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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关缴纳进出口货物税款 缴款期限内需注意什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永亮
2022-08-31 408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明确了税款缴纳期限以及相应的办税流程。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明确了税款缴纳期限以及相应的办税流程。虽然61号公告只有300余字,但信息量很大。尤其值得进出口企业关注的是,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制发缴款通知15日内须完税

  税款缴纳通知,是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境,并且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制发的文书,用以通知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这些税款包括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的税款缴纳通知,会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一般来说,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

  采用汇总纳税模式的进出口企业,纳税期限有所不同。对于进口批次多且每批次进口货物缴纳税款较少的企业,为避免其逐票办理纳税手续,海关允许其汇总纳税。在这种模式下,进出口企业在缴纳税款的期限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对此,61号公告明确,采用汇总纳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

  随着无纸化办公的推进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纸质的税款缴纳通知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6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只需要登录“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企业端,就可以获取有关纳税的实时信息。

  超期未完税需要缴纳滞纳金

  需要提醒的是,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来说,甲企业适用汇总征税模式。2022年8月1日,海关向甲企业制发并推送了税款缴纳通知书。根据61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应当于8月16日或者9月7日(9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缴纳税款。如果甲企业9月7日未缴纳税款,则从9月8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海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甲企业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也就是截至12月8日,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自12月9日起,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等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计算缴纳期限应考虑特殊情况

  61号公告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15日的最后一天,如果正好是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缴纳期限会顺延吗?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纳期限。

  例如,2022年7月22日上午9时,海关制发并推送税款缴纳通知书给乙企业,则乙企业应当在7月23日起的15日内缴纳税款,2022年8月6日为15日的最后一日。但由于2022年8月6日为星期六,因此缴纳期限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2022年8月8日。

  15日缴款期限的第一天如果是休息日,是否应当计算在内?根据61号公告,税款缴纳期限的首日不论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并不影响15日的计算。也就是说,在税款缴纳期限上,只有15日的最后一日为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才会顺延到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税款缴纳期限与汇率的衔接

  在收到海关制发的缴款通知书后,进出口企业还需注意税款缴纳期限与汇率的衔接。

  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以外币结算时,需要换算为人民币才能确定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假设汇总纳税的丙企业以日元进行结算,可以选择在2022年7月或者8月缴税。丙企业如果选择在7月缴税,则适用6月第三个星期三(2022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日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100日元可以兑换4.9933元人民币;如果选择在8月缴税,则适用7月第三个星期三(2022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日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100日元可以兑换4.8804元人民币。对比之下,同样的收汇金额,丙企业如果选择在7月缴税,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

  同时,进出口企业还需注意税款缴纳期限与税率的衔接,留足提前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等到最后一天再缴税。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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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汇总纳税模式的进出口企业,纳税期限有所不同。对于进口批次多且每批次进口货物缴纳税款较少的企业,为避免其逐票办理纳税手续,海关允许其汇总纳税。在这种模式下,进出口企业在缴纳税款的期限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对此,61号公告明确,采用汇总纳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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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期未完税需要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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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来说,甲企业适用汇总征税模式。2022年8月1日,海关向甲企业制发并推送了税款缴纳通知书。根据61号公告的规定,甲企业应当于8月16日或者9月7日(9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缴纳税款。如果甲企业9月7日未缴纳税款,则从9月8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海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甲企业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也就是截至12月8日,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自12月9日起,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等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计算缴纳期限应考虑特殊情况

  61号公告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15日的最后一天,如果正好是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缴纳期限会顺延吗?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纳期限。

  例如,2022年7月22日上午9时,海关制发并推送税款缴纳通知书给乙企业,则乙企业应当在7月23日起的15日内缴纳税款,2022年8月6日为15日的最后一日。但由于2022年8月6日为星期六,因此缴纳期限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2022年8月8日。

  15日缴款期限的第一天如果是休息日,是否应当计算在内?根据61号公告,税款缴纳期限的首日不论是工作日,还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并不影响15日的计算。也就是说,在税款缴纳期限上,只有15日的最后一日为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才会顺延到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税款缴纳期限与汇率的衔接

  在收到海关制发的缴款通知书后,进出口企业还需注意税款缴纳期限与汇率的衔接。

  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以外币结算时,需要换算为人民币才能确定应当缴纳的税款金额。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假设汇总纳税的丙企业以日元进行结算,可以选择在2022年7月或者8月缴税。丙企业如果选择在7月缴税,则适用6月第三个星期三(2022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日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100日元可以兑换4.9933元人民币;如果选择在8月缴税,则适用7月第三个星期三(2022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日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100日元可以兑换4.8804元人民币。对比之下,同样的收汇金额,丙企业如果选择在7月缴税,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

  同时,进出口企业还需注意税款缴纳期限与税率的衔接,留足提前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等到最后一天再缴税。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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