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日与警方联手,查处一起非法放贷收取利息逃税案件,并依法征收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4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日与警方联手,查处一起非法放贷收取利息逃税案件,并依法征收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40万元。
不久前,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该市扫黑办移送的王某涉税违法举报线索。举报信息反映,被举报人王某在当地非法从事高利贷业务,多次取得收益,但均未申报缴纳税费,涉嫌偷逃税款。该局立即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依法开展调查。
检查人员对被举报人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否认从事过高利贷业务,并声称,这是借款人向他借钱后不想还款,意图赖账而故意采取的诬陷行为。王某称自己只签订了借贷合同借了款,但是至今未收到本金和利息,所以不存在收益未缴纳税款之事。
检查人员对线索提及的王某用于民间借贷的账户进行了核查,发现该账户出现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已超过7年时间,并与多家公司和个人账户有过资金往来。由于该账户涉及的资金往来数据太多,并且杂乱无序,因此核查难度较大。
检查人员随后对举报线索中提到的4名借款人进行了外调。但这些人员最初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言语搪塞,不愿说明具体情况。
检查人员逐一对4名人员做思想工作,晓以利害,并向他们进行了税法宣传。4名涉案人员最终承认,曾向王某借款。但他们表示:没有保存借款资料,并且还款是通过现金方式,无法提供还款证据。
通过调查,检查人员逐渐了解了王某的“业务手法”:借款人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签订协议,并且尽量不在协议中提及甚至模糊借款行为。在实际放贷时,不直接使用王某的账户放款和收款,并要求借款人还款时汇入其他账户。此外还通过采取现金交易,甚至不提供收据等方式,来“确保”放贷过程“无痕”。这造成了虽然举报人提供了诸多情况,但是这些证据在案件定性上效力不够。
对此,检查人员分析案情认为,从调查掌握的情况看,虽然仍未获得王某放贷收息的直接证据,但其行为不会天衣无缝,于是决定加大第三方调查力度。
检查人员了解到,王某曾在当地涉及过多次经济诉讼,于是联系法院部门调取了与王某有关的判决文书及材料。查阅后发现,2012年~2019年期间,当地法院已判决涉及王某的与资金使用有关的诉讼案件共计有27件之多,涉及当事人14人、金额5612万元。并且,检查人员从这些案卷中发现了借款当事人的口供、法院调查笔录、资金往来记录、相关银行流水及借贷收款收据等大量借贷线索和证据。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与当地市场监管、银行和公安等部门协作,掌握了王某名下多家企业及关联企业情况,以及王某的社会关系和车辆等资产信息,并从银行查询掌握了王某个人账户、名下企业账户和关联人员的账户流水信息。
检查人员对这些涉案数据信息进行筛选、对比和分析,并在警方协助下,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逐渐理出了一张清晰的放贷和收息网络。最终检查结果证实,王某利用其名下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多个账户出借资金,并通过亲属及关联企业人员账户转账和收取现金方式,获取高额利息,但这些收入均未申报并依法纳税。
随后,税警双方约谈了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最终王某承认了多次对外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并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补缴了税款。
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共有352处修订,新启用10位HS编码2264条,停用10位HS编码1828条。此次税目调整较大,涉及行业广,如果没有及时变更手册和账册商品编码,将影响正常通关。
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广西河池、新疆乌鲁木齐、陕西延安、深圳、江西九江税务部门5起涉税违法案件,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日与警方联手,查处一起非法放贷收取利息逃税案件,并依法征收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40万元。
不久前,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该市扫黑办移送的王某涉税违法举报线索。举报信息反映,被举报人王某在当地非法从事高利贷业务,多次取得收益,但均未申报缴纳税费,涉嫌偷逃税款。该局立即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依法开展调查。
检查人员对被举报人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否认从事过高利贷业务,并声称,这是借款人向他借钱后不想还款,意图赖账而故意采取的诬陷行为。王某称自己只签订了借贷合同借了款,但是至今未收到本金和利息,所以不存在收益未缴纳税款之事。
检查人员对线索提及的王某用于民间借贷的账户进行了核查,发现该账户出现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已超过7年时间,并与多家公司和个人账户有过资金往来。由于该账户涉及的资金往来数据太多,并且杂乱无序,因此核查难度较大。
检查人员随后对举报线索中提到的4名借款人进行了外调。但这些人员最初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言语搪塞,不愿说明具体情况。
检查人员逐一对4名人员做思想工作,晓以利害,并向他们进行了税法宣传。4名涉案人员最终承认,曾向王某借款。但他们表示:没有保存借款资料,并且还款是通过现金方式,无法提供还款证据。
通过调查,检查人员逐渐了解了王某的“业务手法”:借款人必须按照王某的要求签订协议,并且尽量不在协议中提及甚至模糊借款行为。在实际放贷时,不直接使用王某的账户放款和收款,并要求借款人还款时汇入其他账户。此外还通过采取现金交易,甚至不提供收据等方式,来“确保”放贷过程“无痕”。这造成了虽然举报人提供了诸多情况,但是这些证据在案件定性上效力不够。
对此,检查人员分析案情认为,从调查掌握的情况看,虽然仍未获得王某放贷收息的直接证据,但其行为不会天衣无缝,于是决定加大第三方调查力度。
检查人员了解到,王某曾在当地涉及过多次经济诉讼,于是联系法院部门调取了与王某有关的判决文书及材料。查阅后发现,2012年~2019年期间,当地法院已判决涉及王某的与资金使用有关的诉讼案件共计有27件之多,涉及当事人14人、金额5612万元。并且,检查人员从这些案卷中发现了借款当事人的口供、法院调查笔录、资金往来记录、相关银行流水及借贷收款收据等大量借贷线索和证据。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与当地市场监管、银行和公安等部门协作,掌握了王某名下多家企业及关联企业情况,以及王某的社会关系和车辆等资产信息,并从银行查询掌握了王某个人账户、名下企业账户和关联人员的账户流水信息。
检查人员对这些涉案数据信息进行筛选、对比和分析,并在警方协助下,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逐渐理出了一张清晰的放贷和收息网络。最终检查结果证实,王某利用其名下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多个账户出借资金,并通过亲属及关联企业人员账户转账和收取现金方式,获取高额利息,但这些收入均未申报并依法纳税。
随后,税警双方约谈了王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最终王某承认了多次对外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并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补缴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