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表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受到民营企业家的欢迎。民营500强企业认为,在支持企业创新的政策效应方面,“减免税收政策”的作用最为显著。
前段时间,全国工商联发布“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及《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报告》表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受到民营企业家的欢迎。民营500强企业认为,在支持企业创新的政策效应方面,“减免税收政策”的作用最为显著。
正像民营500强企业所感受的那样,近年来,国家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种多、覆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面对“量大面广”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该如何更充分、更合规地运用,汲取更充足的“养料”,加快科技创新?本报记者采访了多家民营500强企业,梳理了相关经验供读者参考。
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在企业关键技术来源方面,主要有自主研发与研制、引进技术或人才、产学研合作三种方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方面,这三种方式各自需要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受访企业普遍反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促进自主研发最“给力”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在自主研发过程中,对这两项优惠政策感触最深,近3年享受了较大额的税收优惠,节省下来的这部分资金,我们又全部用于研发,形成了良性循环。”格兰仕集团财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加计扣除金额1.3万亿元,减免税额3333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今年前三季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统计数据,清晰地反映出“给力”政策的积极作用。
小陈税务咨询公司创始人陈志坚服务过多家民营500强企业。他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行为,不以结果为导向,只要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业范围、研发活动范围等相关条件,即使最终研发失败,也能享受相应优惠。而结合经验来看,要想更准确、更充分地运用这项政策,最关键的是做好研发费用归集,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台账,建立完善的研发费用核算管理体系。
联塑集团财务经理张泽强告诉记者,从他们的经验看,研发费用归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企业的研发部门与财税部门紧密配合。研发人员要充分重视研发费用归集工作,财税人员也应深入了解企业的年度研发计划、预算投入、中期执行情况等。并且,财税人员还应当从研发项目的源头开始全程参与,及时、准确、细致地统计原始数据和资料,例如参与研发项目人员的工时分配情况、相关设备投入时间情况等。倘若事后再进行统计归集,可能会“一团乱麻”,出现归集不准确的风险。“基于此,这项系统性工作有必要由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主抓,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让财税和研发等部门形成紧密的沟通,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衔接。”张泽强说。
此外,陈志坚提醒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应纠正一些错误认识。实践中,有些企业因处于亏损状态,忽视了对该政策的适用。陈志坚表示,实际上,即使亏损当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加大的亏损额,也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基于此,亏损企业也应注重用好该政策,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提升自身科技创新力。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副局长李宾对于大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税务管理非常熟悉。他表示,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首先须做好相应准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对于高新资质申请做了详尽的要求。企业应当深入、全面、细致地掌握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创新能力评价等指标的具体要求,确保自身在各项指标上达标。
比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具体要求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实践中,有些企业断章取义,没有深入研究“总收入”的具体内涵和要求,就盲目地进行测算,导致申请失败。对此,陈志坚提醒,这里的“总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部分企业恰恰忽略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为“总收入”仅指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没有准确地进行测算并做好相应准备,导致不符合该指标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均对企业的研发行为、研发管理等提出了内在要求,因此企业在实践中有必要统筹考量政策的适用过程,可以结合自身实际,从组织架构层面作出调整,实现研发行为及成果管理的集约化、高效化,为更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指标要求、更顺畅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打下坚实基础。
比如位居2021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某大型物流企业甲公司,将其IT部门设立为独立法人公司乙,乙公司将业务重心由软件开发转变为软硬件开发结合,针对货物的收、转、运、派等各环节中的痛点问题,研发相应的科技产品。这样一来,相关科研成果集中在乙公司,更易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比等指标要求,同时也便于企业对研发活动进行集约管理,提升费用归集、数据统计、指标测算的效率和准确性,从而促使自身更顺畅、更高效地享受优惠。
引进技术是企业快速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也可以为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进一步增强技术实力奠定基础。
从记者的采访情况看,实践中企业引进技术有多种方式,既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等技术成果,也包括委托研发等,不论哪种方式,企业都有必要提前考量税收因素,充分用好税收优惠,避免因为涉税风险或纠纷对技术引进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与此同时,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样一来技术购买方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践中,有的企业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事先未与技术转让方进行沟通,最终产生了纠纷。对此,专家提醒,相关企业在购买技术成果时,应当提前考量税收因素,在商业洽谈时与技术转让方充分协商,对税收优惠作出统筹安排,并在合同中进行清晰约定,力求实现“双赢”。
制造企业Q公司准备从境内N公司购买一项节能技术,N公司转让该技术符合相关条件,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倘若N公司选择不适用优惠,那么应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60万元,同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5万元。Q公司与N公司提前进行了协商,Q公司从价格上补偿N公司35万元,N公司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向Q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N公司没有增加税负成本,Q公司虽然多支付35万元,但取得了进项抵扣税额60万元,从总体上降低了成本。
如果是从海外引进技术,这种提前协商沟通更加重要。
