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药企虚开发票案的处理结果,这个案件由于金额庞大,涉及企业数量较多,时隔5年再次被提起公诉。
3月15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药企虚开发票案的处理结果,这个案件由于金额庞大,涉及企业数量较多,时隔5年再次被提起公诉。
2022年1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对张某、王某、凡某三人提起公诉。
案情概述
2016年3月3日,周某某(已判决)、潘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成立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农业和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电子商务、农副产品、医药咨询、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等。
公司成立后,周某某、潘某某、余某某、敖某某等人多次安排或直接与犯罪嫌疑人凡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张某、王某、凡某洽谈业务,并达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合作事宜。双方商定: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等人提供他人身份信息由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在达州注册成立空壳药业企业。
2016年3月9日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提供了马某某、吴某某、张某的身份信息,由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代为在达州注册成立了达州信甲药业有限公司、达州盛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达州海月堂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在凡某某处购买了以王某、陈某某身份信息,由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代为在达州注册成立的达州指阳药业有限公司、达州伊诺药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凡某在张某处购买了达州海月堂药业有限公司。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王某、凡某等人向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每家药业公司5万元的“门槛费”,每月每家支付代为记账费1500元至2000元,代发客服员工工资,并向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具销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金额千分之四左右作为服务费。由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道地网”平台录入虚假的中药材库存,采取网上拍单的方式下单,伪造虚假的网上购买过程,按凡某某等人的要求为15家药业公司虚开进项农产品收购业发票、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为15家药业公司代为招聘客服代表及代发工资、记账、开票、报税等。
具体犯罪事实
2016年6月至9月期间,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等人在无实际中药材购进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购买大量农户身份信息,将这些农户身份信息提供给石某某(已判决),由石某某准备配套资料交由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开具进项中药材收购业发票。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潘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明知无实际中药材购进的情况下多次接受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等人提供的大量他人身份信息,亲自或安排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周某某、向某某、曾某某等人伪造“四川省达州市农产品异地收购清单”,伪造运输单、过磅单等资料,向“道地网”平台录入虚假的中药材库存,制造农产品收购假象,由刘某某、周某某、向某某、曾某某等人分别为15家空壳药业公司开具进项农产品收购发票。为将虚开行为做的更隐蔽,凡某某、张某等人邀请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由其具体制作虚开发票所需的虚假资料,配合刘某某完成虚开发票流程。
三被告人具体开票金额
1、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人张某控制的2家药业公司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93份,金额11,590,961.85元,申报抵扣税款1,506,825.05元,价税合计13,097,786.0元。其中(1)达州盛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虚构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92份,虚开金额6,233,389.7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款810,340.67元;(2)达州信甲药业有限公司虚构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1份,虚开金额5,357,572.1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696,484.38元。
2、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人王某控制的2家药业公司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58份,金额11,229,454.59元,申报抵扣税款1,459,829.13元,价税合计12,689,283.72元。其中(1)达州指阳药材有限公司虚构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增值税普通发票628份,金额5,579,772.28元,申报抵扣税额725,370.40元;(2)达州伊诺药业有限公司虚开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0份,金额5,649,682.31元,申报抵扣增值税734,458.73元。
3、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人凡某控制的达州海月堂药业有限公司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619份,金额5,452,946.5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708,883.05元,价税合计6,161,829.6元。
被告人自首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2月22日主动到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十八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5月14日主动到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淝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凡某于2020年3月26日主动到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淝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张某到案后积极退清其违法所得13万元,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积极退清其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凡某到案后积极退清其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被告人张某让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为其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93份,金额11,590,961.85元,申报抵扣税款1,506,825.0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让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为其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58份,金额11,229,454.59元,申报抵扣税款1,459,829.1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凡某让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为其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619份,金额5,452,946.5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708,883.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主动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酌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明税解析
医药行业一直是虚开发票犯罪的重点领域,因为许多药材收购企业需要直接面对农户,而很多农户不具备开发票的条件和能力,所以收购农产品时既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开具销售发票,又可以由收购企业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虽然收购发票对药材收购企业来说很方便,但是需要收购企业具有真实的农产品收购业务,经过申请审批后才能领购,并且必须是向农业生产者开具,不能开给其他企业。
农产品收购企业的进项税计算及抵扣方法有以下四种: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即可;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票面金额乘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3、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或取得销售发票的,按发票注明的买价乘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4、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即按买价乘10%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虽然属于普通发票,但是却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成立空壳药业公司,虚构中药材收购业务,涉嫌虚开的发票虽然是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由于该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功能,所以被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检查人员调查发现,疑点企业场地简陋、人员稀少,其“形貌”与经营规模反差巨大,具有重大虚开嫌疑。循着票流等“线索藤”深挖后,他们发现,这家企业背后似乎还隐藏着更多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案件查处中牢牢卡住“资金流”这个要道,通过手机银行一分钱转账的方式,获取企业收钱的门户,查实企业通过个人卡收取资金、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最终追缴企业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300余万元。
