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9月开始,全国各地开始陆续上线出口退税新系统,新系统上线后不仅简化了税务内部办理退税流程,还优化了纳税人端申报表单和事项。
从2020年9月开始,全国各地开始陆续上线出口退税新系统,新系统上线后不仅简化了税务内部办理退税流程,还优化了纳税人端申报表单和事项。
外贸企业申报免退税需要进行“单票对应”(即报关单和进项凭证对应),但申报时报关单和进项凭证信息并不在同一张表,分别填写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上,这就需要有个数据项将它们关联起来实现对应。关联号就是将它们关联起来的数据项,录入关联号后,能够使报关单和进项凭证产生匹配关系,实现“单票对应”。
现系统的关联号编写没有明确要求,出口退税申报人员一般根据自身习惯编写。新系统上线后,关联号有了明确的编写规则,新的规则您需要注意两方面内容:
(一)关联号的编写格式是固定的,必须是“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流水号(1-8位数字)”;
(二)关联号的编写规则是明确的,每个关联号项下只能有一项出口商品,换言之就是只能有一个21位报关单号。(21位报关单号指的是18位报关单编号+0+两位项号,如果报关单上只有一项商品,那么它的21位报关单号就是18位编号+0+01;如果有两项商品,那21位报关单号分别是18位编号+0+01和18位编号+0+02,以此类推)
关联号变化后,最需要您注意的是:一个关联号项下只能有一项出口商品,不能录入两个及以上的21位报关单号。
据我们了解,部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习惯一个申报批次只使用一个关联号,很容易出现一个关联号项下有多项出口商品的情况,新系统上线后将不允许出现该情况,希望通过本期介绍能够帮助您提前调整关联号编写习惯。
下面给您举个例子:
某企业2021年3月出口后取得两张报关单,编号分别是“202120212021202101”和“202120212021202102”,其中编号“202120212021202101”的报关单上有一项商品,编号“202120212021202102”的报关单上有两项商品。假设以上两张报关单的三项商品在同一申报批次申报退税,现有系统下,该企业可以将它们放在同一个关联号项下申报;新系统上线后,因为一个关联号项下只能有一个21位报关单号,所以该企业必须编写三个关联号来申报以上两张报关单的三项商品。
(一)申报误差减少
因为一个关联号项下只能有一项出口商品,对应的进项凭证也会减少,会大幅减少四舍五入等原因产生申报误差。
(二)单票对应清晰
现系统同一个关联号项下会出现报关单与进项凭证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四种情况,报关单和进项凭证对应容易混乱;新系统同一个关联号项下报关单和进项凭证只会有一对一、一对多两种情况,对应关系简洁清晰。
(三)换汇成本计算准确
现系统同一个关联号项下有多个报关单号时,容易导致换汇成本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新系统同一关联号项下只有一个报关单号,换汇成本计算结果更为准确。
现系统中,外贸企业进行免退税申报时,有三张表是必须填写的,分别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以下称《出口明细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以下称《进货明细表》)。如果您申报数据存在换汇成本异常的情况,一般还需要填写《出口情况说明表》。
新系统上线后,《汇总表》和《出口情况说明表》均被取消,您不再需要填写。
新系统上线后,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必须报送的《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部分项目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是:
(一)《出口明细表》
1.表头变化,主要是新增“申报退税额”,方便您能确认本次免退税申报退税额情况,详见下图。
2.表内变化,主要是根据退税额计算规则调整等情况将表内项目由20项减少为14项,减轻您的填报负担,详见下图。
3.表尾变化,主要是因为删除现系统《汇总表》后,《汇总表》部分内容需要保留,新系统将保留内容增加到表尾,详见下图。
(二)《进货明细表》
1.表头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2.表内变化,主要是新系统为优化部分填报项目,删除了2个项目,新增了2个项目,详见下图。
3.表尾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除了以上申报表内容发生变化,新系统申报表部分项目填报规则也发生了变化,具体是:
(一)《出口明细表》
(二)《进货明细表》
申报批次、序号、关联号填报规则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三)《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表间
新系统两张明细表中,同一关联号下,“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必须一致。
本期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请结合实际情况学习了解,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现系统中,您在进行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有三张表是必须填写的,分别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以下称《服务出口明细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以下称《服务进货明细表》)。
新系统上线后,以上三张表合并为一张表,即《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称《跨境应税申报表》)。
新系统上线后使用的《跨境应税申报表》对现在使用的三张表进行大幅的整合优化,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出口信息
现系统的《服务出口明细表》取消后,您需要在《跨境应税申报表》中填报以下出口信息。
(二)进货信息
现系统的《服务进货明细表》取消后,您需要在《跨境应税申报表》中填报以下进货信息。
新系统上线后,您在填报《跨境应税申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跨境应税行为代码的选择
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代码共13个,具体代码和对应的名称见下图。
新系统会根据您选择的代码来确认您是否需要填写新表的第5栏“有关证明编号”,除上图序号3不需填写第5栏外,其余代码对应的服务均需填写第5栏。
(二)新表人民币收入额的填写
