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不少造纸龙头企业向其供应商提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 编者按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在解决行业“开票难”问题的同时,有力地提升了全行业税务合规水平。该公告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以来,引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广泛关注。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造纸龙头企业向其供应商提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造纸龙头企业之所以提出这一要求,与今年3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有关。多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责人表示,随着40号公告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整个行业的税务合规管理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从长远发展考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必要规范业务链条和财税管理,尽早建立符合业务实际的合规运营体系。
以废纸为原料生产的废纸浆,是造纸的重要原材料之一。
很惊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
提到40号公告中最让人感到惊喜的变化,多数受访者不约而同地认为,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40号公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解决进项抵扣难题提供了合理方案。”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秘书长唐艳菊说。
据唐艳菊介绍,在再生资源产业链最前端的从业者中,九成以上为个体收购者,长期游离于常规物资销售管理体系之外,流动性强且多为现金买卖,货物信息不完整、流程不清晰,这导致不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选择按照规定全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有些企业却铤而走险,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负,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竞争。如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能够缓解其因抵扣凭证缺失带来的资金压力,也能减少上下游企业的税务风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要求,面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政策辅导活动,确保40号公告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瑾告诉记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想合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首先应明确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符合40号公告对“再生资源”的定义。
根据40号公告,再生资源指的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刘瑾提醒,40号公告强调的是对资源物理性状的改变,不包括改变资源的化学性状。也就是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从事的业务,应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而非再生资源利用。
柳州众瑞税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总经理黄宾锋认为,尽管40号公告给出了简易计税方法的选项,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合该政策。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就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全面综合地考虑企业业务实际和客户群体的受票需求,谨慎做出决定。
对此,广西桂物循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陈富才颇为赞同。实务中,如果销售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的采购成本可能有所增加。为此,在得知企业符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后,桂物循环集团专门组织会议讨论是否适用该政策,并与下游客户沟通。了解到多数下游客户更倾向于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企业管理层决定暂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更规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需取得发票
最近,厦门市同安兴浪纸业有限公司财税人员发现,废纸收购成本有所下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得益于40号公告的另一个规定: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必须在收购再生资源环节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等合法有效凭据。兴浪纸业财税负责人回忆,由于以往并没有类似要求,有些企业不向供应商索取发票即可享受优惠。但是为了规范管理,兴浪纸业一直要求废纸供应商提供发票,部分供应商便提高了销售价格,使得企业的收购成本较高。
厦门卓越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40号公告执行后,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红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一规定,统一了行业内对合法票据取得问题的认识,推动了再生资源收集与处置链条上的相关各方合规开具或取得发票,有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不过,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该企业上游供应商多为再生资源散户回收者,短时间内要求其设立公司,办理完成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申领发票等手续有一定难度。
为帮助企业解决40号公告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根据“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强化政策培训辅导,一对一跟踪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的情况,全链条辅导企业及其上游企业或个人合规开具发票等凭证,减少企业因发票取得困难造成的退税难问题。
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干部林海玲提醒,发票并非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唯一凭证。根据40号公告,如果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企业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凭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供应方索取凭证。她同时建议企业,尽可能与资质健全、经营规范的供应方合作,以免因供应方问题,错失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
在河北石家庄,A水泥制造企业的业务也因40公告的发布产生了变化。该企业财税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企业生产的42.5等级水泥可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过,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新版目录”),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废渣才可享受优惠。而A水泥制造企业的这一比例最高时只有16%左右。为此,A水泥制造企业通过调整工艺配比、加大原材料采购等方式,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其符合政策要求。张先生提醒相关企业,关注新版目录的变化情况,根据新版目录对照自身产品或劳务能否享受优惠及相应的退税比例,以免引发错误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明导向:尽早建立合规运营体系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循环型生产方式全面推行,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普遍推广,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更加完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能力进一步提升,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替代比例进一步提高,循环经济对资源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凸显。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秘书长唐艳菊表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是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环节。40号公告中,停止违规财政返还、奖补行为,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等规定,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合规,是再生资源企业经营发展的永恒主题。这些政策的执行,有助于引导再生资源企业回归合规经营理念、调整经营方式,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有必要根据政策要求,尽早建立合规运营体系。”唐艳菊说。
40号公告发布后,重庆市再生资源集团副总经理张艳立第一时间组织财税部门、业务部门开展学习,共同研读政策。在他看来,40号公告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了简易计税方法的选项,解决企业因取得票据难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忽视合规取得票据、合规管理票据。
“恰恰相反,40号公告在字里行间强调了企业全流程证据管理的重要性。”张艳立举例说,根据40号公告,申请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不但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且应建立包括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内容的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同时,再生资源企业如果要将收购废旧物资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仍然需要以合规有效的凭证作为依据。
基于此,北京绿账本环保科技公司董事长阚振芳建议相关企业,充分利用好政策机遇,规范业务链条和财税管理,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涵盖个人回收者、个体工商户回收者、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平台)、废旧物资利用企业的全产业链合规运营体系。一方面,通过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方法,做好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的留痕,可借助信息化存证手段管理业务合同、付款凭证、物流信息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确保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另一方面,承担起辅助前端个人回收者、个体工商户回收者业务和财税规范管理的责任,为规范优化自身财税链条提供条件。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2年4月15日B1版。
据台湾《旺报》11月18日报道,据陆媒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17日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研究近期房地产金融、信贷投放、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等重点工作。
