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漳州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和项目经理张某某被税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部门查明,该公司存在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和项目经理张某某被税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部门查明,该公司存在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A公司看似非恶意接受虚开发票
2019年8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外地税务稽查部门发来的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得知辖区内的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8年接受由外省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虚开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迅速立案。
征管资料显示,A公司自2014年成立后一直生产经营状态正常,账证健全,财务处理规范,按期办理纳税申报,2018年账面上实现销售收入1259万元,申报缴纳税款4.13万元。检查人员初查核实,A公司确认取得B公司2018年2月中旬~2018年4月中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发票所列货物名称为废钢,货物数量合计2320吨,金额合计490.21万元,税额合计81.76万元。
检查组约谈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和项目经理张某某等相关人员,被约谈人一致表示,A公司2018年确实与B公司发生了业务往来,并出具了购销合同、过磅单、出入库单据和银行转账凭据等证明资料。检查人员比对这些资料发现,有关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基本上印证了业务交易过程,逻辑上也没有问题,看起来A公司像是善意取得了虚开发票。
当事人对资金回流问题振振有词
但检查人员经测算发现A公司的税负只有0.3%,相比同类企业严重偏低,有购买进项税额降低税负的嫌疑。结合其开票方B公司已被证实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线索,检查组决定将重点放在检查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上,因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不法者通常存在通过资金回流完成虚开交易的问题。
检查人员依法取得A公司和相关人员检查所属期的银行账户信息及资金流水记录、A公司上下游企业和有关个人的银行流水信息、经办人员对应关系等资料,发现在检查所属期里,吴某某、张某某等以购买废钢名义,向B公司支付资金30笔,合计571.97万元,与涉案购销合同和发票上的金额一致。这些款项在24小时内经由6家公司账户、黄某某和林二等个人账户,最终转回吴某某的个人账户,具有快进快出、层层流转、过渡性质明显等资金回流特征,只是资金全部回流,未体现虚开发票的手续费。检查人员怀疑开票费收支很可能是以现金方式完成。
针对所发现资金回流问题,检查人员再次约谈吴某某、张某某等人。本以为这些证据会让对方措手不及,没想到吴某某似乎早有准备,称林二等将有关资金转给自己是偿还他们之前的借款和投资尾款,与购进废钢业务无关。检查人员要确定他是否在说谎,还需要证据。
由运输等信息挖出接受虚开内幕
2020年春节后,检查人员因疫情期间无法实地调查和外地取证,只能对A公司的账证资料展开细致排查,透过每道环节和每个数字进行“画像”,经过一个月的分析,在过磅单的运输车辆车牌号信息上发现疑点:通过对A公司所有出库入库单据中的车牌号、运输时间、运输出发地和目的地等信息造表登记,并在公安部门支持下对有关车辆信息逐一排查,发现其中有近1/4车辆在A公司购进废钢业务发生时已是注销状态,另有1/4车辆则是小轿车而非货车。
进一步挖掘,检查人员找到了A公司账证中记载的过磅称重企业和货物存储场所经营企业,发现这两家企业早在2018年前已申报停歇业,两处经营地早已长满杂草。
检查人员随即第三次约谈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要求吴某某提供其之前所称的有关借贷、投资等书面协议和借款、还款凭据,以及林二等4名还款人的基本信息。吴某某顿时惊慌失措,支支吾吾。检查人员紧接着追问:为什么有关运货车辆不是早已注销就是非货运用的小轿车?过磅称重和货物存储场所经营企业早已停歇业,如何为A公司提供服务?