新表中第12栏“已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应填写“累计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的金额”,即如果您一个合同对应多张进项凭证,每个进项凭证对应的该栏次都填写累计确认的人民币收入额,不用拆分合同金额。
举个例子:某外贸企业有笔跨境应税行为申报免退税,该笔跨境应税行为对应一个合同,合同总金额100万元。该企业2021年5月第一次申报该笔跨境应税行为,批次是20210501,涉及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收入50万元,那么该企业20210501批次申报录入时,第11栏录入100万元,10张发票对应的12栏都录入50万元。该企业2021年6月再次申报该笔跨境应税行为,批次是20210601,涉及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收入30万元,那么该企业20210601批次申报录入时,第11栏录入100万元,10张发票对应的12栏都录入80万元(累计收入:前期50万元+本期30万元)。
(三)新表增值税退税额的计算
新表第20栏“申报增值税退税额”根据第17栏“计税金额”*第19栏“退税率”计算得出。
现系统中,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有四张表是必须填写的,分别是:《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称《明细表》)。如果您存在出口货物采购国内免税原材料的情况,还需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购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新系统上线后,申报表大幅减少,您只需要填报优化后的《汇总表》和《明细表》即可。
新系统上线后,对现有的《汇总表》和《明细表》内容进行了大幅优化,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明细表》
1.删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购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后,新增第17栏“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
2.完整展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计算过程,便于您确认申报准确性。
(二)《汇总表》
《汇总表》大幅精简,由37栏精简到19栏。
1.出口额信息删除冗余栏次,只保留4项内容。
2.删除“抵减额”,通过第8、13、14、16栏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新系统上线后,您在填报《明细表》和《汇总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明细表》第6栏“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对应的第7、8栏“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一般按照第6栏的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填写。
(二)《明细表》和《汇总表》中,所属期填写该笔免抵退税申报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
(三)《明细表》第15栏“计划分配率”填写当前有效的计划分配率,如果进料加工手(账)册已完成核销,填写对应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
(四)《汇总表》第9a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可以为负数。
(五)《汇总表》第9c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在申报时,应为0。
新系统上线后,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必须报送的是《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如您提供的是运输服务(包括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下同),还需填报《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称《运输明细表》);提供其他跨境应税服务,还需填报《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称《服务明细表》)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以下称《收款明细》)。
(一)《汇总表》
《汇总表》具体变化内容在上期《出口退税新系统变化之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已经详细介绍,本期不再赘述。
(二)《运输明细表》
与现系统相比,“应税服务”调整为“跨境应税行为”,同时删除一栏,新增三栏。
(三)《服务明细表》
与现系统相比,“应税服务”调整为“跨境应税行为”,同时删除一栏,新增两栏。
(四)《收款明细》
与现系统相比,新增两栏。
新系统上线后,您在填报《服务明细表》时应重点关注跨境应税行为代码的选择。
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代码共13个,具体代码和对应的名称见下图。
新系统会根据您选择的代码来确认您是否需要填写新表的第5栏“有关证明编号”,除上图序号3不需要填写第5栏外,其余代码对应的跨境应税行为均需要填写第5栏。
重点提示:2020年度进料核销业务应在今年4月20日前申报,此次核销还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不使用下文介绍的新核销规则。
(一)相较于现系统,新系统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以下称《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都增加了“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两个栏次,作为账册必填项。
