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留抵退税新政惠及面广,优惠力度大,其中有些细微的政策规定,实务中需重点关注。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这项留抵退税新政惠及面广,优惠力度大,其中有些细微的政策规定,实务中需重点关注。
一、留抵退税条件阶段性放宽
今年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根据14号公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满足基本的四个条件即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4号公告暂未明确小微企业2023年及以后留抵退税的条件。如果明年不再延续今年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力度,预计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将恢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即需满足“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当然,也有可能优惠力度介于39号公告和14号公告之间,比如,针对小微企业减少连续增量的时长,降低退税的增量留抵税额门槛等等。
总体而言,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非常宽松,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把握政策利好,能退则退。
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纳税信用评价办理留抵退税
14号公告特别指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满足纳税信用等级达到A级或者B级等四个条件,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适用于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目前,部分个体工商户尚未纳入纳税信用管理,不具备纳税信用级别。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4号公告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评价事项进行了明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目前已取得A级或B级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信用等级条件,不必再专门申请参照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未取得纳税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不论此前是否已按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均可自愿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参加评价和管理。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三、进项构成比例更新“分子”组成
14号公告对现行留抵退税政策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作出微调,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这个调整既适应发票全面数字化的改革趋势,又增加了可办理退税的留抵税额,还减轻了纳税人的计算负担,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考虑减轻企业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企业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例:某制造业企业符合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主体条件。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合计50万元,其中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28万元,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13万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9万元,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写如下图所示。
14号公告出台后,根据该附列资料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50万元全部纳入“分子”范围,无需再剔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应的税额。
承上例,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共取得进项税额1000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670万元(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3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0万元,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90万元。该企业在2022年4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其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如下:(670+30+110+90)÷1000×100%=90%。
四、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二选一”
按现行政策规定,留抵退税政策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不可同时享受。但实务中,存在原已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因业务转型、扩大投资等原因,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成为企业更优选择;或原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因企业经营情况变化,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成为企业更优选择。14号公告给予企业重新“二选一”的机会。一是,企业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二是,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因此,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通盘考虑,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或者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缴回税款要求一次性全额缴回,并且缴回时间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
据台湾《旺报》11月18日报道,据陆媒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17日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研究近期房地产金融、信贷投放、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等重点工作。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这项留抵退税新政惠及面广,优惠力度大,其中有些细微的政策规定,实务中需重点关注。
一、留抵退税条件阶段性放宽
今年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根据14号公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满足基本的四个条件即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4号公告暂未明确小微企业2023年及以后留抵退税的条件。如果明年不再延续今年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力度,预计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将恢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即需满足“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当然,也有可能优惠力度介于39号公告和14号公告之间,比如,针对小微企业减少连续增量的时长,降低退税的增量留抵税额门槛等等。
总体而言,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非常宽松,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把握政策利好,能退则退。
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纳税信用评价办理留抵退税
14号公告特别指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满足纳税信用等级达到A级或者B级等四个条件,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适用于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目前,部分个体工商户尚未纳入纳税信用管理,不具备纳税信用级别。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4号公告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用评价事项进行了明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目前已取得A级或B级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信用等级条件,不必再专门申请参照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未取得纳税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不论此前是否已按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均可自愿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参加评价和管理。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三、进项构成比例更新“分子”组成
14号公告对现行留抵退税政策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作出微调,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这个调整既适应发票全面数字化的改革趋势,又增加了可办理退税的留抵税额,还减轻了纳税人的计算负担,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考虑减轻企业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企业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例:某制造业企业符合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主体条件。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合计50万元,其中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28万元,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13万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9万元,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填写如下图所示。
14号公告出台后,根据该附列资料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50万元全部纳入“分子”范围,无需再剔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应的税额。
承上例,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共取得进项税额1000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670万元(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3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10万元,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90万元。该企业在2022年4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其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如下:(670+30+110+90)÷1000×100%=90%。
四、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二选一”
按现行政策规定,留抵退税政策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不可同时享受。但实务中,存在原已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因业务转型、扩大投资等原因,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成为企业更优选择;或原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因企业经营情况变化,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成为企业更优选择。14号公告给予企业重新“二选一”的机会。一是,企业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二是,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因此,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通盘考虑,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或者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缴回税款要求一次性全额缴回,并且缴回时间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