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精神,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监督提质年”主题活动的部署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等有关规定,中注协将统筹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按照行业自律监督全国“一盘棋”的要求,中注协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统称地方注协)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将组织监管局联合中注协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开展检查。地方注协可联合各地财政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证券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2024年,地方注协应检查事务所共计1839家,占非证券所总数的20%。地方注协要以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有机结合的方式,确定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执业异常的事务所可加大检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地方注协可以将本地区证券所分所,以及尚未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证券所纳入检查范围。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依法依规履行执业质量检查等监管职能,严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行业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根据时间节点要求,与其他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完成检查和处理工作。中注协将对地方注协检查情况进行实地督导,并定期通报地方注协的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参照证券所检查手册或中小所检查手册实施规范的检查程序,加强对检查组的技术支持和过程控制,进行全程督导。在充分利用系统风险导向检查成果和日常监管实践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检查,推动事务所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一体化管理水平。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严格检查结果论证,恰当评价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视情节轻重合理运用惩戒措施。地方注协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21〕57号)确定处理处罚方案。在作出拟惩戒处理决定后,需报中注协备案,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和拟惩戒措施等。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对事务所实施惩戒后,应及时在网站披露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被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水平、职业道德及典型的处理处罚案例,提高信息透明度,推进信用监管。
中注协制定了《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地方注协要遵照执行,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惩戒处理等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全面记录采取监管措施和移送措施等惩戒处理情况。
近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更快和更安全的额外预扣税减免指令》(FASTER),该指令旨在改革欧盟成员国预扣税减免程序,欧盟理事会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并从2030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12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表示,为规范和指导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促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形成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下称“《示范实践》”),供各证券公司参考借鉴。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精神,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监督提质年”主题活动的部署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等有关规定,中注协将统筹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按照行业自律监督全国“一盘棋”的要求,中注协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统称地方注协)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将组织监管局联合中注协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开展检查。地方注协可联合各地财政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证券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2024年,地方注协应检查事务所共计1839家,占非证券所总数的20%。地方注协要以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有机结合的方式,确定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执业异常的事务所可加大检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地方注协可以将本地区证券所分所,以及尚未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证券所纳入检查范围。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依法依规履行执业质量检查等监管职能,严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行业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根据时间节点要求,与其他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完成检查和处理工作。中注协将对地方注协检查情况进行实地督导,并定期通报地方注协的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参照证券所检查手册或中小所检查手册实施规范的检查程序,加强对检查组的技术支持和过程控制,进行全程督导。在充分利用系统风险导向检查成果和日常监管实践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检查,推动事务所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一体化管理水平。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严格检查结果论证,恰当评价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视情节轻重合理运用惩戒措施。地方注协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21〕57号)确定处理处罚方案。在作出拟惩戒处理决定后,需报中注协备案,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和拟惩戒措施等。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对事务所实施惩戒后,应及时在网站披露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被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水平、职业道德及典型的处理处罚案例,提高信息透明度,推进信用监管。
中注协制定了《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地方注协要遵照执行,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惩戒处理等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全面记录采取监管措施和移送措施等惩戒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