(二)《核销表》第7栏“应调整免抵退额”和第8栏“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规则明确为: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一般指的是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免抵退税额;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般指的是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新系统下,核销规则变化较大(特别是账册的核销),您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您应根据拟核销的手(账)册年度确认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二次核销的,根据拟二次核销的手(账)册年度确认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的20201201-20210525周期,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应为2020年和2021年。
(二)账册核销时,您应按照海关实际核销周期录入“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如果同一年度有多个海关核销周期时,原则上按照不同的海关核销周期分别录入。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有“2020120 1-20210525”和“20210526-20211026”周期,那么需要分别录入两个周期进行核销。
(三)账册核销时,核销周期建议不少于90天,如果单个海关核销周期小于90天,建议与连续的其他海关核销周期合并成≥90天的周期申报核销。该情形下,不用执行上一条的要求分开录入周期申报。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有“20201201-20211026”和“20211027-20211127”周期,因为“20211027-20211127”周期不足90天,建议您进行周期合并,合并后申报核销周期是“20201201-20211127”。
(四)账册核销时,同一账册的申报核销周期必须是连续的,即您本次申报的某账册的“核销起始日期”必须为该账册其他已申报核销周期的“核销截止日期”的次日。使用未核销过的账册申报核销的,根据海关实际核销周期确定“核销起始日期”。新系统上线前如果您曾核销过某账册,那么新系统上线后该账册首次核销时“核销起始日期”是该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年度的次年1号,比如某E账册最后一次被核销的年度是2017年,那么新系统上线后该账册首次核销时“核销起始日期”是“20180101”。
(五)账册二次核销的核销周期必须与已申报核销的核销周期完全一致。
(六)手(账)册海关核销年度标准:手册的海关核销年度以手册核销结案日期所在的自然年度为准;账册的海关核销年度以核销周期截止日所在的自然年度为准,比如某账册在海关的某核销周期为20210101-20220 228,该账册的海关核销年度是2022年,您应在2023年4月20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进料核销。
(七)手(账)册自动补偿核销:如果您在免抵退申报使用的报关单对应的手(账)册未核销,后续主管退税部门审核通过该笔免抵退税申报时报关单对应的手(账)册已核销,税务机关系统会自动对应核未核的部分进行核销,并计算出需要调整的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参与您的下期免抵退申报计算。
新系统上线后,您常用的证明中,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他证明申请基本无变化。同时,新系统上线后如果您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应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相较于现系统,新系统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简并优化,主要是增加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栏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填报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自动校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后续将取消报送纸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要求。
注意:只有您委托出口的货物是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才需要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新系统上线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发生的变化最大,主要是:
(一)申请表和证明合二为一
现系统中,您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需要先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再由主管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新系统上线后,申请表和证明进行合并,您不再需要填报申请表。
(二)证明用途范围扩大
新系统上线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更名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证明名称删除了“退运”字样,意味着新证明用途范围不再局限于办理退运。您如果需要修改或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可以申请开具新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三)证明内容大幅简化
现系统中,您申请开具该证明需要填报23项内容,新系统中,您只用填报12项内容。
您在填报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第3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填写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或20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码。若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规则为: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18位)+0+项号(2位);若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规则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项号(2位)。
2.第6栏“业务类型”:根据申请办理的业务,在“退运”“修改报关单”“撤销报关单”三种业务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
