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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各类礼品卡,开票抵扣注意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2023-02-16 430

春节前后,不少企业向客户赠送了购物卡、加油卡等各类有价礼品卡。

  春节前后,不少企业向客户赠送了购物卡、加油卡等各类有价礼品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这些礼品卡涉及到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发票开具和抵扣。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安徽12366”)春节前后接到的咨询电话情况看,这两方面的问题很受纳税人关注。

  购买购物卡

  从安徽12366接受咨询的情况看,送出购物卡的企业对购买购物卡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非常关注,而拿到购物卡的客户对用购物卡购物后能否拿到发票同样也很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售卡方在收到充值资金时,尚未发生实际的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编码规则,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实际操作中,售卡方应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时,勾选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在持卡人实际使用购物卡消费时,货物或服务销售方、特约商户等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购卡方在购买购物卡时,可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此后,不管客户什么时候用购物卡购物,商家均不可给购物者开具发票。

  举例来说,2023年1月初,甲公司向A集团总部购买6000元的购物卡。购买时,A集团应向甲公司开具总额为6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此笔售卡业务中,A集团不缴纳增值税,且甲公司取得的是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底,甲公司持卡在A集团下某分店购买了2000元的商品。该分店应就此笔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后续,该分店根据实际结算的货款向集团总部收取资金2000元时,应向集团总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集团以分店向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向甲公司售卡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购买加油卡

  从安徽12366接受咨询的情况看,购买加油卡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受关注。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十二条明确,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企业购买加油卡,充值时,可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实际加油后,如果企业有需求可以由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来说,乙公司向B加油站购买2万元的加油卡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购卡时,B加油站可以向乙公司开具价税合计2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此时,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扣税凭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乙公司实际加油后,可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由B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办理ETC充值卡

  办理ETC充值卡如何取得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也是安徽12366春节前后的咨询热点。

  整体来讲,纳税人办理ETC充值卡的开票时点有两个:一个是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另一个是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只能选择一个时点开具相应票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需注意的是,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ETC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举例来说,丙货车公司为ETC客户,2023年1月1日充值1000元,1月1日—1月10日,在经营性公路上通行15次,共消费600元。如果丙公司在充值时,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那么之后不能再取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如当时未开具不征税发票,消费后可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该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为更好地服务ETC用户,相关部门通过热线电话提供业务咨询。客户如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全国通用的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如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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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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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企业购买加油卡,充值时,可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实际加油后,如果企业有需求可以由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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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ETC充值卡

  办理ETC充值卡如何取得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也是安徽12366春节前后的咨询热点。

  整体来讲,纳税人办理ETC充值卡的开票时点有两个:一个是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另一个是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只能选择一个时点开具相应票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需注意的是,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ETC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举例来说,丙货车公司为ETC客户,2023年1月1日充值1000元,1月1日—1月10日,在经营性公路上通行15次,共消费600元。如果丙公司在充值时,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那么之后不能再取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如当时未开具不征税发票,消费后可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该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为更好地服务ETC用户,相关部门通过热线电话提供业务咨询。客户如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全国通用的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如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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