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产的产品在进入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时,进口商均可通过提交原产地证书获得关税优惠。
累积规则的定义
累积规则一直是自贸协定中的一项重要补充规则,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中的相应描述是:“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同时,RCEP还考虑在审议后“将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
可以看到,RCEP将累积规则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全部15个成员国,对于生产链条较长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而言,有利于实现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灵活协调,以便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发展。另外,企业还可通过调整区域内的生产分工来调整最终产品的原产国,以达到享受最优惠协定税率的目的,加强了产业协调的灵活性。
累积规则的具体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
实践案例
2022年1月,H企业向Y海关咨询,该企业生产的三文鱼无骨切身是出口日本的,在RCEP实施后,日本客户想要该出口商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以用于关税减免,但其使用的三文鱼原材料为进口的,企业不知道能否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
经查询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Y海关关员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三文鱼无骨切身,既不满足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章改变,又不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后经过向企业进一步了解产品的原材料构成以及加工工序等生产情况,海关发现其产品原材料进口自同为RCEP成员国的新西兰,适用累积规则,可以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在申报RCEP原产地证明时,原产地标准一栏须申报为“PE ACU”。
要点分析
以案例中H企业生产的三文鱼切身(出口HS编码为0304890090)为例,其原材料为自新西兰进口的冷冻三文鱼(进口HS编码为0303899090)。查询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现,该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为“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该产品并不满足以上两种情况,若其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不是从RCEP成员国进口,则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不能申请RCEP原产地证。在案例中,原材料冷冻三文鱼为新西兰原产,且最终出口产品不在出口日本的《特别货物清单》内,则可以应用累积规则,将新西兰原产的三文鱼视为原产材料,即满足《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为“PE”;由于货物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还应在填写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填写“ACU”;因此,在申报RCEP原产地证时,原产地标准一栏应申报为“PE ACU”。
另外,《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因此在使用累积规则前,需要先确认产品是否被列入进口成员方的《特别货物清单》。
案例启示
我国原产的产品在进入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时,进口商均可通过提交原产地证书获得关税优惠。在判定原产资格时,不仅在我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或我国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原产,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产品,也能判定为中国原产。
RCEP作为目前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协定,累积规则的应用也会越来越普遍,建议企业吃透用好原产地累积规则,高质量利用RCEP,不断增强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文 / 夏雨禾 王廷者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今年1月1日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10国正式生效,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5月1日起对缅甸生效。
累积规则的定义
累积规则一直是自贸协定中的一项重要补充规则,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中的相应描述是:“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同时,RCEP还考虑在审议后“将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
可以看到,RCEP将累积规则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全部15个成员国,对于生产链条较长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而言,有利于实现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灵活协调,以便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发展。另外,企业还可通过调整区域内的生产分工来调整最终产品的原产国,以达到享受最优惠协定税率的目的,加强了产业协调的灵活性。
累积规则的具体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
实践案例
2022年1月,H企业向Y海关咨询,该企业生产的三文鱼无骨切身是出口日本的,在RCEP实施后,日本客户想要该出口商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以用于关税减免,但其使用的三文鱼原材料为进口的,企业不知道能否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
经查询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Y海关关员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三文鱼无骨切身,既不满足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章改变,又不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后经过向企业进一步了解产品的原材料构成以及加工工序等生产情况,海关发现其产品原材料进口自同为RCEP成员国的新西兰,适用累积规则,可以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在申报RCEP原产地证明时,原产地标准一栏须申报为“PE ACU”。
要点分析
以案例中H企业生产的三文鱼切身(出口HS编码为0304890090)为例,其原材料为自新西兰进口的冷冻三文鱼(进口HS编码为0303899090)。查询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现,该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为“章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该产品并不满足以上两种情况,若其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不是从RCEP成员国进口,则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不能申请RCEP原产地证。在案例中,原材料冷冻三文鱼为新西兰原产,且最终出口产品不在出口日本的《特别货物清单》内,则可以应用累积规则,将新西兰原产的三文鱼视为原产材料,即满足《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为“PE”;由于货物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还应在填写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填写“ACU”;因此,在申报RCEP原产地证时,原产地标准一栏应申报为“PE ACU”。
另外,《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因此在使用累积规则前,需要先确认产品是否被列入进口成员方的《特别货物清单》。
案例启示
我国原产的产品在进入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时,进口商均可通过提交原产地证书获得关税优惠。在判定原产资格时,不仅在我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或我国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原产,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产品,也能判定为中国原产。
RCEP作为目前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协定,累积规则的应用也会越来越普遍,建议企业吃透用好原产地累积规则,高质量利用RCEP,不断增强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文 / 夏雨禾 王廷者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