3.第7栏“退(免)税状态”:根据实际情况,在“尚未申报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中选择一项填写。若本栏次选择“尚未申报退(免)税”,不填写第8、9、11和12栏,相应的数值项按0计算。若本栏次选“已办理退(免)税”,按要求填写第8~12栏。
4.第8栏“原退(免)税额”:若第6栏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部分对应的退(免)税额;若第6栏选择“修改报关单”或“撤销报关单”,本栏次填写报关单对应的全部退(免)税额。其中生产企业填写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填写退税额。
5.第9栏“业务处理方式”:根据对应业务的处理方式,在“冲减”和“补税”中选择一项填写,生产企业选择“冲减”,外贸企业选择“补税”。
6.第10栏“退运数量”:若第6栏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数量,但不得大于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数量;若第6栏选择“修改报关单”或“撤销报关单”,本栏次默认为0。数量应按照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数量填写。
7.第11栏“缴款书号码”:若第9栏选择“补税”,本栏次填写已补缴税款的缴款书号码。
8.第12栏“补缴税额”:若第9栏选择“补税”,本栏次填写已补缴的税额。
如您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可通过出口退税离线版申报系统、电子税务局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相关功能模块提出相关申请。
“撤回申报”是新系统新增的功能,您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如果税务机关尚未核准通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使用该功能:
(一) 申报数据有误
对因申报数据有误发起申请的,您的主管退税机关未发现申报数据中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该批次申报数据可撤回。
(二) 自愿放弃
对因自愿放弃出口退(免)税发起申请的,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该笔申报数据可撤回。
您提交“撤回申报”申请时,需要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以下称《撤回申请表》),申请表具体内容见下:
(一)若您的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则需要填写1-5列;若您的撤回原因为“自愿放弃申请撤回”,则需要填写1-8列。
(二)《撤回申请表》第2、3、4列按申请撤回的原申报内容填写,若原申报数据中无申报批次则无需填写第4列。
撤回原因选择“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的,撤回完成后,相关申报数据可以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撤回原因选择“自愿放弃申请撤回”的,撤回完成后,相关申报数据不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请结合实际情况学习了解,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从2020年9月开始,全国各地开始陆续上线出口退税新系统,新系统上线后不仅简化了税务内部办理退税流程,还优化了纳税人端申报表单和事项。
外贸企业申报免退税需要进行“单票对应”(即报关单和进项凭证对应),但申报时报关单和进项凭证信息并不在同一张表,分别填写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上,这就需要有个数据项将它们关联起来实现对应。关联号就是将它们关联起来的数据项,录入关联号后,能够使报关单和进项凭证产生匹配关系,实现“单票对应”。
现系统的关联号编写没有明确要求,出口退税申报人员一般根据自身习惯编写。新系统上线后,关联号有了明确的编写规则,新的规则您需要注意两方面内容:
(一)关联号的编写格式是固定的,必须是“申报年月(6位数字)+申报批次(3位数字)+流水号(1-8位数字)”;
(二)关联号的编写规则是明确的,每个关联号项下只能有一项出口商品,换言之就是只能有一个21位报关单号。(21位报关单号指的是18位报关单编号+0+两位项号,如果报关单上只有一项商品,那么它的21位报关单号就是18位编号+0+01;如果有两项商品,那21位报关单号分别是18位编号+0+01和18位编号+0+02,以此类推)
关联号变化后,最需要您注意的是:一个关联号项下只能有一项出口商品,不能录入两个及以上的21位报关单号。
据我们了解,部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习惯一个申报批次只使用一个关联号,很容易出现一个关联号项下有多项出口商品的情况,新系统上线后将不允许出现该情况,希望通过本期介绍能够帮助您提前调整关联号编写习惯。
下面给您举个例子:
某企业2021年3月出口后取得两张报关单,编号分别是“202120212021202101”和“202120212021202102”,其中编号“202120212021202101”的报关单上有一项商品,编号“202120212021202102”的报关单上有两项商品。假设以上两张报关单的三项商品在同一申报批次申报退税,现有系统下,该企业可以将它们放在同一个关联号项下申报;新系统上线后,因为一个关联号项下只能有一个21位报关单号,所以该企业必须编写三个关联号来申报以上两张报关单的三项商品。
(一)申报误差减少
因为一个关联号项下只能有一项出口商品,对应的进项凭证也会减少,会大幅减少四舍五入等原因产生申报误差。
(二)单票对应清晰
现系统同一个关联号项下会出现报关单与进项凭证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四种情况,报关单和进项凭证对应容易混乱;新系统同一个关联号项下报关单和进项凭证只会有一对一、一对多两种情况,对应关系简洁清晰。
(三)换汇成本计算准确
现系统同一个关联号项下有多个报关单号时,容易导致换汇成本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新系统同一关联号项下只有一个报关单号,换汇成本计算结果更为准确。
现系统中,外贸企业进行免退税申报时,有三张表是必须填写的,分别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以下称《出口明细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以下称《进货明细表》)。如果您申报数据存在换汇成本异常的情况,一般还需要填写《出口情况说明表》。
新系统上线后,《汇总表》和《出口情况说明表》均被取消,您不再需要填写。
