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企业要更好地适用RCEP协定优惠,必须满足《原产地管理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本文,笔者将结合实例,对原产地规则判定、原产地证明开具、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以及出口货物签证程序等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内容逐一“划重点”,供读者参考。
备受各方关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达到生效门槛,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RCEP项下享受优惠货物的原产资格确认规则、程序要求以及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使用等事项。
相关企业要更好地适用RCEP协定优惠,必须满足《原产地管理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本文,笔者将结合实例,对原产地规则判定、原产地证明开具、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以及出口货物签证程序等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内容逐一“划重点”,供读者参考。
RCEP享惠的前提是满足原产地规则,准确理解和应用原产地规则是相关企业的要务所在。笔者认为,RCEP原产地概念包括“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由于区域内不同成员国之间存在关税差异,所以要先判定货物是否具备RCEP区域内原产资格,再进一步判定货物具体的原产国(地区)。因此,相关企业可以从两个层次把握RCEP项下原产地的判定。
第一个层次,判定货物是否属于RCEP项下的原产货物。企业应结合《原产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则进行判定,这些规则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完全用原产材料生产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补充标准等。只要满足其中的一个标准要求,就可判定为RCEP项下的原产货物。
具体来说,完全获得标准,指货物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如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牛、羊,养殖的鱼、虾;收获的水果、蔬菜,开采的煤及其他矿物等。完全用原产材料生产标准,是货物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具备原产资格的原产材料生产,如用全部由中国生产的零件制造的自行车,其原产地就是中国。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则是原产于非成员国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的税则归类仅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内部发生了变化。如将税则第2章的进口牛肉加工成税则第16章的香肠,就符合RCEP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具体公式为,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RCEP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不低于40%。
RCEP原产地的补充标准,包括累积、微小加工、最小含量、直接运输等共10项标准。其中的累积标准也被业界称为黄金标准,指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如中国手机生产商使用了韩国进口的芯片以及日本进口的电池,在计算手机的区域价值时,可将芯片和电池的价值视同为中国原产的价值予以累加。
第二个层次,判定原产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在确定原产国(地区)时,视货物是否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适用不同的判断规则。《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相关主体应动态关注《特别货物清单》。
如果依据上述规则仍然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原产地管理办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将在出口成员方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为了企业更方便地获得原产地证书,《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章明确,RCEP项下的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二者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由出口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签发,须具有该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的签证机构。同时,原产地证书需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这也提醒企业,要严格按照原产地规则判定货物原产地。
原产地声明则是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须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应由出口成员方海关向区域内其他成员方海关通报备案。需要提醒的是,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应包含该经核准出口商的唯一编号,唯一的声明编号,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开具日期等内容。
与此同时,RCEP还包含一项特色制度——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即对于在RCEP某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化,其实质上是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以使需要在其他成员方中转的货物仍然能适用出口成员方的原产国待遇。
一般来说,相关企业在进口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时,涉及两个主要的享惠步骤——确定适用税率和提出享惠申请。
《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RCEP项下税率。
但需要说明的是,RCEP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让范围、幅度、起始时间存在差异,因此一成员国对从不同成员国进口的同一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的关税待遇。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一般需要进一步确定其具体的原产国(地区),方能确定RCEP最终的适用税率。实务中,也有另外一种选择,即企业可以在判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后,不再具体确定货物原产国(地区),直接申请选择适用该进口国对其他有关成员方相同货物实施的最高税率。但是这种操作会直接导致企业进口关税成本的增加,因此企业应视自身发展情况作出合理选择。
在确定适用税率后,企业会提出享惠申请。企业进口原产货物需凭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全程运输单证,在进口申报环节向海关申请适用RCEP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进口货物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企业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提供税款担保。其中,对于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申请适用RCEP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根据RCEP规定,出口相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
签证机构对出口相关企业提交的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会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因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的,企业可以申请更正;原产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可以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补发、更正以及证书副本的申请时限均为1年。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并且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原产地的应用不仅涉及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专业领域,而且涉及物流、供应链的管理。因此,在具体实施层面,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促成生产、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通力合作、整合数据。任一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带来企业的合规风险。鉴于此,有关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原产地信息进行记录和积累,形成原产地电子证明数据;同时,对企业外部供应商进行必要的管控,以保证原材料原产地判断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基于中国自贸协定网络将进一步扩大的预期,笔者建议企业以《原产地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建设原产地相关的合规体系。对于进出口体量大、品种多,且涉及多个来源和目的国的企业,可以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端到端的原产地管理系统,提高在信息输入和记录、资料保存、原产地证明签发等方面全流程管理能力,避免不合规事项带来的不利后果,增强竞争优势。
需要提醒的是,进出口企业要对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进出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与此同时,原产地证书的申领人、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适用RCEP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保存期限为3年,并接受和配合海关原产地情况的核查。
