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中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中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公布;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完善;
● 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明确;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改;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公布。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公告》主要明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公告》主要明确:
(1)《公告》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3)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延伸阅读
以下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公告》主要明确: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以下修改:
(1)明确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
(2)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权益性审核。
(3)做好权益性审核与合法性审核的衔接。
(4)规定权益性审核的具体事项和处理方式。
(5)将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权益性审核范围。
(6)明确备案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并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2021年,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分五章共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表述。
(2)增加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
(3)明确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
(4)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
(5)增加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
(6)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
(7)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8)明确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
(9)明确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
(10)严格提前停止公布的审批程序。
(11)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
(12)增加信用培训的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陶青、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戴诗友介绍…
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中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 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公布;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完善;
● 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明确;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改;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公布。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公告》主要明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公告》主要明确:
(1)《公告》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3)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延伸阅读
以下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公告》主要明确: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以下修改:
(1)明确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
(2)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权益性审核。
(3)做好权益性审核与合法性审核的衔接。
(4)规定权益性审核的具体事项和处理方式。
(5)将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权益性审核范围。
(6)明确备案审查包括权益性审核并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2021年,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分五章共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表述。
(2)增加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
(3)明确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
(4)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
(5)增加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
(6)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
(7)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8)明确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
(9)明确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
(10)严格提前停止公布的审批程序。
(11)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
(12)增加信用培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