新系统上线后,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必须报送的《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部分项目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是:
(一)《出口明细表》
1.表头变化,主要是新增“申报退税额”,方便您能确认本次免退税申报退税额情况,详见下图。
2.表内变化,主要是根据退税额计算规则调整等情况将表内项目由20项减少为14项,减轻您的填报负担,详见下图。
3.表尾变化,主要是因为删除现系统《汇总表》后,《汇总表》部分内容需要保留,新系统将保留内容增加到表尾,详见下图。
(二)《进货明细表》
1.表头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2.表内变化,主要是新系统为优化部分填报项目,删除了2个项目,新增了2个项目,详见下图。
3.表尾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除了以上申报表内容发生变化,新系统申报表部分项目填报规则也发生了变化,具体是:
(一)《出口明细表》
(二)《进货明细表》
申报批次、序号、关联号填报规则变化同《出口明细表》。
(三)《出口明细表》和《进货明细表》表间
新系统两张明细表中,同一关联号下,“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必须一致。
本期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请结合实际情况学习了解,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现系统中,您在进行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有三张表是必须填写的,分别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表》、《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以下称《服务出口明细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以下称《服务进货明细表》)。
新系统上线后,以上三张表合并为一张表,即《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称《跨境应税申报表》)。
新系统上线后使用的《跨境应税申报表》对现在使用的三张表进行大幅的整合优化,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出口信息
现系统的《服务出口明细表》取消后,您需要在《跨境应税申报表》中填报以下出口信息。
(二)进货信息
现系统的《服务进货明细表》取消后,您需要在《跨境应税申报表》中填报以下进货信息。
新系统上线后,您在填报《跨境应税申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跨境应税行为代码的选择
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代码共13个,具体代码和对应的名称见下图。
新系统会根据您选择的代码来确认您是否需要填写新表的第5栏“有关证明编号”,除上图序号3不需填写第5栏外,其余代码对应的服务均需填写第5栏。
(二)新表人民币收入额的填写
新表中第12栏“已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应填写“累计确认跨境应税行为营业额的金额”,即如果您一个合同对应多张进项凭证,每个进项凭证对应的该栏次都填写累计确认的人民币收入额,不用拆分合同金额。
举个例子:某外贸企业有笔跨境应税行为申报免退税,该笔跨境应税行为对应一个合同,合同总金额100万元。该企业2021年5月第一次申报该笔跨境应税行为,批次是20210501,涉及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收入50万元,那么该企业20210501批次申报录入时,第11栏录入100万元,10张发票对应的12栏都录入50万元。该企业2021年6月再次申报该笔跨境应税行为,批次是20210601,涉及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收入30万元,那么该企业20210601批次申报录入时,第11栏录入100万元,10张发票对应的12栏都录入80万元(累计收入:前期50万元+本期30万元)。
(三)新表增值税退税额的计算
新表第20栏“申报增值税退税额”根据第17栏“计税金额”*第19栏“退税率”计算得出。
现系统中,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有四张表是必须填写的,分别是:《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称《明细表》)。如果您存在出口货物采购国内免税原材料的情况,还需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购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新系统上线后,申报表大幅减少,您只需要填报优化后的《汇总表》和《明细表》即可。
新系统上线后,对现有的《汇总表》和《明细表》内容进行了大幅优化,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明细表》
1.删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购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后,新增第17栏“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
2.完整展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计算过程,便于您确认申报准确性。
(二)《汇总表》
《汇总表》大幅精简,由37栏精简到19栏。
1.出口额信息删除冗余栏次,只保留4项内容。
2.删除“抵减额”,通过第8、13、14、16栏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新系统上线后,您在填报《明细表》和《汇总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明细表》第6栏“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基本商品代码填写;对应的第7、8栏“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一般按照第6栏的商品代码在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填写。
(二)《明细表》和《汇总表》中,所属期填写该笔免抵退税申报对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年月。
