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结合财产和行为税工作实际,谈谈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对于健全地方税体系、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几点认识。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为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指明了方向,为推动税收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笔者结合财产和行为税工作实际,谈谈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对于健全地方税体系、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几点认识。
笔者认为,财行税立法是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基石。财行税种中最早实现立法的是2012年的车船税,最近五年来,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先后有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完成了立法,土地增值税法已公开征求意见,房地产税则由全国人大牵头抓紧推进。
作为基层税务部门,应持续跟踪各项财行税的立法进程,一是积极参与土地增值税法、房地产税的立法研究,提供有价值的立法建议,争取地方政策授权,拓宽政策作为空间,在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中掌握主动。二是应积极推动健全地方税体系,配合地方政府用好用足地方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推动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
笔者认为,稳定财行税负是完善税制结构的重心。“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健全地方税体系,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2014年~2020年全国直接税的比重呈现出逐年稳步提升的态势,并于2020年首次实现对间接税的超越。不难预见,在未来几年内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仍然是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持续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在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负的同时,保持所得税、财行税等直接税负总体稳定,从而推动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和税收结构的均衡,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财行税作为地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源的重要基础。作为基层税务部门,必须要处理好落实减税降费与科学组织收入之间的关系,在不收“过头税”的前提下,建立财行税收入增长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应落实减税降费的各项工作部署,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确保新旧优惠政策执行到位、不打折扣,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二是应细化房地产项目管理,合理制定和推进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全面掌握可税税源“底数”和潜在收入“基数”、项目基本“概貌”和项目管理“关键点”,积极涵养地方经济税源。三是应利用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及外部门数据,持续加强对各财行税种收入异常波动的监控预警分析,从政策、征管等各方面着力,坚决不收“过头税”。
笔者认为,优化财行税信息共享是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现。随着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逐步实施和日渐完善,财行税课税对象的税源信息大量存在于相关政府部门内部,这是财行税在征管模式上与传统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最大区别。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产行为税第三方信息采集目录与应用指引》中,列举了与财行税征管密切相关的68项第三方信息,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46项,分布在财政、发展改革、法院、公安、规划、国土、统计、住建等10个部门。因此,形成和推进政府部门间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构建和完善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并加以集中和整合利用,成为优化财行税征管的迫切要求。基层税务部门应以落实《意见》为契机,在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方面,重点从以下三方面着力:
一是深化部门协作,丰富共享内容。进一步拓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广度与深度,在全面厘清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保有各环节税收事项清单和关联关系的前提下,研究构建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核心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全链条管理模式,加强房地产各环节各税种关联比对和联合管控,使之环环相扣,互补互促。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运用地理空间信息实施可视化税源管理,借助房屋建安造价信息完善房地产工程结算数据评估,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
二是优化管理方式,提升办税效率。会同相关部门通力推进房产交易涉税资料“互通共认、内部流转、实时共享”,力争实现纳税人信息、房产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核定计税价格信息等“一表集成”。优化“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实现房产交易办理提速增效;实施不动产登记及涉税业务“网上联办”和“全程网办”,推进涉税资料无纸化、电子化审核,实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掌上缴税”。
三是服务税制改革,整合涉税信息。利用个人所得税、社保非税改革契机,大力增进与教育、医保、卫生、民政、人社、住建、公安、人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协作,促进外部门信息与本地征管信息的融合,建立健全自然人税费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实现常态化的“一揽子”涉税信息交换,借助大数据优势推动纳税信用激励与惩戒,提升综合治税的能力与水平,共同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并为未来房地产等税制改革奠定征管和信息基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笔者结合最近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遇到的两个案例,探讨通过借鉴行政处罚法的主观无过错证明责任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区分情况进行证据规则运用,进而化解有关争议。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为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指明了方向,为推动税收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笔者结合财产和行为税工作实际,谈谈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对于健全地方税体系、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几点认识。
笔者认为,财行税立法是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基石。财行税种中最早实现立法的是2012年的车船税,最近五年来,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先后有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完成了立法,土地增值税法已公开征求意见,房地产税则由全国人大牵头抓紧推进。
作为基层税务部门,应持续跟踪各项财行税的立法进程,一是积极参与土地增值税法、房地产税的立法研究,提供有价值的立法建议,争取地方政策授权,拓宽政策作为空间,在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中掌握主动。二是应积极推动健全地方税体系,配合地方政府用好用足地方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推动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
笔者认为,稳定财行税负是完善税制结构的重心。“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健全地方税体系,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2014年~2020年全国直接税的比重呈现出逐年稳步提升的态势,并于2020年首次实现对间接税的超越。不难预见,在未来几年内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仍然是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持续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在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负的同时,保持所得税、财行税等直接税负总体稳定,从而推动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和税收结构的均衡,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财行税作为地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源的重要基础。作为基层税务部门,必须要处理好落实减税降费与科学组织收入之间的关系,在不收“过头税”的前提下,建立财行税收入增长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应落实减税降费的各项工作部署,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确保新旧优惠政策执行到位、不打折扣,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二是应细化房地产项目管理,合理制定和推进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全面掌握可税税源“底数”和潜在收入“基数”、项目基本“概貌”和项目管理“关键点”,积极涵养地方经济税源。三是应利用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及外部门数据,持续加强对各财行税种收入异常波动的监控预警分析,从政策、征管等各方面着力,坚决不收“过头税”。
笔者认为,优化财行税信息共享是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现。随着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逐步实施和日渐完善,财行税课税对象的税源信息大量存在于相关政府部门内部,这是财行税在征管模式上与传统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最大区别。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产行为税第三方信息采集目录与应用指引》中,列举了与财行税征管密切相关的68项第三方信息,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46项,分布在财政、发展改革、法院、公安、规划、国土、统计、住建等10个部门。因此,形成和推进政府部门间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构建和完善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并加以集中和整合利用,成为优化财行税征管的迫切要求。基层税务部门应以落实《意见》为契机,在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方面,重点从以下三方面着力:
一是深化部门协作,丰富共享内容。进一步拓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广度与深度,在全面厘清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保有各环节税收事项清单和关联关系的前提下,研究构建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核心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全链条管理模式,加强房地产各环节各税种关联比对和联合管控,使之环环相扣,互补互促。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运用地理空间信息实施可视化税源管理,借助房屋建安造价信息完善房地产工程结算数据评估,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
二是优化管理方式,提升办税效率。会同相关部门通力推进房产交易涉税资料“互通共认、内部流转、实时共享”,力争实现纳税人信息、房产信息、家庭成员信息、核定计税价格信息等“一表集成”。优化“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实现房产交易办理提速增效;实施不动产登记及涉税业务“网上联办”和“全程网办”,推进涉税资料无纸化、电子化审核,实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掌上缴税”。
三是服务税制改革,整合涉税信息。利用个人所得税、社保非税改革契机,大力增进与教育、医保、卫生、民政、人社、住建、公安、人行、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协作,促进外部门信息与本地征管信息的融合,建立健全自然人税费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实现常态化的“一揽子”涉税信息交换,借助大数据优势推动纳税信用激励与惩戒,提升综合治税的能力与水平,共同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并为未来房地产等税制改革奠定征管和信息基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