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27条。《条例》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条例》第十条明确,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对此,一些受访的财税专家认为,对起草的政策措施开展税收优惠上的公平竞争性审查,可避免由于实施差异性的财税奖补政策造成市场的非公平竞争,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表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不当的税收优惠会扭曲税收分配,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施正文说,“《条例》的公布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公平竞争,将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认为,《条例》明确起草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规定,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原则的体现,实践中能避免由于实施不当的差异性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市场非公平竞争,有利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有部分地区的财政仍处在紧平衡的状况,如果采用了超过当地财政能力所承担的税收优惠或财政奖补政策,不利于当地长远发展。”李旭红说。
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李晶认为,国务院此次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聚焦当前市场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求经营者经济活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强化了政府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维护。
《条例》强调,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或者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的,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这项条款是对上述审查标准的补充,这要求区分不当税收竞争与合理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就属于合理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施正文说。
记者了解到,5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明确在9月底前,向社会各界征集包括“影响生产经营成本、企业生产经营等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各类法律法规政策”问题线索。
近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更快和更安全的额外预扣税减免指令》(FASTER),该指令旨在改革欧盟成员国预扣税减免程序,欧盟理事会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并从2030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12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表示,为规范和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形成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下称“《示范实践》”),供各证券公司参考借鉴。
日前,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27条。《条例》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条例》第十条明确,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对此,一些受访的财税专家认为,对起草的政策措施开展税收优惠上的公平竞争性审查,可避免由于实施差异性的财税奖补政策造成市场的非公平竞争,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表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不当的税收优惠会扭曲税收分配,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施正文说,“《条例》的公布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公平竞争,将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认为,《条例》明确起草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规定,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原则的体现,实践中能避免由于实施不当的差异性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市场非公平竞争,有利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有部分地区的财政仍处在紧平衡的状况,如果采用了超过当地财政能力所承担的税收优惠或财政奖补政策,不利于当地长远发展。”李旭红说。
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李晶认为,国务院此次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聚焦当前市场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求经营者经济活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强化了政府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和维护。
《条例》强调,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或者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的,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这项条款是对上述审查标准的补充,这要求区分不当税收竞争与合理优惠政策。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就属于合理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措施。”施正文说。
记者了解到,5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明确在9月底前,向社会各界征集包括“影响生产经营成本、企业生产经营等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各类法律法规政策”问题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