此外,尽管《原产地管理办法》并未提及违规的法律后果。但对于违反《原产地管理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德勤中国)
作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是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RCEP生效首月,各地海关积极助力外贸企业迎来“开门红”。
备受各方关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达到生效门槛,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RCEP项下享受优惠货物的原产资格确认规则、程序要求以及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使用等事项。
相关企业要更好地适用RCEP协定优惠,必须满足《原产地管理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本文,笔者将结合实例,对原产地规则判定、原产地证明开具、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以及出口货物签证程序等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内容逐一“划重点”,供读者参考。
RCEP享惠的前提是满足原产地规则,准确理解和应用原产地规则是相关企业的要务所在。笔者认为,RCEP原产地概念包括“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由于区域内不同成员国之间存在关税差异,所以要先判定货物是否具备RCEP区域内原产资格,再进一步判定货物具体的原产国(地区)。因此,相关企业可以从两个层次把握RCEP项下原产地的判定。
第一个层次,判定货物是否属于RCEP项下的原产货物。企业应结合《原产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则进行判定,这些规则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完全用原产材料生产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补充标准等。只要满足其中的一个标准要求,就可判定为RCEP项下的原产货物。
具体来说,完全获得标准,指货物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如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牛、羊,养殖的鱼、虾;收获的水果、蔬菜,开采的煤及其他矿物等。完全用原产材料生产标准,是货物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具备原产资格的原产材料生产,如用全部由中国生产的零件制造的自行车,其原产地就是中国。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则是原产于非成员国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的税则归类仅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内部发生了变化。如将税则第2章的进口牛肉加工成税则第16章的香肠,就符合RCEP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具体公式为,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RCEP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不低于40%。
RCEP原产地的补充标准,包括累积、微小加工、最小含量、直接运输等共10项标准。其中的累积标准也被业界称为黄金标准,指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如中国手机生产商使用了韩国进口的芯片以及日本进口的电池,在计算手机的区域价值时,可将芯片和电池的价值视同为中国原产的价值予以累加。
第二个层次,判定原产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在确定原产国(地区)时,视货物是否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适用不同的判断规则。《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相关主体应动态关注《特别货物清单》。
如果依据上述规则仍然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原产地管理办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将在出口成员方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为了企业更方便地获得原产地证书,《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章明确,RCEP项下的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二者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由出口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签发,须具有该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的签证机构。同时,原产地证书需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这也提醒企业,要严格按照原产地规则判定货物原产地。
原产地声明则是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须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应由出口成员方海关向区域内其他成员方海关通报备案。需要提醒的是,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应包含该经核准出口商的唯一编号,唯一的声明编号,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开具日期等内容。
与此同时,RCEP还包含一项特色制度——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即对于在RCEP某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化,其实质上是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以使需要在其他成员方中转的货物仍然能适用出口成员方的原产国待遇。
一般来说,相关企业在进口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时,涉及两个主要的享惠步骤——确定适用税率和提出享惠申请。
《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RCEP项下税率。
但需要说明的是,RCEP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让范围、幅度、起始时间存在差异,因此一成员国对从不同成员国进口的同一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的关税待遇。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一般需要进一步确定其具体的原产国(地区),方能确定RCEP最终的适用税率。实务中,也有另外一种选择,即企业可以在判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后,不再具体确定货物原产国(地区),直接申请选择适用该进口国对其他有关成员方相同货物实施的最高税率。但是这种操作会直接导致企业进口关税成本的增加,因此企业应视自身发展情况作出合理选择。
在确定适用税率后,企业会提出享惠申请。企业进口原产货物需凭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全程运输单证,在进口申报环节向海关申请适用RCEP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进口货物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企业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提供税款担保。其中,对于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申请适用RCEP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根据RCEP规定,出口相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
签证机构对出口相关企业提交的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会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因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的,企业可以申请更正;原产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可以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补发、更正以及证书副本的申请时限均为1年。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并且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原产地的应用不仅涉及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专业领域,而且涉及物流、供应链的管理。因此,在具体实施层面,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促成生产、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通力合作、整合数据。任一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带来企业的合规风险。鉴于此,有关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原产地信息进行记录和积累,形成原产地电子证明数据;同时,对企业外部供应商进行必要的管控,以保证原材料原产地判断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基于中国自贸协定网络将进一步扩大的预期,笔者建议企业以《原产地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建设原产地相关的合规体系。对于进出口体量大、品种多,且涉及多个来源和目的国的企业,可以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端到端的原产地管理系统,提高在信息输入和记录、资料保存、原产地证明签发等方面全流程管理能力,避免不合规事项带来的不利后果,增强竞争优势。
需要提醒的是,进出口企业要对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进出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与此同时,原产地证书的申领人、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适用RCEP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保存期限为3年,并接受和配合海关原产地情况的核查。
此外,尽管《原产地管理办法》并未提及违规的法律后果。但对于违反《原产地管理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德勤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