此时,吴某某的心理防线坍塌,如实交代了自己和张某某等虚构购销业务、用现金从B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
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近日依法对案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向A公司追缴税费、罚款等合计376.48万元,并依照规定将吴某某和张某某移送公安部门。
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共有352处修订,新启用10位HS编码2264条,停用10位HS编码1828条。此次税目调整较大,涉及行业广,如果没有及时变更手册和账册商品编码,将影响正常通关。
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广西河池、新疆乌鲁木齐、陕西延安、深圳、江西九江税务部门5起涉税违法案件,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和项目经理张某某被税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部门查明,该公司存在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A公司看似非恶意接受虚开发票
2019年8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外地税务稽查部门发来的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得知辖区内的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8年接受由外省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虚开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迅速立案。
征管资料显示,A公司自2014年成立后一直生产经营状态正常,账证健全,财务处理规范,按期办理纳税申报,2018年账面上实现销售收入1259万元,申报缴纳税款4.13万元。检查人员初查核实,A公司确认取得B公司2018年2月中旬~2018年4月中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发票所列货物名称为废钢,货物数量合计2320吨,金额合计490.21万元,税额合计81.76万元。
检查组约谈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和项目经理张某某等相关人员,被约谈人一致表示,A公司2018年确实与B公司发生了业务往来,并出具了购销合同、过磅单、出入库单据和银行转账凭据等证明资料。检查人员比对这些资料发现,有关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基本上印证了业务交易过程,逻辑上也没有问题,看起来A公司像是善意取得了虚开发票。
当事人对资金回流问题振振有词
但检查人员经测算发现A公司的税负只有0.3%,相比同类企业严重偏低,有购买进项税额降低税负的嫌疑。结合其开票方B公司已被证实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线索,检查组决定将重点放在检查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上,因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不法者通常存在通过资金回流完成虚开交易的问题。
检查人员依法取得A公司和相关人员检查所属期的银行账户信息及资金流水记录、A公司上下游企业和有关个人的银行流水信息、经办人员对应关系等资料,发现在检查所属期里,吴某某、张某某等以购买废钢名义,向B公司支付资金30笔,合计571.97万元,与涉案购销合同和发票上的金额一致。这些款项在24小时内经由6家公司账户、黄某某和林二等个人账户,最终转回吴某某的个人账户,具有快进快出、层层流转、过渡性质明显等资金回流特征,只是资金全部回流,未体现虚开发票的手续费。检查人员怀疑开票费收支很可能是以现金方式完成。
针对所发现资金回流问题,检查人员再次约谈吴某某、张某某等人。本以为这些证据会让对方措手不及,没想到吴某某似乎早有准备,称林二等将有关资金转给自己是偿还他们之前的借款和投资尾款,与购进废钢业务无关。检查人员要确定他是否在说谎,还需要证据。
由运输等信息挖出接受虚开内幕
2020年春节后,检查人员因疫情期间无法实地调查和外地取证,只能对A公司的账证资料展开细致排查,透过每道环节和每个数字进行“画像”,经过一个月的分析,在过磅单的运输车辆车牌号信息上发现疑点:通过对A公司所有出库入库单据中的车牌号、运输时间、运输出发地和目的地等信息造表登记,并在公安部门支持下对有关车辆信息逐一排查,发现其中有近1/4车辆在A公司购进废钢业务发生时已是注销状态,另有1/4车辆则是小轿车而非货车。
进一步挖掘,检查人员找到了A公司账证中记载的过磅称重企业和货物存储场所经营企业,发现这两家企业早在2018年前已申报停歇业,两处经营地早已长满杂草。
检查人员随即第三次约谈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要求吴某某提供其之前所称的有关借贷、投资等书面协议和借款、还款凭据,以及林二等4名还款人的基本信息。吴某某顿时惊慌失措,支支吾吾。检查人员紧接着追问:为什么有关运货车辆不是早已注销就是非货运用的小轿车?过磅称重和货物存储场所经营企业早已停歇业,如何为A公司提供服务?
此时,吴某某的心理防线坍塌,如实交代了自己和张某某等虚构购销业务、用现金从B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
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近日依法对案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向A公司追缴税费、罚款等合计376.48万元,并依照规定将吴某某和张某某移送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