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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与综合保税区:保税区“离境退税”,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勇 李莹莹
2023-10-12 1231

保税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不同,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有明显差别。

  保税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不同,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有明显差别。

  保税区和综合保税区虽然都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功能定位却有所不同,特别是对于销售货物进入到这两个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而言,存在如何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差别。

  保税区是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借鉴参照国外自由贸易园区而设立的经济区域,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990年起,为配合沿海开放战略,国务院在上海、天津、深圳等13个沿海开放城市逐步设立了15个保税区。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2006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明确综合保税区享受保税港区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综合保税区是在保税区之后出现的,其功能定位延续了保税区的特点,但又与其有不同之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保税区和综合保税区均是基于“两头在外”的特殊区域定位而设立的,以鼓励出口为导向,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两者既有相同又有区别。

  相同之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税政策。对保税区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物流、服务等业务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物料等货物实行保税,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二是免税政策。区内货物自由流转,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货物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开展加工、服务、物流等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等。除了自用的运输工具和生活消费用品不予免税外,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用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三是征税政策。货物出区进入境内,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征税手续。

  二者的不同点,更多体现在出口退税政策上。保税区实行“离境退税”政策,综合保税区实行“入区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出口,实行“入区退税”政策,可以直接申报出口退(免)税,无须提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换句话说,出口企业将货物运送至上述7类特殊区域后,无论是在区内进行销售,还是出口至境外,都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

  通过仔细分析不难看出,保税区并不在上述7类特殊区域范围内。这也意味着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不能视同出口,不享受“入区退税”政策,而是要到实际离境时,才能按照出口货物申请出口退(免)税。

  通常来说,出口企业通过保税区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业务模式是:出口企业在与境外单位、个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会将货物运入保税区,境外单位、个人购入货物后,将委托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代为存放。货物实际离境时,由仓储企业为境外单位、个人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货物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部门相应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保税区外的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河口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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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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