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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企业:防范三类税收风险,合规才能享受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万苗 庄雅婷
2022-05-06 547

绿化苗木产业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被称为朝阳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绿化苗木产业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被称为朝阳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苗木交易量逐渐增大,国家也先后发布了对自产自销的苗木免征增值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苗木企业对税务合规管理不够重视,存在税务风险。对苗木企业来说,只有扎深涉税风险管控的“根”,才能更好享受税收优惠的“果”。

  风险点一:经营模式有转变,享受优惠没实现

  ◎典型案例◎

  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古典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建设等,该公司承包的项目涉及大量苗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甲公司所需苗木主要靠外购,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2021年,甲公司改变公司经营模式,采用“公司+农户”的形式运营。由于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不了解,该公司迟迟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提示建议◎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副局长庄文华分析,甲公司“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实质就是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协议,向农户提供幼苗、肥料和培育技术等,苗木培育至可销售状态后,由公司回收,然后对外进行销售。从表面上看,甲公司虽然不直接参与苗木种植,但根据公司与农户的约定,农户与公司形成了一种委托种植关系,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从业务实质上看,这相当于甲公司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庄文华说。

  据庄文华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甲公司来说,其经营实质符合这一规定,也就可以享受苗木培育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据了解,在常州市金坛区税务部门的辅导下,甲公司已成功享受16.58万元的税收优惠,进一步提升了发展的信心。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风险管理股股长徐小桥提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能促使企业与耕种者优势互补,不仅有利于企业用好涉农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轻装上阵,而且能直接带动当地农户生产致富。但是,一些企业自认为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由公司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就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容易存在涉税风险。

  徐小桥说,在判定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时,所有经营风险是否由其承担,是参考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苗木企业只是与农户签订了合作采购合同,并没有构成委托种植关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模式改变。换言之,此时,苗木企业并不满足享受苗木培育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风险点二:产购混淆迷人眼,分别核算不准确

  ◎典型案例◎

  乙苗木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社员种植的苗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该合作社的部分社员已将名下土地转租他人。为保障及时向客户交付苗木产品,乙合作社向外购买了部分苗木进行再销售。纳税申报时,合作社负责人想以农户自产的名义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提示建议◎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吉英元说,销售外购苗木能否视为“自产自销”,相关税收政策已做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吉英元分析,乙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情况表明,企业在购进苗木后,只在自有土地上短暂养护一段时间,就对外进行销售。由此,其外购苗木用于对外销售的行为,不符合48号公告所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要正常缴纳相关税款。

  据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薛埠税务分局管理员杨成介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些兼营自产与经销的苗木合作社,由于对自产与经销的界定标准认知不清晰,往往会将外购的苗木混同自行种植的部分,一起对外销售,从而产生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建立产销台账,理清时间脉络,详细记录苗木的购入、销出时间和具体情况,做到有迹可循,条理清晰。在此基础上,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交流,明确自身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风险点三:多开发票拉客户,涉税违法需警惕

  ◎典型案例◎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平台对全区苗木专业合作社进行风险评估,发现丙苗木专业合作社存在涉税风险。经核查,该合作社每年开具的苗木发票数量多、金额大,与农产品产能管理系统中显示的土地基本信息极不匹配。经过分析比对丙合作社的发票开具信息,核查合作社的账户资金流转情况,并对有关受票单位进行协查,税务部门最终确定,该合作社以多开票为卖点拉拢客户,为下游客户多列支成本提供便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提示建议◎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分局长沈罗平分析,由于自产自销的苗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发票开具“零成本”,多开发票金额对于苗木企业来说,不会导致其多缴税款。于是,部分苗木企业为了拉拢客户、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发票“卖给”一些工程绿化、房地产企业,又或是同时提供苗木销售和绿化工程服务,却只开具苗木销售发票,为购买方虚列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沈罗平说,苗木企业的这种做法,已经属于涉税违法的范畴,一经查处,不仅不能达到拉拢客户的目的,而且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反而使得企业经营面临困境。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局长詹必涛介绍,苗木产业的经营模式大多是“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名下挂靠多个农户参与苗木种植。一些苗木企业认为,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详细的生产经营数据,于是打起了歪主意。其实,随着税务部门精准监管的不断推进、以数治税的技术水平不断升级,苗木企业这些行为将无所遁形。詹必涛建议苗木企业,要树立合规意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主动完善土地信息采集,及时更新名下土地信息,按时向税务部门报送,积极提升自身的税法遵从度。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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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小桥说,在判定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时,所有经营风险是否由其承担,是参考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苗木企业只是与农户签订了合作采购合同,并没有构成委托种植关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模式改变。换言之,此时,苗木企业并不满足享受苗木培育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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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苗木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社员种植的苗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该合作社的部分社员已将名下土地转租他人。为保障及时向客户交付苗木产品,乙合作社向外购买了部分苗木进行再销售。纳税申报时,合作社负责人想以农户自产的名义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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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英元分析,乙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情况表明,企业在购进苗木后,只在自有土地上短暂养护一段时间,就对外进行销售。由此,其外购苗木用于对外销售的行为,不符合48号公告所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要正常缴纳相关税款。

  据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薛埠税务分局管理员杨成介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一些兼营自产与经销的苗木合作社,由于对自产与经销的界定标准认知不清晰,往往会将外购的苗木混同自行种植的部分,一起对外销售,从而产生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建立产销台账,理清时间脉络,详细记录苗木的购入、销出时间和具体情况,做到有迹可循,条理清晰。在此基础上,建议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交流,明确自身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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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建议◎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分局长沈罗平分析,由于自产自销的苗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发票开具“零成本”,多开发票金额对于苗木企业来说,不会导致其多缴税款。于是,部分苗木企业为了拉拢客户、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发票“卖给”一些工程绿化、房地产企业,又或是同时提供苗木销售和绿化工程服务,却只开具苗木销售发票,为购买方虚列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沈罗平说,苗木企业的这种做法,已经属于涉税违法的范畴,一经查处,不仅不能达到拉拢客户的目的,而且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反而使得企业经营面临困境。

  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局长詹必涛介绍,苗木产业的经营模式大多是“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名下挂靠多个农户参与苗木种植。一些苗木企业认为,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详细的生产经营数据,于是打起了歪主意。其实,随着税务部门精准监管的不断推进、以数治税的技术水平不断升级,苗木企业这些行为将无所遁形。詹必涛建议苗木企业,要树立合规意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主动完善土地信息采集,及时更新名下土地信息,按时向税务部门报送,积极提升自身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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