■ 编者按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在解决行业“开票难”问题的同时,有力地提升了全行业税务合规水平。该公告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以来,引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广泛关注。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造纸龙头企业向其供应商提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造纸龙头企业之所以提出这一要求,与今年3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有关。多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责人表示,随着40号公告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整个行业的税务合规管理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从长远发展考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必要规范业务链条和财税管理,尽早建立符合业务实际的合规运营体系。
以废纸为原料生产的废纸浆,是造纸的重要原材料之一。
很惊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
提到40号公告中最让人感到惊喜的变化,多数受访者不约而同地认为,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40号公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解决进项抵扣难题提供了合理方案。”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秘书长唐艳菊说。
据唐艳菊介绍,在再生资源产业链最前端的从业者中,九成以上为个体收购者,长期游离于常规物资销售管理体系之外,流动性强且多为现金买卖,货物信息不完整、流程不清晰,这导致不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选择按照规定全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有些企业却铤而走险,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负,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竞争。如果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能够缓解其因抵扣凭证缺失带来的资金压力,也能减少上下游企业的税务风险。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结合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主题要求,面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政策辅导活动,确保40号公告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瑾告诉记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想合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首先应明确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符合40号公告对“再生资源”的定义。
根据40号公告,再生资源指的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刘瑾提醒,40号公告强调的是对资源物理性状的改变,不包括改变资源的化学性状。也就是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从事的业务,应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而非再生资源利用。
柳州众瑞税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总经理黄宾锋认为,尽管40号公告给出了简易计税方法的选项,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合该政策。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就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应全面综合地考虑企业业务实际和客户群体的受票需求,谨慎做出决定。
对此,广西桂物循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陈富才颇为赞同。实务中,如果销售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的采购成本可能有所增加。为此,在得知企业符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后,桂物循环集团专门组织会议讨论是否适用该政策,并与下游客户沟通。了解到多数下游客户更倾向于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企业管理层决定暂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仍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更规范: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需取得发票
最近,厦门市同安兴浪纸业有限公司财税人员发现,废纸收购成本有所下降。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得益于40号公告的另一个规定: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必须在收购再生资源环节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等合法有效凭据。兴浪纸业财税负责人回忆,由于以往并没有类似要求,有些企业不向供应商索取发票即可享受优惠。但是为了规范管理,兴浪纸业一直要求废纸供应商提供发票,部分供应商便提高了销售价格,使得企业的收购成本较高。
厦门卓越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40号公告执行后,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红线——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一规定,统一了行业内对合法票据取得问题的认识,推动了再生资源收集与处置链条上的相关各方合规开具或取得发票,有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不过,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该企业上游供应商多为再生资源散户回收者,短时间内要求其设立公司,办理完成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申领发票等手续有一定难度。
为帮助企业解决40号公告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根据“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要求,强化政策培训辅导,一对一跟踪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的情况,全链条辅导企业及其上游企业或个人合规开具发票等凭证,减少企业因发票取得困难造成的退税难问题。
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干部林海玲提醒,发票并非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唯一凭证。根据40号公告,如果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企业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凭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供应方索取凭证。她同时建议企业,尽可能与资质健全、经营规范的供应方合作,以免因供应方问题,错失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
在河北石家庄,A水泥制造企业的业务也因40公告的发布产生了变化。该企业财税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企业生产的42.5等级水泥可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过,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新版目录”),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废渣才可享受优惠。而A水泥制造企业的这一比例最高时只有16%左右。为此,A水泥制造企业通过调整工艺配比、加大原材料采购等方式,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其符合政策要求。张先生提醒相关企业,关注新版目录的变化情况,根据新版目录对照自身产品或劳务能否享受优惠及相应的退税比例,以免引发错误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明导向:尽早建立合规运营体系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循环型生产方式全面推行,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普遍推广,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更加完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能力进一步提升,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替代比例进一步提高,循环经济对资源安全的支撑保障作用进一步凸显。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副秘书长唐艳菊表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是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环节。40号公告中,停止违规财政返还、奖补行为,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等规定,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合规,是再生资源企业经营发展的永恒主题。这些政策的执行,有助于引导再生资源企业回归合规经营理念、调整经营方式,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有必要根据政策要求,尽早建立合规运营体系。”唐艳菊说。
40号公告发布后,重庆市再生资源集团副总经理张艳立第一时间组织财税部门、业务部门开展学习,共同研读政策。在他看来,40号公告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了简易计税方法的选项,解决企业因取得票据难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忽视合规取得票据、合规管理票据。
“恰恰相反,40号公告在字里行间强调了企业全流程证据管理的重要性。”张艳立举例说,根据40号公告,申请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不但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且应建立包括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内容的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同时,再生资源企业如果要将收购废旧物资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仍然需要以合规有效的凭证作为依据。
基于此,北京绿账本环保科技公司董事长阚振芳建议相关企业,充分利用好政策机遇,规范业务链条和财税管理,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涵盖个人回收者、个体工商户回收者、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平台)、废旧物资利用企业的全产业链合规运营体系。一方面,通过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方法,做好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的留痕,可借助信息化存证手段管理业务合同、付款凭证、物流信息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确保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另一方面,承担起辅助前端个人回收者、个体工商户回收者业务和财税规范管理的责任,为规范优化自身财税链条提供条件。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2年4月15日B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