实践中,企业从海外引进技术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方式,可能存在非居民企业承担全部税款、居民企业承担全部税款、双方分别承担部分税款等不同的税款承担方式,而不同方式下,计算计税依据时适用的公式不同,境内方需要扣缴的税款、境内方实际向境外方支付的价款等均存在差异。基于此,相关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有必要与境外合作方确定好交易方式,以免因税款计算错误、纳税义务不清等引发税务风险。
此外,通过引进人才、聚集智力资源,也是企业快速增强创新实力、获得关键技术的重要方式。随着近年来人才争夺和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企业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和留住人才。在股权激励方面,我国出台了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副局长李宾表示,从实践看,该政策能够有效延缓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的现金支付压力,让股权激励效应得到更充分的发挥。要想用好该政策,相关企业有必要提前掌握政策细节并做好统筹规划。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政策须同时满足多方面条件,比如在激励对象上,政策要求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数要求上,激励对象人数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在时间要求上,政策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相关企业应当结合政策适用条件,提前妥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确保合规、充分地享受优惠,更好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的活力。
据了解,产学研合作通常指以企业为技术需求方与以科研院所或高校为技术供给方而开展的合作,可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民营500强企业很注重运用这种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比如格兰仕集团与航天科研部门合作研发“太空微波炉”;美的集团、联塑集团等长期与多家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
实践中,产学研合作包括合作开展项目、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共建学科专业等不同的方式,既有一定的自主研发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引进技术形成交叉,比如企业委托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研发。基于此,企业应根据实际的产学研合作方式,准确适用相应税收政策,助力产生更丰硕的科研成果。
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国家近年来出台了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与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合作时,充分运用该优惠政策,无疑可以更有效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双方应当及时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同时,在政策适用过程中,企业的财税人员有必要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财税人员加强沟通,协助其更深入地掌握政策规定,更准确地享受优惠。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进行研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规定,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想更好地享受该优惠,应做好委托研发项目合同的认定登记、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等工作,特别是委托境外研发时,妥善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非常重要。
美的集团税务总监陈志文对此感触颇深。他告诉记者,委托境外高校研发时,企业的财税人员应当从项目之初就参与进来,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立项决议文件,委托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等。“有真实、详细的数据和资料作支撑,风控管理才能更扎实,享受优惠的过程也才能更顺畅。”陈志文说。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陶青、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戴诗友介绍…
前段时间,全国工商联发布“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及《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报告》表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受到民营企业家的欢迎。民营500强企业认为,在支持企业创新的政策效应方面,“减免税收政策”的作用最为显著。
正像民营500强企业所感受的那样,近年来,国家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种多、覆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面对“量大面广”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该如何更充分、更合规地运用,汲取更充足的“养料”,加快科技创新?本报记者采访了多家民营500强企业,梳理了相关经验供读者参考。
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在企业关键技术来源方面,主要有自主研发与研制、引进技术或人才、产学研合作三种方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方面,这三种方式各自需要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受访企业普遍反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促进自主研发最“给力”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在自主研发过程中,对这两项优惠政策感触最深,近3年享受了较大额的税收优惠,节省下来的这部分资金,我们又全部用于研发,形成了良性循环。”格兰仕集团财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加计扣除金额1.3万亿元,减免税额3333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今年前三季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统计数据,清晰地反映出“给力”政策的积极作用。
小陈税务咨询公司创始人陈志坚服务过多家民营500强企业。他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行为,不以结果为导向,只要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业范围、研发活动范围等相关条件,即使最终研发失败,也能享受相应优惠。而结合经验来看,要想更准确、更充分地运用这项政策,最关键的是做好研发费用归集,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台账,建立完善的研发费用核算管理体系。
联塑集团财务经理张泽强告诉记者,从他们的经验看,研发费用归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企业的研发部门与财税部门紧密配合。研发人员要充分重视研发费用归集工作,财税人员也应深入了解企业的年度研发计划、预算投入、中期执行情况等。并且,财税人员还应当从研发项目的源头开始全程参与,及时、准确、细致地统计原始数据和资料,例如参与研发项目人员的工时分配情况、相关设备投入时间情况等。倘若事后再进行统计归集,可能会“一团乱麻”,出现归集不准确的风险。“基于此,这项系统性工作有必要由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主抓,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让财税和研发等部门形成紧密的沟通,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衔接。”张泽强说。
此外,陈志坚提醒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应纠正一些错误认识。实践中,有些企业因处于亏损状态,忽视了对该政策的适用。陈志坚表示,实际上,即使亏损当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加大的亏损额,也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基于此,亏损企业也应注重用好该政策,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提升自身科技创新力。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副局长李宾对于大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税务管理非常熟悉。他表示,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首先须做好相应准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政策,对于高新资质申请做了详尽的要求。企业应当深入、全面、细致地掌握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创新能力评价等指标的具体要求,确保自身在各项指标上达标。
