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常态化行政处罚法培训和宣传机制;明确一些税收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进一步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探索说理式税务行政处罚;全流程动态监测税务执法行为。
建立常态化行政处罚法培训和宣传机制;明确一些税收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进一步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探索说理式税务行政处罚;全流程动态监测税务执法行为。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从认识意义、加强学习、规范实施、强化监督等方面对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这意味着,在落实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有了进一步指引。
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公布后,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税务稽查工作规定和部分税务执法文书,发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新修订内容相衔接,落地效果良好。26号文件发布后,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重点从几个方面进一步行动,推动行政处罚法落实到位。
建立行政处罚法培训与宣传机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种类、处罚程序、处罚原则等多方面作了扩充和完善,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才能掌握,26号文件就此提出要“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要求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并明确了完成时间表。从吉林市的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已围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开展多次专项培训,但这显然还不够,还应将行政处罚法培训作为税务执法人员的必修课,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重点围绕行政处罚法修订对税务执法的具体影响、处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如何规范处罚行为三个方面,结合工作实际,避免处罚过程中出现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或表述不完整、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或不规范、应罚未罚或不应处罚而处罚、程序违法或存在瑕疵等问题。另外,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执法宣传解释法律,引导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税务处罚行为。
结合实际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26号文件指出要加强立法释法有关工作,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依法及时予以解释答复或者提请有权机关解释答复。税务总局之前已通过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定和税务执法文书,对税务行政处罚规范设定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笔者结合目前税务执法工作实际认为,一些税收管理措施比如对违法纳税人停止供应发票、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等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待明确,作出细化规定,基层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处罚争议问题要及时提请有权机关解释答复。
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能否规范实施,决定着行政机关能否落实依法行政。26号文件针对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提出了“细化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等要求。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将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贯穿于税务执法全过程,2019年以来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有效促进了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期施行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比如对接行政处罚法明确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将证据纳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完善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的规定等。从税务执法实际来看,税务机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比如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止供应发票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先行探索,将税务机关拟作出较重、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的范围;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在电子税务局完成税务行政处罚的全流程。
让税务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法理相融。26号文件提出要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早在此之前,税务执法实践已在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和约谈提醒、说服教育、“首违不罚”、说理式执法等柔性制度,对促进税法遵从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税务机关可以结合26号文件内容,探索运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另外,进一步丰富税务行政处罚文书内容,探索说理式税务行政处罚,在处罚文书中增加事理、法理、情理的说明,做到事实描述详尽、法律依据完整、逻辑推理严密、证据分析严谨,并说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理由,以理服人。
全流程动态监督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是行政处罚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26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从税务执法实际来看,多地税务机关已通过“一案双查”、案卷评查、定期总结裁量基准和“首违不罚”执行情况、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措施监督税务行政处罚,有效促进了执法优化。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今后可以从两方面加大行政处罚监督力度:一是对执法行为全流程动态监测,完善办案信息系统,及时避免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怠于执行等问题。二是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提高行政效能出发,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绩效评估制度。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陶青、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戴诗友介绍…
建立常态化行政处罚法培训和宣传机制;明确一些税收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进一步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探索说理式税务行政处罚;全流程动态监测税务执法行为。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从认识意义、加强学习、规范实施、强化监督等方面对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这意味着,在落实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有了进一步指引。
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公布后,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税务稽查工作规定和部分税务执法文书,发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新修订内容相衔接,落地效果良好。26号文件发布后,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重点从几个方面进一步行动,推动行政处罚法落实到位。
建立行政处罚法培训与宣传机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种类、处罚程序、处罚原则等多方面作了扩充和完善,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才能掌握,26号文件就此提出要“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要求各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并明确了完成时间表。从吉林市的情况来看,税务机关已围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开展多次专项培训,但这显然还不够,还应将行政处罚法培训作为税务执法人员的必修课,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重点围绕行政处罚法修订对税务执法的具体影响、处罚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如何规范处罚行为三个方面,结合工作实际,避免处罚过程中出现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或表述不完整、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或不规范、应罚未罚或不应处罚而处罚、程序违法或存在瑕疵等问题。另外,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执法宣传解释法律,引导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税务处罚行为。
结合实际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26号文件指出要加强立法释法有关工作,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依法及时予以解释答复或者提请有权机关解释答复。税务总局之前已通过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定和税务执法文书,对税务行政处罚规范设定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笔者结合目前税务执法工作实际认为,一些税收管理措施比如对违法纳税人停止供应发票、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等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待明确,作出细化规定,基层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处罚争议问题要及时提请有权机关解释答复。
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能否规范实施,决定着行政机关能否落实依法行政。26号文件针对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提出了“细化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等要求。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将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贯穿于税务执法全过程,2019年以来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三项制度”,有效促进了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期施行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比如对接行政处罚法明确了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将证据纳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完善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的规定等。从税务执法实际来看,税务机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比如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停止供应发票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先行探索,将税务机关拟作出较重、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的范围;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在电子税务局完成税务行政处罚的全流程。
让税务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法理相融。26号文件提出要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早在此之前,税务执法实践已在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和约谈提醒、说服教育、“首违不罚”、说理式执法等柔性制度,对促进税法遵从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税务机关可以结合26号文件内容,探索运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另外,进一步丰富税务行政处罚文书内容,探索说理式税务行政处罚,在处罚文书中增加事理、法理、情理的说明,做到事实描述详尽、法律依据完整、逻辑推理严密、证据分析严谨,并说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理由,以理服人。
全流程动态监督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是行政处罚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26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设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从税务执法实际来看,多地税务机关已通过“一案双查”、案卷评查、定期总结裁量基准和“首违不罚”执行情况、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措施监督税务行政处罚,有效促进了执法优化。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今后可以从两方面加大行政处罚监督力度:一是对执法行为全流程动态监测,完善办案信息系统,及时避免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怠于执行等问题。二是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提高行政效能出发,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绩效评估制度。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