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66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分别适用不同的方法,确定排(产)污系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唐永锋介绍,81号公告涵盖的行业和应税污染物种类都较少,导致部分纳税人因找不到相应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只能支付高额检测费用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16号公告解决了使用技术规范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合法性问题,将会有效减轻纳税人监测费用负担。
实操中应该注意什么?
刘伟提醒,排污单位在具体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时,要善于运用16号公告的两个附件和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需要的关键信息。
16号公告的两个附件详细列示了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技术规范清单和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具体来说,附件1中列示了75个具体技术规范,包括《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846)等。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该附件为技术规范的清单,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需要借助生态环境部网站,搜寻具体的技术规范要求。
同时,16号公告附件2“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产)污系数清单”详细列示了272个行业的排(产)污系数,包括每个行业的注意事项、区域条件分类表、与地区分类对应表以及排污系数表等表格。纳税人可对应自身所处行业、工艺类型和地区,明确排(产)污系数,进而结合其产品产量、消耗物料数量,确定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