(三)《明细表》第15栏“计划分配率”填写当前有效的计划分配率,如果进料加工手(账)册已完成核销,填写对应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
(四)《汇总表》第9a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可以为负数。
(五)《汇总表》第9c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在申报时,应为0。
新系统上线后,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必须报送的是《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如您提供的是运输服务(包括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下同),还需填报《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称《运输明细表》);提供其他跨境应税服务,还需填报《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称《服务明细表》)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以下称《收款明细》)。
(一)《汇总表》
《汇总表》具体变化内容在上期《出口退税新系统变化之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表》已经详细介绍,本期不再赘述。
(二)《运输明细表》
与现系统相比,“应税服务”调整为“跨境应税行为”,同时删除一栏,新增三栏。
(三)《服务明细表》
与现系统相比,“应税服务”调整为“跨境应税行为”,同时删除一栏,新增两栏。
(四)《收款明细》
与现系统相比,新增两栏。
新系统上线后,您在填报《服务明细表》时应重点关注跨境应税行为代码的选择。
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代码共13个,具体代码和对应的名称见下图。
新系统会根据您选择的代码来确认您是否需要填写新表的第5栏“有关证明编号”,除上图序号3不需要填写第5栏外,其余代码对应的跨境应税行为均需要填写第5栏。
重点提示:2020年度进料核销业务应在今年4月20日前申报,此次核销还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不使用下文介绍的新核销规则。
(一)相较于现系统,新系统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以下称《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都增加了“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两个栏次,作为账册必填项。
(二)《核销表》第7栏“应调整免抵退额”和第8栏“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规则明确为:应调整免抵退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一般指的是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免抵退税额;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前期已参与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般指的是按照计划分配率计算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据实际分配率计算的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新系统下,核销规则变化较大(特别是账册的核销),您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您应根据拟核销的手(账)册年度确认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二次核销的,根据拟二次核销的手(账)册年度确认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的20201201-20210525周期,需获取的加工贸易数据应为2020年和2021年。
(二)账册核销时,您应按照海关实际核销周期录入“核销起始日期”和“核销截止日期”。如果同一年度有多个海关核销周期时,原则上按照不同的海关核销周期分别录入。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有“2020120 1-20210525”和“20210526-20211026”周期,那么需要分别录入两个周期进行核销。
(三)账册核销时,核销周期建议不少于90天,如果单个海关核销周期小于90天,建议与连续的其他海关核销周期合并成≥90天的周期申报核销。该情形下,不用执行上一条的要求分开录入周期申报。比如您在2022年拟核销某E账册有“20201201-20211026”和“20211027-20211127”周期,因为“20211027-20211127”周期不足90天,建议您进行周期合并,合并后申报核销周期是“20201201-20211127”。
(四)账册核销时,同一账册的申报核销周期必须是连续的,即您本次申报的某账册的“核销起始日期”必须为该账册其他已申报核销周期的“核销截止日期”的次日。使用未核销过的账册申报核销的,根据海关实际核销周期确定“核销起始日期”。新系统上线前如果您曾核销过某账册,那么新系统上线后该账册首次核销时“核销起始日期”是该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年度的次年1号,比如某E账册最后一次被核销的年度是2017年,那么新系统上线后该账册首次核销时“核销起始日期”是“20180101”。
(五)账册二次核销的核销周期必须与已申报核销的核销周期完全一致。
(六)手(账)册海关核销年度标准:手册的海关核销年度以手册核销结案日期所在的自然年度为准;账册的海关核销年度以核销周期截止日所在的自然年度为准,比如某账册在海关的某核销周期为20210101-20220 228,该账册的海关核销年度是2022年,您应在2023年4月20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进料核销。
(七)手(账)册自动补偿核销:如果您在免抵退申报使用的报关单对应的手(账)册未核销,后续主管退税部门审核通过该笔免抵退税申报时报关单对应的手(账)册已核销,税务机关系统会自动对应核未核的部分进行核销,并计算出需要调整的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参与您的下期免抵退申报计算。