2021年4月,随着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7人,外地司法机关批捕犯罪嫌疑人1人,外地投案自首1人,一起涉及浙江、海南等9省市25家企业,总计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1.24亿元的案件成功侦破。
3月15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一则药企虚开发票案的处理结果,这个案件由于金额庞大,涉及企业数量较多,时隔5年再次被提起公诉。
2022年1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对张某、王某、凡某三人提起公诉。
案情概述
2016年3月3日,周某某(已判决)、潘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何某某(已判决)成立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农业和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电子商务、农副产品、医药咨询、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等。
公司成立后,周某某、潘某某、余某某、敖某某等人多次安排或直接与犯罪嫌疑人凡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张某、王某、凡某洽谈业务,并达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合作事宜。双方商定: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等人提供他人身份信息由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在达州注册成立空壳药业企业。
2016年3月9日至3月1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提供了马某某、吴某某、张某的身份信息,由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代为在达州注册成立了达州信甲药业有限公司、达州盛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达州海月堂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在凡某某处购买了以王某、陈某某身份信息,由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代为在达州注册成立的达州指阳药业有限公司、达州伊诺药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凡某在张某处购买了达州海月堂药业有限公司。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王某、凡某等人向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每家药业公司5万元的“门槛费”,每月每家支付代为记账费1500元至2000元,代发客服员工工资,并向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开具销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金额千分之四左右作为服务费。由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道地网”平台录入虚假的中药材库存,采取网上拍单的方式下单,伪造虚假的网上购买过程,按凡某某等人的要求为15家药业公司虚开进项农产品收购业发票、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为15家药业公司代为招聘客服代表及代发工资、记账、开票、报税等。
具体犯罪事实
2016年6月至9月期间,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等人在无实际中药材购进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购买大量农户身份信息,将这些农户身份信息提供给石某某(已判决),由石某某准备配套资料交由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开具进项中药材收购业发票。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潘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明知无实际中药材购进的情况下多次接受凡某某、马某某、张某等人提供的大量他人身份信息,亲自或安排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周某某、向某某、曾某某等人伪造“四川省达州市农产品异地收购清单”,伪造运输单、过磅单等资料,向“道地网”平台录入虚假的中药材库存,制造农产品收购假象,由刘某某、周某某、向某某、曾某某等人分别为15家空壳药业公司开具进项农产品收购发票。为将虚开行为做的更隐蔽,凡某某、张某等人邀请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由其具体制作虚开发票所需的虚假资料,配合刘某某完成虚开发票流程。
三被告人具体开票金额
1、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人张某控制的2家药业公司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93份,金额11,590,961.85元,申报抵扣税款1,506,825.05元,价税合计13,097,786.0元。其中(1)达州盛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虚构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92份,虚开金额6,233,389.7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款810,340.67元;(2)达州信甲药业有限公司虚构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1份,虚开金额5,357,572.1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696,484.38元。
2、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人王某控制的2家药业公司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58份,金额11,229,454.59元,申报抵扣税款1,459,829.13元,价税合计12,689,283.72元。其中(1)达州指阳药材有限公司虚构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增值税普通发票628份,金额5,579,772.28元,申报抵扣税额725,370.40元;(2)达州伊诺药业有限公司虚开中药材购进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0份,金额5,649,682.31元,申报抵扣增值税734,458.73元。
3、达州合纵联横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人凡某控制的达州海月堂药业有限公司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619份,金额5,452,946.5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708,883.05元,价税合计6,161,829.6元。
被告人自首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2月22日主动到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十八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5月14日主动到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淝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凡某于2020年3月26日主动到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淝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张某到案后积极退清其违法所得13万元,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积极退清其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凡某到案后积极退清其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被告人张某让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为其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93份,金额11,590,961.85元,申报抵扣税款1,506,825.0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让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为其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258份,金额11,229,454.59元,申报抵扣税款1,459,829.1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凡某让达州合纵联横公司为其虚开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619份,金额5,452,946.55元,申报抵扣增值税?708,883.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王某、凡某主动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酌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明税解析
医药行业一直是虚开发票犯罪的重点领域,因为许多药材收购企业需要直接面对农户,而很多农户不具备开发票的条件和能力,所以收购农产品时既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开具销售发票,又可以由收购企业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虽然收购发票对药材收购企业来说很方便,但是需要收购企业具有真实的农产品收购业务,经过申请审批后才能领购,并且必须是向农业生产者开具,不能开给其他企业。
农产品收购企业的进项税计算及抵扣方法有以下四种: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即可;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票面金额乘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3、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或取得销售发票的,按发票注明的买价乘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4、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即按买价乘10%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虽然属于普通发票,但是却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成立空壳药业公司,虚构中药材收购业务,涉嫌虚开的发票虽然是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由于该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功能,所以被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