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纳税期限延至23日,上年度按月缓缴税款的纳税人本月申报缴纳
2月申报纳税期限
顺延至2月23日
1.按月缴纳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上年度缓缴税款在2月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税费。
因此,相关享受缓缴税款的企业,按月缴纳的纳税人,在本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4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2.继续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申报要点: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这些问题要看清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填报指南
3.继续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实施
2021年12月税务总局对原《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实施
2021年12月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加强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办法,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当事人可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在线办理登记,也可一键查询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陶青、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戴诗友介绍…
2月申报纳税期限
顺延至2月23日
1.按月缴纳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上年度缓缴税款在2月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税费。
因此,相关享受缓缴税款的企业,按月缴纳的纳税人,在本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4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2.继续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申报要点: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这些问题要看清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填报指南
3.继续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实施
2021年12月税务总局对原《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实施
2021年12月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加强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办法,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当事人可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在线办理登记,也可一键查询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