新系统上线后,您常用的证明中,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他证明申请基本无变化。同时,新系统上线后如果您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应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相较于现系统,新系统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简并优化,主要是增加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栏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填报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自动校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后续将取消报送纸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要求。
注意:只有您委托出口的货物是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才需要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新系统上线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发生的变化最大,主要是:
(一)申请表和证明合二为一
现系统中,您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需要先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再由主管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新系统上线后,申请表和证明进行合并,您不再需要填报申请表。
(二)证明用途范围扩大
新系统上线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更名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证明名称删除了“退运”字样,意味着新证明用途范围不再局限于办理退运。您如果需要修改或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可以申请开具新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三)证明内容大幅简化
现系统中,您申请开具该证明需要填报23项内容,新系统中,您只用填报12项内容。
您在填报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第3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填写21位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或20位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码。若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规则为: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18位)+0+项号(2位);若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规则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8位)+项号(2位)。
2.第6栏“业务类型”:根据申请办理的业务,在“退运”“修改报关单”“撤销报关单”三种业务类型中选择一项填写。
3.第7栏“退(免)税状态”:根据实际情况,在“尚未申报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中选择一项填写。若本栏次选择“尚未申报退(免)税”,不填写第8、9、11和12栏,相应的数值项按0计算。若本栏次选“已办理退(免)税”,按要求填写第8~12栏。
4.第8栏“原退(免)税额”:若第6栏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部分对应的退(免)税额;若第6栏选择“修改报关单”或“撤销报关单”,本栏次填写报关单对应的全部退(免)税额。其中生产企业填写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填写退税额。
5.第9栏“业务处理方式”:根据对应业务的处理方式,在“冲减”和“补税”中选择一项填写,生产企业选择“冲减”,外贸企业选择“补税”。
6.第10栏“退运数量”:若第6栏选择“退运”,本栏次填写退运数量,但不得大于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数量;若第6栏选择“修改报关单”或“撤销报关单”,本栏次默认为0。数量应按照退税率文库中的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数量填写。
7.第11栏“缴款书号码”:若第9栏选择“补税”,本栏次填写已补缴税款的缴款书号码。
8.第12栏“补缴税额”:若第9栏选择“补税”,本栏次填写已补缴的税额。
如您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可通过出口退税离线版申报系统、电子税务局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相关功能模块提出相关申请。
“撤回申报”是新系统新增的功能,您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如果税务机关尚未核准通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使用该功能:
(一) 申报数据有误
对因申报数据有误发起申请的,您的主管退税机关未发现申报数据中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该批次申报数据可撤回。
(二) 自愿放弃
对因自愿放弃出口退(免)税发起申请的,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该笔申报数据可撤回。
您提交“撤回申报”申请时,需要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以下称《撤回申请表》),申请表具体内容见下:
(一)若您的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则需要填写1-5列;若您的撤回原因为“自愿放弃申请撤回”,则需要填写1-8列。
(二)《撤回申请表》第2、3、4列按申请撤回的原申报内容填写,若原申报数据中无申报批次则无需填写第4列。
撤回原因选择“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的,撤回完成后,相关申报数据可以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撤回原因选择“自愿放弃申请撤回”的,撤回完成后,相关申报数据不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主要内容就是这些,请结合实际情况学习了解,相关内容如有变化,请以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