比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具体要求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实践中,有些企业断章取义,没有深入研究“总收入”的具体内涵和要求,就盲目地进行测算,导致申请失败。对此,陈志坚提醒,这里的“总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部分企业恰恰忽略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为“总收入”仅指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没有准确地进行测算并做好相应准备,导致不符合该指标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均对企业的研发行为、研发管理等提出了内在要求,因此企业在实践中有必要统筹考量政策的适用过程,可以结合自身实际,从组织架构层面作出调整,实现研发行为及成果管理的集约化、高效化,为更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指标要求、更顺畅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打下坚实基础。
比如位居2021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某大型物流企业甲公司,将其IT部门设立为独立法人公司乙,乙公司将业务重心由软件开发转变为软硬件开发结合,针对货物的收、转、运、派等各环节中的痛点问题,研发相应的科技产品。这样一来,相关科研成果集中在乙公司,更易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比等指标要求,同时也便于企业对研发活动进行集约管理,提升费用归集、数据统计、指标测算的效率和准确性,从而促使自身更顺畅、更高效地享受优惠。
引进技术是企业快速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也可以为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进一步增强技术实力奠定基础。
从记者的采访情况看,实践中企业引进技术有多种方式,既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等技术成果,也包括委托研发等,不论哪种方式,企业都有必要提前考量税收因素,充分用好税收优惠,避免因为涉税风险或纠纷对技术引进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与此同时,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样一来技术购买方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实践中,有的企业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事先未与技术转让方进行沟通,最终产生了纠纷。对此,专家提醒,相关企业在购买技术成果时,应当提前考量税收因素,在商业洽谈时与技术转让方充分协商,对税收优惠作出统筹安排,并在合同中进行清晰约定,力求实现“双赢”。
制造企业Q公司准备从境内N公司购买一项节能技术,N公司转让该技术符合相关条件,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倘若N公司选择不适用优惠,那么应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60万元,同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5万元。Q公司与N公司提前进行了协商,Q公司从价格上补偿N公司35万元,N公司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向Q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N公司没有增加税负成本,Q公司虽然多支付35万元,但取得了进项抵扣税额60万元,从总体上降低了成本。
如果是从海外引进技术,这种提前协商沟通更加重要。
实践中,企业从海外引进技术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方式,可能存在非居民企业承担全部税款、居民企业承担全部税款、双方分别承担部分税款等不同的税款承担方式,而不同方式下,计算计税依据时适用的公式不同,境内方需要扣缴的税款、境内方实际向境外方支付的价款等均存在差异。基于此,相关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有必要与境外合作方确定好交易方式,以免因税款计算错误、纳税义务不清等引发税务风险。
此外,通过引进人才、聚集智力资源,也是企业快速增强创新实力、获得关键技术的重要方式。随着近年来人才争夺和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企业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和留住人才。在股权激励方面,我国出台了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副局长李宾表示,从实践看,该政策能够有效延缓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的现金支付压力,让股权激励效应得到更充分的发挥。要想用好该政策,相关企业有必要提前掌握政策细节并做好统筹规划。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政策须同时满足多方面条件,比如在激励对象上,政策要求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数要求上,激励对象人数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在时间要求上,政策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相关企业应当结合政策适用条件,提前妥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确保合规、充分地享受优惠,更好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的活力。
据了解,产学研合作通常指以企业为技术需求方与以科研院所或高校为技术供给方而开展的合作,可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民营500强企业很注重运用这种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比如格兰仕集团与航天科研部门合作研发“太空微波炉”;美的集团、联塑集团等长期与多家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
实践中,产学研合作包括合作开展项目、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共建学科专业等不同的方式,既有一定的自主研发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引进技术形成交叉,比如企业委托高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研发。基于此,企业应根据实际的产学研合作方式,准确适用相应税收政策,助力产生更丰硕的科研成果。
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国家近年来出台了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与相关科研院所、高校合作时,充分运用该优惠政策,无疑可以更有效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双方应当及时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同时,在政策适用过程中,企业的财税人员有必要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财税人员加强沟通,协助其更深入地掌握政策规定,更准确地享受优惠。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进行研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规定,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想更好地享受该优惠,应做好委托研发项目合同的认定登记、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等工作,特别是委托境外研发时,妥善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非常重要。
美的集团税务总监陈志文对此感触颇深。他告诉记者,委托境外高校研发时,企业的财税人员应当从项目之初就参与进来,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立项决议文件,委托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等。“有真实、详细的数据和资料作支撑,风控管理才能更扎实,享受优惠的过程也才能更顺畅。”陈志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